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台灣]
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問題~
[打印本頁]
作者:
god_999999999
時間:
2011-1-23 11:13
標題:
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問題~
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說明,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但和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逕予出租。
其中第二款為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以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以上若於國有林地,是否符合,因國有林地好像是公有。
謝謝~
作者:
VISTA01
時間:
2011-1-23 20:48
照條文看
以上若於國有林地.是符合
作者:
god_999999999
時間:
2011-1-23 22:55
符合放租規定ㄇ?何以見得~
歡迎光臨 PLUS28 (http://plus28.com/)
Powered by Discuz! 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