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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國事論談] 關於劉姍姍事件 [打印本頁]

作者: oricon    時間: 2011-11-15 17:44     標題: 關於劉姍姍事件

這個事件的焦點到底是主權問題,還是勞工權益問題? 為什麼第一件事情是捍衛我國主權!
作者: james777    時間: 2011-11-15 18:02

以菲律宾人的角度看,是勞工權益問題。
以台湾人角度看,是國家主權中的外交豁免权问题。
以美帝的角度看,台湾不是主权国家,不享有外交豁免权,因此是司法问题。

按美国当地法律,劉姍姍虐佣一旦入罪,最高刑罚有可能判入狱五年。

此事如果不尽快消毒,还会影响台菲关系。
作者: 貪心鬼    時間: 2011-11-15 19:44

我方根本不知內情

美檢察官惡搞

人都被抓了
小馬先捍衛我方主權
誰能說不對

劉姍姍若違法
沒有人說要包庇

兩碼子的事
非要混為一談

若出聲慢些
綠營怎樣修理小馬
可想而知了

至於台菲關係
若生變
損失的是菲律賓
不是台灣

作者: williamkao    時間: 2011-11-16 09:15


噗! 現在這個政府....
捍衛主權?
連台灣島內舉辦個運動會
只要有共匪參加的都不敢放國旗了
(連民眾自己帶來都不行拿出來...@@!)
還談啥捍衛主權...
有些人平常欺負台灣人習慣了
到了外面這惡習難改
拿菲傭如法泡制如今被逮 真是大快人心 呵呵!
美方的解釋 已經非常的清楚
連 吳敦義也講的很明白了
只是單純的虐傭案 這跟主權有啥關西???
丟臉丟到美國去....
唉! 不要臉的人 走到哪裡都還是不要臉的啦
典型的 高級出包案例!!!  
真是有夠丟人現眼喔! 呵呵

作者: alex_kuo    時間: 2011-11-16 09:57

引用:
原帖由 williamkao 於 2011-11-16 09:15 發表

噗! 現在這個政府....
捍衛主權?
連台灣島內舉辦個運動會
只要有共匪參加的都不敢放國旗
(連民眾自己帶來都不行拿出來...@@!)
還談啥捍衛主權...
...
williamkao你這麼大聲罵民進黨

小綠會跟你過不去的
小綠們我幫你們把ID放大了

不過你講的也是事實麻
證據都在底下了


「2009世界運動會倒數一年活動」大遊行,高雄女中樂儀隊的國旗被要求卸下,遊行隊伍最前面的雄女樂儀隊出現「有杆無旗」的畫面。


[ 本帖最後由 alex_kuo 於 2011-11-16 10:05 編輯 ]
作者: 貪心鬼    時間: 2011-11-16 11:46

引用:
原帖由 williamkao 於 2011-11-16 09:15 發表

噗! 現在這個政府....
捍衛主權?
連台灣島內舉辦個運動會
只要有共匪參加的都不敢放國旗了
(連民眾自己帶來都不行拿出來...@@!)
還談啥捍衛主權...
有些人平常欺負台灣人習慣了
到了外面這惡習難改
拿菲 ...
換個政府
會有主權嗎?

台灣不敢獨
也不讓統的聲音存在

能存在的
是實質上擁有主權的權益

未經知會我方
逕行逮捕台灣外交官
就是無視台灣的主權存在

針對這點
馬政府伸張台灣的主權
絕對是正確的

沒人把虐傭案和主權扯一起
別混為一談來模糊視聽了

作者: williamkao    時間: 2011-11-16 12:41

引用:
原帖由 貪心鬼 於 2011-11-16 11:46 發表

...未經知會我方
逕行逮捕台灣外交官
就是無視台灣的主權存在

針對這點
馬政府伸張台灣的主權
絕對是正確的

沒人把虐傭案和主權扯一起
別混為一談來模糊視聽了
http://news.msn.com.tw/news2408554.aspx

美:劉姍姍執行公務才享司法豁免
分享  劉姍姍是否享有豁免權?美國國務院官員在回覆TVBS記者詢問時表示,依據台灣和美國在1980年簽署的「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劉姍姍享有與一般領事人員「類似」的特權,但僅限於在授權的職務範圍內,才享有司法豁免。

也因此,美方司法單位是否把劉姍姍聘雇幫傭行為,界定公務範圍,也成為劉姍姍能不能立即獲釋的關鍵之一。


http://news.msn.com.tw/news2413206.aspx
美國檢方4大理由 聲請羈押劉姍姍
分享   
放大照片 根據TVBS取得的文件顯示,檢方表示,劉姍姍涉及威脅、詐欺、強制等重罪,檢方已經掌握極為有力的人證物證,包括許多合作證人以及文件資料,證明劉姍姍的違法行為。

加上劉姍姍曾經有虐待前一名外傭,以及堪薩斯經文處職員的前例,如果讓她交保,會對被害者以及其他提供證詞的相關證人造成威脅,因此檢方聲請羈押劉姍姍。

至於劉姍姍案,到底是否適用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美國國務院官員表示,這個案件所涉及的範圍,並不符合劉姍姍的授權業務,所以不享有司法豁免權


這樣夠清楚了吧...
到底是哪些人想利用外交豁免嶼主權問題來混淆視聽...
這社會自有公評
唉! 玩人家老婆完又爆虐傭....
真是高級! 也只有這撮高級人士在為國爭光 呵呵!

作者: 貪心鬼    時間: 2011-11-16 13:47

引用:
原帖由 williamkao 於 2011-11-16 12:41 發表


http://news.msn.com.tw/news2408554.aspx

美:劉姍姍執行公務才享司法豁免
分享  劉姍姍是否享有豁免權?美國國務院官員在回覆TVBS記者詢問時表示,依據台灣和美國在1980年簽署的「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 ...
帖文是清楚的
逮捕羈押引用的犯罪律法
並非我所爭論的

美是獨立檢察官制
聯邦檢察官更是不受約束

逕行逮捕台灣外交官
百分百是未經外交授權

是不符國際外交程序

是不尊重台灣與美國
互相對等應享有的權益

美檢察官未先知會我方
就逕行逮捕台灣外交官

是否所有與台灣往來國家
都可以隨意逮捕台灣外交官員

在這點上
台灣若不作出強勢表態
則置台灣主權於何處

作者: snowpp    時間: 2011-11-16 16:00

引用:
原帖由 貪心鬼 於 2011-11-16 13:47 發表

帖文是清楚的
逮捕羈押引用的犯罪律法
並非我所爭論的

美是獨立檢察官制
聯邦檢察官更是不受約束

逕行逮捕台灣外交官
百分百是未經外交授權

是不符國際外交程序

是不尊重台灣與美國
互相對等應享 ...
請看清楚前帖所附的新聞…

依美方的解釋台灣領事人員只有在行使業務上享有豁免權!
因此如果虐傭事件是在業外事件的話,當然沒有豁免權
例如開車上班發生車禍有豁免權,但下班後上酒吧發生車禍就沒有豁免權

要講權力前先把法源看清楚!
作者: 貪心鬼    時間: 2011-11-16 16:39

假設
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薄瑞光

半夜嫖妓不付帳
警方有妓女證詞
外加錄影帶佐證

警方清晨
不先知會美方
直接去他住宿處逮人
並強制帶回警局偵訊

可以嗎?
美方會如何處理此事?
會作出何種聲明?

劉珊刪與薄瑞光
都具外交官方身份
都有犯罪事實及證據
都非執行公務

是豁免權也好
是主權也好

台美對等權益下
是否處理標準要一致

我三帖文
沒有一帖在爭論豁免權

作者: snowpp    時間: 2011-11-17 00:19

這個事件最重要的是有沒有犯罪事實!
麻煩的地方在於嫌犯的國籍和犯罪所在地不是用一個國家…

這就好像外國人在台灣犯罪
台灣的司法是可以逕行針對這個犯罪行為審判也可以交由嫌犯的國籍國來審判…
之前不是有外國來台參加棒球比賽的球員嫖妓還是什麼的被台灣的法院判刑?(好像是判緩刑吧)
唯一差別在於如果嫌犯的國籍國認為犯罪當地國家判刑過輕可以在嫌犯在犯罪當地國家服刑期滿被驅逐出境時,派遣司法人員將嫌犯押解回國再判一次,並將刑責扣除嫌犯在犯罪當地國已經服完的刑期…(有點饒舌,但國際慣例就是這樣…)
當然犯罪所在國要不要交出罪嫌還是有其自主性…這就關係著兩國的外交人員如何溝通…
但以美國的強勢和台灣司法讓人不信任的程度,美方應該是不會放人的…
所以劉姍姍應該會在美國判刑服刑…台灣頂多追加刑期…

至於樓上說的假設薄瑞光在台灣有犯罪事實的話,以台灣的國力頂多把他驅逐出境
除非是很嚴重的事件,讓台灣政府有民意作為盾牌才有可能將他判刑的…
記住國力對外交絕對有影響力!而且是很大的影響力!

[ 本帖最後由 snowpp 於 2011-11-17 00:20 編輯 ]
作者: saca1029    時間: 2011-11-17 00:32

引用:
原帖由 貪心鬼 於 2011-11-16 16:39 發表
假設
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薄瑞光

半夜嫖妓不付帳
警方有妓女證詞
外加錄影帶佐證

警方清晨
不先知會美方
直接去他住宿處逮人
並強制帶回警局偵訊

可以嗎?
美方會如何處理此事?
會作出何種聲明?
...
一般各國現行犯都是直接抓
到警署後有外交豁免的身分就驅逐或是放人
沒豁免的劉刪刪就收押
作者: james777    時間: 2011-11-17 13:03

本案件最大的亮点,不是劉姍姍。而是美国人明白告诉台湾:你不是主权国家。
就如小孩说给穿新衣的国王听:你没有穿衣服。

在政治层面,反映出美国最近的政策走向:国际现实的“弃台政策”效应陆续发酵。

至于台湾,执政者应该清醒一下,原来的反中联日亲美政策,高额凯子军购,变相保护费,换来美国什么回报?热脸换来了冷屁股。一盘凉水。

黑头发黄皮肤,与金发碧眼白皮肤的人,毕竟不是一条心的。

当头棒喝后。痛定必思痛。民心何去何从?
作者: saca1029    時間: 2011-11-17 14:27

引用:
原帖由 james777 於 2011-11-17 13:03 發表
本案件最大的亮点,不是劉姍姍。而是美国人明白告诉台湾:你不是主权国家。
就如小孩说给穿新衣的国王听:你没有穿衣服。

在政治层面,反映 ...
你完全搞錯
美國是在警告台灣親中的下場
作者: lemel33    時間: 2011-11-17 17:34

既然在外代表國家那自己就要檢點
現在出事情了還要怪罪人家真的很
不妥
作者: alex_kuo    時間: 2011-11-17 21:33

負責本案的聯邦檢察官辛西亞•柯德斯告訴NBC電視新聞,由於美國不承認台灣是主權國家,因此劉姍姍無法享有外交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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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看了怎麼樣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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