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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灣] 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問題~ [打印本頁]

作者: god_999999999    時間: 2011-1-23 11:13     標題: 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問題~

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說明,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但和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逕予出租。
其中第二款為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以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以上若於國有林地,是否符合,因國有林地好像是公有。
謝謝~
作者: VISTA01    時間: 2011-1-23 20:48

照條文看

以上若於國有林地.是符合
作者: god_999999999    時間: 2011-1-23 22:55

符合放租規定ㄇ?何以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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