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台灣]
想請問一下 , 停車格相關使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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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dysonwang
時間:
2012-5-5 21:16
標題:
想請問一下 , 停車格相關使用事宜
事情是這樣的
因為個人所住的地方屬於小型社區
社區內也有管委會之類的部門
社區樓下也有個人跟社區住戶所租用地停車格(有打契約)
大約在半年之前 , 社區樓下多了兩三隻小野貓
我感覺很可憐 , 就在自己的停車格內每晚放置一些飼料餵食
環境方面我也有在定時清潔 , 並沒有造成髒亂的情況發生
但是在今天 , 我出門回來後
發現我所放置的飼料盒等等的物品全都不見了
目前據了解是管委會擅自清理掉的
我想請問一下懂法律的大大們
停車格雖然是個人所租用的 , 但在契約簽定的時間內應該我就有所屬的使用權對吧
今天管委會擅自丟棄我個人的物品 , 是否有毀損他人物品情況?
再假設今天管委會如果訂定了 : 不可在地下室餵養野貓 之類的條文
那是否此條文在法律上就可以成立哩?
這種情況下他們是否就可以擅自清理掉我個人在停車格裡的所有物品?
煩請懂相關法律的大大們解答一下
謝謝你
作者:
VISTA01
時間:
2012-5-5 22:18
, 但在契約簽定的時間內應該我就有所屬的使用權對吧
基本上停車格租用.....是 有使用權
毀損他人物品情況?
....................................沒有...是 竊盜罪 可比蒐證 看誰拿走的可提告但只能告拿的那個人 而不是告管委會
再假設今天管委會如果訂定了 : 不可在地下室餵養野貓 之類的條文那是否此條文在法律上就可以成立哩?
可以...不然為啥叫 管委會............但規約要經住戶投票同意
作者:
andysonwang
時間:
2012-5-5 23:01
標題:
回復 2# VISTA01 的帖子
你好 , 那我又有個疑問了
如果今天我是在自己停車格裡餵養
他們並沒有動到我停車格裡的所有物的權力不是嗎
這樣的情況下 , 管委會所訂定的條款不就跟法律有所抵觸了?
煩請解惑一下...謝謝您
作者:
VISTA01
時間:
2012-5-6 17:30
法律有所抵觸了?
........................................
ㄟ.............................沒有吧
私法自治 契約自由 規約必須是住戶 投票同意.....才會通過
那話說回來
如果規約的結果違反 刑事 法律 .......... 那會是違反的 那個人 須負的責任
這解釋起來很麻煩....你的情形勒
((管委會如果訂定了 : 不可在地下室餵養野貓 之類))
與你在停車格放貓食是兩件事 貓食的所有權是你的
動貓食的那個人犯 刑法 竊盜罪 的問題 和規約是不同層次問題
作者:
hunter0954
時間:
2012-5-15 20:1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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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車位上是不能堆放雜物的
管委會的處理方式應該是以文書通知住戶違規事證予制止
如果沒改善才請主管機關開罰
至於擅自丟棄物品的情形
如果住戶規約上沒有明確載明"罰責"告知有權處置車位上雜務
而自行處置丟棄的話,就是觸犯"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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