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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灣] 台灣的交通法令不足 cpofabr520 請進 [打印本頁]

作者: roach0505    時間: 2010-4-29 19:43     標題: 台灣的交通法令不足 cpofabr520 請進

cpofabr520 大大及其他前輩
小弟想請問幾個問題
1.同向同車道自小客要右轉  自小客右方有一機車直行  兩個碰撞後  請問肇責為何?
2.一部自小客起步行駛  碰撞由其左後方要右轉的車輛  請問肇責為何?
3.機車由停車格內  尚未發動引擎  以雙腳將機車向後退出時  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 請問肇責為何?

有些是有陷阱的  請各位先進不吝賜教
作者: good2155    時間: 2010-5-4 11:14

台灣還是以道路駕駛行為人路權為主要判定.....,雙方百分比責任制
1.轉彎車未讓直行車(除非汽車頭已過道路路口1/2,否則機車速度再快,自小客仍有疏失)
2.左後方自小客未依車道行使......
3.機車應注意而未注意後方來車......
劣見......請見諒
作者: danvivi66    時間: 2010-5-4 13:24

1.看車鑑及目擊者筆錄再說.
2.右轉車搶道
3.機車.
作者: 626244394    時間: 2010-5-5 21:06

我個人淺見是(1)自小客右轉未注意右後方有無來車,責任比較多(2)正要起步的自小客因先讓正常行駛的車先行(3)機車不對,應該要看沒車才牽出來.........
作者: roach0505    時間: 2010-5-6 19:47     標題: 回復 4# 626244394 的帖子

這位大大
第一點跟台北市的初步分析是一樣的
不過  法令有規定嗎?
2.起步車應讓直行中車輛先行  他不是直行中  是轉彎中
3.機車不對,應該要看沒車才牽出來.........大家都覺得機車不對  我也覺得機車不對
  問題是  那條法令有"教"或"規定"我們要怎麼牽車?

如果今天上法院  我跟法官說  法無明文規定者...下面那句大家都知道了吧
作者: roach0505    時間: 2010-5-6 19:50

good2155大大
轉彎車未讓直行車
這個不能用在同向同車道上
法院以經請交通部解釋過了

您說的左後方自小客未依車道行使......小弟不太懂
我指的是兩部車都是同一個車道  可能沒說清楚  抱歉
作者: roach0505    時間: 2010-5-6 19:53

其實小弟舉的這些例子
特別是第一個
實在是太多車禍都是這樣發生 (大部份其中一方是機車)
但是法律卻沒有規範到這點
從來也沒有人重視過
可惜阿  小弟人微言輕  盼有能力之人
再將來能針對此類型作一個明確的規範

看來第2點大家的看法  各有一半 ^^

[ 本帖最後由 roach0505 於 2010-5-6 19:55 編輯 ]
作者: lorisking    時間: 2010-5-7 02:40

我的看法如下,不知是否正確,有請達人指正
1.同向同車道自小客要右轉  自小客右方有一機車直行  兩個碰撞後  請問肇責為何?
   同向同車道,如果是自小客有依規定打放向燈告知後方車右轉 則肇責在機車
(機車是在自小客右後方才可   如果機車是在自小客右前方 99.99%是小客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2.一部自小客起步行駛  碰撞由其左後方要右轉的車輛  請問肇責為何?
左後方要右轉的車輛在其車道上屬直行車(或內車道) 起步車屬轉彎車(或外車道) 故肇責在起步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8條第四款: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
3.機車由停車格內  尚未發動引擎  以雙腳將機車向後退出時  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 請問肇責為何?
應看其是否在路面邊線外或內來決定 如在邊線外  其他車輛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 肇責於其他車輛 反之肇責於機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7 98 99條規定: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作者: roach0505    時間: 2010-5-9 11:54     標題: 回復 8# lorisking 的帖子

同向同車道,如果是自小客有依規定打放向燈告知後方車右轉 則肇責在機車
lorisking 大大
您說到重點了
因為如果就算自小客在前方   如果突然的轉向  機車常常會來不及反應
您所提出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這個以經是超車行為  可是我們規定不能由右側超車
您要分析機車超車不當  好像也怪怪的    那一堆機車在路上行駛  只要從慢行機車右側過去都屬超車行為?那不是更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8條第四款: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小弟指只有單一車道

應看其是否在路面邊線外或內來決定  沒有路面邊線喔  一樣只有單一車道  但是有劃機車停車格
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他沒有發動引擎  只有用雙腳踏在地上讓機車向後

大大很棒  只是詳觀目前臺灣所律定條文  似乎皆與現實不吻合 ^^"
作者: zxc65663    時間: 2010-5-14 23:09

我覺得呢
同向同車道自小客要右轉  自小客右方有一機車直行 如果雙方碰撞的話
法官大部分應該會裁定小客車應負民事賠償責任,至於行政責任的話,可能就會依交通大隊所供予的資料來做進一步的分析與判決

板大說的很對,現今的法律有許多都是不合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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