類似的狀況也在其它國家發生。像是在美國在1929年大蕭條之後,產業界一片哀鴻遍野,勞工失業率急速上升,且當時羅斯福總統(FDR)所欲採取的政策是透過企業主的手解決經濟危機,從價格管制到企業合併不一而足,但也因為資本家不願意合作,使得羅斯福與資本家的聯盟無法組成,但在1933年之後情況出現轉折,為了挽救持續跌宕的經濟,羅斯福開始轉移聯盟對象到勞工身上,希望透過勞工購買力的提昇,也就是需求面管理的方式刺激經濟景氣,這也是吾人所熟知到「新政」,做為「新政」重要組成部分的《國家產業復興法》(The National Industrial Recovery Act)於1933年通過之後,美國勞工終於首次獲得合法加入工會的權利,1935年通過俗稱華格納法案的《全國勞資關係法》(The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確定私營企業勞工組織工會、進行集體談判以及罷工的權利。可以想像,在1930年代中期美國在經濟不景氣的階段迎接最猛烈的罷工潮,而在罷工潮退潮之後,更戰鬥性的罷工與產業行為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