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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灣] 檳榔攤拉下鐵門之前與之後 [打印本頁]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10-4-9 06:40     標題: 檳榔攤拉下鐵門之前與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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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10-4-9 07:04     標題: 像這樣的警察權行使是可以拿來當發動內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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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10-4-9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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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頭1    時間: 2010-4-9 21:13

贊同魯大的想法
站在法律面看此單一事件才是正確
一些人還繞著性別職業美醜方面打轉
人權是靠自己爭取的不是別人給的
大部分警察都是很努力的執法
偏偏就是少部分不肖利用職權欺壓百姓
指責是恨鐵不成鋼阿
作者: masakiiii    時間: 2010-4-10 07:16

1.檳榔業者營業場所以落地窗檯,刑§234公然猥褻是否該當?
2.當事人不服取締妨礙公務員依法執行,刑§135是否該當?
3.以粗穢言語加施與執勤公務員,刑§140是否該當?
憲法所保障的人權,不應是違反公序良俗的(憲§22的樣子)
罪刑法定主義下刑§234沒有規定特定場所,有無構成公然條件,端看法官如何評斷
該員警執行公權力違反比例原則,該怎麼罰懲戒法應該有規定
其主張阻卻違法事由,也看法官如何論定
言語上侵犯雖不及肢體上的衝突,但它也是一種暴力行為
如果賣檳榔的妞沒有被處罰
我想對無辜二字的定義我得從頭學起了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10-4-10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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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10-4-10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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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ookkk333    時間: 2010-4-11 23:14

我滿贊成版主的話
只是一個弱女子有必要下這樣的重手嗎?
好險示有錄影到..不然我看那個女子.就要多一條妨害公務罪了!
作者: titilovein1999    時間: 2010-4-15 02:33

聽1F在護航真看不過去
警察代表的是一個國家的公權力
你說說有哪一個國家的警察讓你推好幾下而不逮捕你的
我馬上組團去堆個爽
在美國早被開槍了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10-4-15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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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冷光    時間: 2010-4-15 15:28

支持魯大++1.......
那些警察仔....本來就沒幾個是真的位人民做事的
開開紅單..取締攤販..最拿手.....
收黑錢的...包娼包賭包毒的........一堆.........
檳榔攤..攤子裡面又不是公共場所........
照條子的道理.............銀行櫃檯內...也是公共場所喔
作者: 冷光    時間: 2010-4-15 15:31

引用:
原帖由 titilovein1999 於 2010-4-15 02:33 發表
聽1F在護航真看不過去
警察代表的是一個國家的公權力
你說說有哪一個國家的警察讓你推好幾下而不逮捕你的
我馬上組團去堆個爽
在美國早被開槍了
.................................................
9樓的..你真的事外行耶
跑到人家家裡...是對嗎.....
公權力是這樣執行的嗎
作者: 桔梗控    時間: 2010-4-15 21:19

猥褻本來就是係屬不確定之法律觀念.端看個人的保守程度跟道德觀
先撇開是否有妨害風化之說.警察在無搜索票的狀況下.本不能進入
一般民眾之住所.當主人請求離去時而不離去.是否以構成306-2的罪
作者: fusan0715    時間: 2010-4-16 23:16

根據官方的說法~~該名檳榔西施出言辱罵員警~~並動手推擠該員警~~
相信如果是任何執法人員應該也會想要制伏他吧
況且不能單純看一方的說明~也不可能看誰受傷就說他可憐~~
當然目前看來~~也只是傾向該員警執法過當部分~~並非警方全錯才是
本人並不是偏挺警方~~但是相信如果是我遇到這件事情~我應該也會很火大吧

[ 本帖最後由 fusan0715 於 2010-4-16 23:23 編輯 ]
作者: fusan0715    時間: 2010-4-16 23:22

對於侵入住居罪部分~~本人淺見如下
如果有違法行為~只要跑入家中或朋友家~~那警方就不可以開單或處理囉?
就因為怕被告侵入住居罪~~那以後大家犯了罪不就這樣躲就好
相信該西施因為妨害風化以至於員警到場取締的同時拉下鐵門~~
但是否員警可以就此進入店中或家中還須端視當時的緊急情況及是否必要性方可討論
並非我們並非當場人員僅因西施的說法就說員警違法還是如何的不堪
當然員警如果有更好的說法我也很期待到時警方的說法~~不然違反比例原則的情況下~
我亦反對員警擅自進入他人住宅~~
對以上敝人之陋見如有錯意或違誤~敬請包含見諒

[ 本帖最後由 fusan0715 於 2010-4-16 23:24 編輯 ]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10-4-17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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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oach0505    時間: 2010-4-19 18:52     標題: 回復 10# 魯智深 的帖子

說真的
警察穿制服時  不論性別  還是別動手動腳
版大一直說美國怎樣怎樣的
難不成在美國警察可以這樣被推嘛?

另外  這件事有個問題
檳榔西施要把鐵門往下拉
請問如果你是那位員警  你會不會把他推出去?
還是等著你被檳榔西施說你在裡面對他非禮?(別忘了  監視器是檳榔攤的  要不要拿出來是他們決定)
不能說這位員警沒有過當
但你們如果是那位員警  被打幾下 被用三字經辱罵  請問你會怎麼做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10-4-20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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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10-4-20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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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桔梗控    時間: 2010-4-20 22:52

員警執行公權力.沒搜索票也不能隨便進入民宅這是不可爭的事實
在說如果是拉下鐵門後的私人領域.要脫光也是個人的行為.員警這
時如無搜索票.進入拍照.有可能會夠成妨害秘密罪的問題員警只能
在拉下鐵門前檢舉而已.如過程有爭議1切依法處理.上訴才是王道
作者: good2155    時間: 2010-4-21 17:22

拜讀版主之[檳榔攤拉下鐵門之前與之後]一文後.....有其不同見解,但是無謂有心筆戰,只想真正與有心好好抽絲解剖該件事,望請大大見諒!!!
一.檳榔西施穿的露已是台灣文化之一,大陸團整團參觀及討論不已,是國際美名還是情色畫上等號?那台灣現行民風是保守還是開放?深夜被性侵或平日被騷擾那找誰哭訴呢?(坐車內買檳榔看檳榔西施打手槍>>>誰敢賭她會報警告你性騷擾>>>金錢賠償和解呢?)
二.如一位相貌美麗的女孩在你面前辱罵你,感覺呢?當你進入不屬於自己熟悉之屋,門即將關上,你會有危機意識嗎?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見仁見智吧!!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這點對台灣的人民是最重要的,也是保障的.
敝下從友人認識警局人事教官某天剛好說起這事.....整件事該員警就敗在執法過當,給人的觀感就是欺負女人,正確執法來說:當勸阻無效又被辱罵已經蒐證無庸置疑可呼叫女警帶回法辦妨害公務(由法官論斷),接著該女放下鐵捲門已構成警職法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萬一該女拉下鐵門後又開了鐵門告該員警性侵或性騷擾呢?跳入黃河是洗不清的,故推該女出屋外也是正當的,差就差在該員警最後使用武力對付該女無呼叫女警支援,且又其他2名員警在旁觀看,無勸阻該員警過當行為,那才是最該處罰的,法律不是保障好人,也不是保障壞人,是保障懂法律及維護自身權益的人,大家認同嗎?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要知道保護自己才是上上之選阿!
反正就是該員警情緒管理失當,無EQ也無大腦,如因取締檳榔西施或其他原因那就涉及私德,可好好蒐證讓法律制裁他,蠻橫硬幹是無用的,事後的省思方得改進!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10-4-22 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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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hn_wei    時間: 2010-4-22 07:20

我覺得這都是見人見智,不要太超過就好,不過,這警察太白目了,這就是一顆屎壞了一鍋粥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10-4-22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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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od2155    時間: 2010-4-22 11:07

舊舉個例好嚕!詐騙現行為何仍然橫行.....就是刑期輕.搶奪未使人受傷,馬上可以交保,立即又搶,不是保障好人,而是壞人懂.....,哀阿~反正無絕對的事,就是有絕對的政府
作者: 桔梗控    時間: 2010-4-22 22:49

就算是刑罰太輕.也只能說是依法行事.如有爭議或不滿.只能請那些偉大的國會議員修法...沒辦法.法治國家1切依法行事
作者: roach0505    時間: 2010-5-10 12:55

我不知道魯大為何一直偏執在刑法306條
請問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何謂無故?警察是否執勤中?
何謂住宅?該處是否屬住宅?或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
如果魯大認為該處為住宅  那麼就算檳榔西施全身脫光光也是在他自宅內
警察也無權取締

該案係進入司法程序  也未聽聞有人以刑法306條提出質疑
魯大  小弟無意與您筆戰  但是能否平心靜氣跳出框框  以法律角度來看呢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10-5-11 06:01     標題: 回復 28# roach0505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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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弒無痕    時間: 2010-5-12 23:49

基本上在我的認知裡面!
檳榔西施他們的穿著惹爭議我想因該也不是第一次了!

但是是誰一天到晚說要用勸導取代開單的??
今天那位員警我想他是要去勸戒他,他的衣著太過於暴露了吧!
而他今天罵那位警員5字經和推擠那位員警這樣的態度是對的嗎??
刑法我是不太懂啦!也或許是自己家有人是擔任警務人員的關係吧!
總覺得那位警員他唯一的過失就是他把他過肩摔而不是等待女警來再來處理吧!
所以版大的理論我個人是抱著對立的想法!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10-5-13 05:25     標題: 回復 30# 弒無痕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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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弒無痕    時間: 2010-5-13 10:37     標題: 回復 31# 魯智深 的帖子

我覺得台灣就是太過於自由了~
大家都可以對警察做這個做那個!
在美國他們只要對員警有任何肢體上的推擠!他們是可以開槍的!!
所以版大說該位員警是趁機吃豆腐!那該位員警再檳榔西施推他的時候就因該開槍反擊??
今天如果那位員警他不這樣做直接開單,試問是不是又會有人跳出來說開單前沒勸導??
大家不是都要勸導取代罰責嘛??
我個人是認為版大對員警是否有偏見呢?
就你先前說的他放下鐵門就已經不是營業場所
好那我再問一下,您是否有注意該位檳榔西施他放下鐵門的時間點??
他是否因為該位員警進入後,才放下鐵門??想將該員警關在裡面??
後來那位員警他接受新聞的電訪 他說我要不是把他拉出來他到時候可以告我性侵!!
今天版大你要是那位員警你被他關在裡面而他污賴你對他性侵!
你會怎樣??
所以大家不要把警察當成聖人!他們也是人阿!

[ 本帖最後由 弒無痕 於 2010-5-13 10:42 編輯 ]
作者: 弒無痕    時間: 2010-5-13 10:45

引用: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10-4-9 07:09 發表
檳榔西施要是在美國  就可以直接開槍  不用罵五字經了
因為那是她的暫時居住地與工作地
--------------------------------------------------------
再他推擠那位員警的時候!
在美國已經符合員警開槍的條件了!
所以在美國的話!那位檳榔西施也不用再說啥了!因為他已經不會說話了!

[ 本帖最後由 弒無痕 於 2010-5-13 10:49 編輯 ]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10-5-14 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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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10-6-2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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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10-6-2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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