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utdick 於 2010-10-11 11:39 發表 請問車禍候在警方筆錄記下當時車禍速度並簽字 但經車禍鑑定二次對方均被認定超速行駛為主因素 超速達30公里,筆錄40公里經車禍鑑定公式記算達70.7公里 如此是否可提偽造公文書罪或意圖使公務人員登錄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