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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灣] 交通事故相關處理 [打印本頁]

作者: cpofabr520    時間: 2010-3-29 02:38     標題: 交通事故相關處理

大家好~~~先自我介紹一下
本人是交通事故專責處理人員,雖然還很菜,從畢業至今(不到4年)處理過的交通事故案件也不下於1000件,下面就分享我本人處理交通事故的相關程序及方法。
(每個警察、個個縣市處理交通事故的方法不盡相同,但程序大多一樣,以下分享本人想法。也請各位大大不要套用至其他警察機關上,好心分享,不要害我。相關法條請自行參閱)
壹、交通事故分為:
一、A1:當場死亡或24小時以內死亡。
1、會涉及民法損害賠償及刑法過失致死罪(公訴)等
2、肇事現場決對不准移動(救護傷患除外)。
二、A2:有人員受傷或24小時死亡。
1、會涉及民法損害賠償及刑法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不告不理、告訴期限自知悉六個月內)等
2、肇事現場盡量不要移動(救護傷患除外)
三、A3:單純車損、財損。
1、僅有民法損害賠償等
2、移動前,請先標繪車輛位置後移動,不要用噴漆污染道路,用石頭、磚塊、粉筆等等標繪。(警察是不會用噴漆固定車輛位置,而且也有規定不能用噴漆),有些A3現場未移動會被開單,但大多不會,因為都發生交通事故,我們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有被開紅單,請不要說警察怎樣,我們只是依法行政,法條不是我們定的。
貳、
不管分幾種,保險公司的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甲式、乙式、丙式險等等,則不是我專業上的問題,請詢問保險公司。
𠁎、
一、警察機關僅對於民法、金錢是不介入,若要提告請自行至法院詢問相關書狀提告。
二、警察為中立處理交通事故案件,不當交通事故和解見證人、和事老,但也許會說一些方法給當事人參考,但絕不會分析對錯,因為每件交通事故的環境、條件都不一樣,也許有些警察會說出來參考,但大部分的警察是不會說的,因為被當事人害過(我們說出來參考,結果被當事人打電話給另造當事人說警察都說你錯,很多警察好心說出參考,結果被害到)
所以我處理車禍是絕不會說,警察也不是法官、檢察官,無法正確準確判斷誰對誰錯(假如警察有這個權利,我們也不會拍照、畫現場圖了)警察到場只是做交通事故相關採證,以玆後續有訴訟之用。
三、若有發生,不要逼問警察誰對誰錯,我們不是不知道,是不能說,這點求饒大大幫幫忙吧!!
四、要知道交通事故的肇事原因,可以向交通隊交安組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目前是免費)或車鑑會申請鑑定(需要三千元),初判表僅當事人參考之用,在法庭上是依車鑑會的鑑定為主。
五、肇事責任可分為下列三種
1、主要肇事責任、次要肇事責任
2、同為肇事責任
3、無肇事責任、完全肇事責任
六、該件交通事故所有損失(含車損、醫藥費等等)均以肇事責任由雙方分擔(無肇事責任則不用分擔)
七、發生交通事故,警察到場處理會開立交通事故當事人聯單,該聯單則為交通事故證明及報保險所用,請不要誤以為刑案的三聯單。
八、發生交通事故後請雙方當事人自行聯絡調解事宜,不要請警察代為連絡,誰打給誰並不會影響交通事故的肇事責任。
九、道義責任(法律無道義責任),對於受傷的當事人會說另造當事人都沒關心慰問而向警察抱怨,其實我們處理車禍都會建議關心慰問,但無法強迫當事人一定要做。但很多交通事故會告到法院,大都是沒關心慰問(所謂沒誠意)、不出面、或金額談不攏才提告。
    我建議是雙方先理性協調,或送調解會進行調解,送到法院,雙方當事人並不會比較吃香,反而會因訴訟攏長而感覺更煩,訴訟要請假開庭,光那些時間賺的錢都足夠賠償交通事故所損失的金額了。

打到頭好暈∼∼∼睡覺先
有其他問題也可以發問,我有空會回。
全部純粹參考用
作者: cryang    時間: 2010-3-29 09:59

多謝分享車禍處理之相關程序,
這些對於車禍發生時及後續不知
該如何處裡問題的人,相當實用!
作者: roach0505    時間: 2010-3-29 15:44

A2:有人員受傷或24小時死亡。
24小時後死亡

道義責任(法律無道義責任),對於受傷的當事人會說另造當事人都沒關心慰問而向警察抱怨,其實我們處理車禍都會建議關心慰問,但無法強迫當事人一定要做。但很多交通事故會告到法院,大都是沒關心慰問(所謂沒誠意)、不出面、或金額談不攏才提告。
這個牽涉到刑法上面  事後的犯意

波麗士大人  辛苦您摟
看您打這麼多  應該是台北市的喔
如果是台北市的  要不要加一個息事案件  雙方自行和解  不分析研判?
作者: 冷光    時間: 2010-3-29 18:12

感謝這麼專業的分享.......
開板的大大.....你可以考慮當我們的......交通事故處裡智囊團....
作者: 626244394    時間: 2010-3-29 22:55

請問一點,我朋友去年開車與機車發生車禍,結果北平東路判我朋友應注意未注意,請問甚麼叫做(應注意未注意)我朋友直線開得好好的結果機車騎來撞,我朋友要如何去注意???謝謝大大解惑
作者: cpofabr520    時間: 2010-3-29 23:04     標題: 回復 5# 626244394 的帖子

交通事故都是屬於過失的,如果故意的,就不算車禍囉。
過失,依刑法第14條闡述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於駕駛車輛中,會有應注意車前狀況,你朋友這樣是未注意車前狀況。
除非你朋友可以舉證出,他有注意,但因何固而無法注意到對方車輛,證據可採信的話,或許可以認為無過失。
但這種舉證的責任,就看你朋友了,要完全無過失是很困難。
作者: cpofabr520    時間: 2010-3-29 23:23     標題: 回復 3# roach0505 的帖子

謝謝大大的提醒,因為最近處理都是A2以上的,所以忘了A3息事這部份~~
A3息事:單純是車損、財損。由雙方當事人私底下協調,稱息事。
警察受理這部分案件,會給雙方當事人簽息事表,並開立事故連單,有保車損險,依然可以報保險公司處理。
沒保的話,就雙方自行協調理賠囉。
肇逃案件:有一方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駛離現場。
至於駛離現場,將車輛移到旁邊是不算的,之前同事處理的案件,就有當事人來爭議,說對方移到旁邊停車場,就說對方肇事逃逸ˊˋ 我們解釋半天,當事人還是聽不下去~~~冏
發生交通事故後,先不要慌,除救護傷患外,要記住對方車牌號碼,要是對方真的逃逸,那我們警察也比較好追該台車輛。
事後要去調閱監視器,找出肇事逃逸的車輛是很困難的,監視器的解析度,並沒這麼好,模糊的話,我們還可以猜,一部一部查詢,要是非常模糊的話,我們也無能為力,尤其是夜間的肇事逃逸案件,更是困難查出。
至於監視器,並非每個路口都有裝設,店家裝的監視器通常都是照自己店門口,像超商的監視器,他們大多拍內部,就算外拍也只拍到騎樓地,甚少拍到車道的。因此靠自己記比較快吧。
保險這部份,是相互理賠,因此自撞是不理賠的,除非你自己保駕駛險,乙式以上的保險。
像我自己開車我一定會保車損險及駕駛險,雖然自己開車很注意,但總會遇到白目的,因此有保險就很好用囉(這樣好像替保險公司拉保險...= =)
有些人會保酒價險,其實這部分我有問過保險公司,被法院判刑就不理賠了喔(秘密)
作者: 626244394    時間: 2010-3-30 02:46     標題: 回復 6# cpofabr520 的帖子

感謝大大寶貴的知識,我朋友現在花3000重新鑑定,
作者: 626244394    時間: 2010-4-5 23:06

請問大大,發生交通事故警察做筆錄的時候會問雙方說是誰打110報案的呢?請問是哪方報案的有差別嗎?
作者: andy5168641105    時間: 2010-4-6 00:40

謝大大寶貴的知識
作者: mr.kok    時間: 2010-4-6 17:08

非常受用的實務經驗
感謝開板的大大分享
我自己念法律的
可是對這些可是一竅不通呢!!
作者: cpofabr520    時間: 2010-4-7 00:42     標題: 回復 9# 626244394 的帖子

沒差別
因為筆錄都制式的
我也搞不懂為啥要問那一句
但也可能會牽扯到自首
車禍受傷 會有涉嫌過失傷害的刑法法條
自首對以後審判 就很重要了
但我們到現場都會問 當事人予以告知 這樣我們就算自首了
作者: 626244394    時間: 2010-4-7 11:29

感謝板大解惑
作者: w679    時間: 2010-4-7 22:57

如有傷害以上的情況, 報案時或請別人報案時說出自己的名字, 好像可以日後在法院上作為自己自首的要件吧,

有聽人這麼說, 不過真實為何, 請有經驗或知詳情的大大分享.
作者: cpofabr520    時間: 2010-4-8 06:43     標題: 回復 14# w679 的帖子

依據刑法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其成立要件
一、須對於未發覺的犯罪:其情形有二
1、犯罪事實尚未被發覺
2、知其犯罪事實,而不知犯罪行為人是誰
二、須向該管公務員告知自己所犯的罪
自首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行為。<---自首
因訊問而告知者,稱為自白。被害人告知者稱為告訴。<---均非自首
三、須接受該管公務員的裁判<--自首後,不接受裁判就不算自首。
所犯之罪,很多人不知道車禍致人受傷,會涉嫌過失傷害。但在現場或電話告知有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但事後警察會告知涉嫌之罪名。
車禍報案後,公務員之其犯罪事實,但仍不知犯罪之人。

[ 本帖最後由 cpofabr520 於 2010-4-8 06:45 編輯 ]
作者: 豬頭王子    時間: 2010-4-10 20:4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cpofabr520    時間: 2010-4-10 21:11     標題: 回復 16# 豬頭王子 的帖子

2台以上車輛一起競速才算飆車喔
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8條1項2款<---行政違規
機車有危險駕駛之嫌則要舉證了,可以依刑法公共危險罪函送
車速過快,則要有科學儀器舉證,不然你跟警察說也沒用,何謂對方車速快?
在我們處理車禍只有"相對"的快慢,一切還是要有測速器舉證,市區道路通常限速50公里,要超過60才算超速,有另外標限除外。
你的問題,要說完整一點,我才有辦法跟你解釋,大大你這樣說會有很多可能
例如:追撞、超車未保持安全間隔、變換車道等等
每一件交通事故都是獨立的,因時、地、物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狀況
到最後還是回歸路權來看,現在車禍並不是有受傷最大,也沒有大車撞小車,大車都一定錯的
作者: a5066001    時間: 2010-4-10 22:00     標題: 回復 1# cpofabr520 的帖子

謝謝你無私的告知,想必有加入plus網友,都能受益無窮,但在這我做個交流,我說不一定對,懇請指教.

1、會涉及民法損害賠償及刑法過失致死罪(公訴)等===(非告訴乃論)
2、會涉及民法損害賠償及刑法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不告不理、告訴期限自知悉六個月內)等
  (不告不理)是: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加以審判
   告訴期間是於發生後6個月為之,致於告訴期間自知悉後6個月內為之(是獨立告訴人之期   限).
因為車禍案件,不論是A1 A2 A3,大部份都是過失犯,案件發生後大家都能心平氣和的處理,把事情做一個最圓滿的結束,不必再經冗長之訴訟程序.
作者: cpofabr520    時間: 2010-4-10 22:19     標題: 回復 18# a5066001 的帖子

大大請益一下下列這句話,你的觀點
告訴期間自知悉後6個月內為之
上面所述是知悉。但其知悉狀況是為何?
我有跟我同事爭議過,是知悉自己有這個權利,還是知悉對造當事人資料
我們處理車禍,只留姓名、車號、電話,除非要提起告訴,當事人申請我們才會提供住址、甚至身分證字號
我同事是說,當事人未知悉對造當事人的詳細資料,所以就算一年後知悉對造當事人資料,再到地檢提告,地檢也不得不受理,是這樣嗎?
作者: a5066001    時間: 2010-4-10 22:26     標題: 回復 5# 626244394 的帖子

一 按所謂信賴原則: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  情事,在可信賴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亦會相互配合,謹慎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發生危險之適  當場合,倘因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之不適當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困時,該行為人  不負過失責任.
二 依此一原則,汽車駕駛人應可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相互為遵  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而無考慮對方將會有違反交通規則之不當行為之義務,故汽車駕駛  人如已遵守交通規則且為必要之注意,縱有死傷轡果之發生,其行為難認有過失可言.
三 你朋友可以主張信賴原則,現今法院的判例,大都會朝此方向去判決.
作者: a5066001    時間: 2010-4-10 22:38     標題: 回復 19# cpofabr520 的帖子

所謂的知悉是有獨立告訴權人,在告訴乃論案件發生後.知悉犯人起6個內,可獨立告訴不受當事人之意思引响,如果是未成年人,他的告訴權就三個,父 母 及本人,結婚後只有太太才是獨立告訴人,如上述有獨立告訴權人無論期間經過多久,就是從其知悉犯人後起算6個內.
作者: stockbearm    時間: 2010-4-11 13:31

感謝大大分享
作者: 肉膏偉    時間: 2010-4-12 23:37

感謝大大撥空打這篇文章,小弟受益良多
小弟想請教一下,我霸跟對方發生車禍,現在對方已經提告
我有看過肇事鑑定,我爸是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方是有違反交通規則
那這樣我爸會被定罪嗎?還請大大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作者: keyever2    時間: 2010-4-13 07:24

引用:
原帖由 626244394 於 2010-3-29 22:55 發表
請問一點,我朋友去年開車與機車發生車禍,結果北平東路判我朋友應注意未注意,請問甚麼叫做(應注意未注意)我朋友直線開得好好的結果機車騎來撞,我朋友要如何去注意???謝謝大大解惑
所謂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意思就是說

應該要注意的,但卻因為沒注意而發生的

所以是屬於過失。

直線開得好好的不代表無過失,是否有超速? 闖紅燈? 等等違例?
對方呢? 是否在交叉路口? 有無減速?(在交叉路口是一定要減速的)
作者: dadmafia    時間: 2010-4-13 22:11

移動前,請先標繪車輛位置後移動
這需要等 警務人員來 才能 移動或是  畫標記吧
作者: 626244394    時間: 2010-4-13 22:56

引用:
原帖由 keyever2 於 2010-4-13 07:24 發表


所謂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意思就是說

應該要注意的,但卻因為沒注意而發生的

所以是屬於過失。

直線開得好好的不代表無過失,是否有超速? 闖紅燈? 等等違例?
對方呢? 是否在交叉路口? 有無減速?(在交叉路口 ...
我朋友與機車同為新生北路往北方向(民族東路口)我朋友紅燈變綠燈後就起步準備上新生高架往士林方向,然後機車從最外線往最內向切過來(機車要往中山北海霸王方向)然後就碰撞了,機車騎士住院開刀,(機車沒2段式左轉)現在機車已經提告了,我朋友也去中山分局偵四隊作筆錄了,等法院開庭(如果有最新發展再PO文請教各位大大)
作者: 626244394    時間: 2010-4-14 01:35

引用:
原帖由 肉膏偉 於 2010-4-12 23:37 發表
感謝大大撥空打這篇文章,小弟受益良多
小弟想請教一下,我霸跟對方發生車禍,現在對方已經提告
我有看過肇事鑑定,我爸是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方是有違反交通規則
那這樣我爸會被定罪嗎?還請大大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如果對方有受傷妳爸就可能有刑事與民事的官司,刑事方面可以易科罰金或是申請服勞動役,這樣刑事方面就解決了,民事方面對方要求金額如果你爸無法接受,聽說只要2年內法院查不到妳爸的名下財產,2年後就算你爸在有幾億的財產對方也無可奈何(趕快先請你爸過戶房子給你的名下,然後銀行存摺不要有薪轉)
作者: 肉膏偉    時間: 2010-4-14 19:09

引用:
原帖由 626244394 於 2010-4-14 01:35 發表

如果對方有受傷妳爸就可能有刑事與民事的官司,刑事方面可以易科罰金或是申請服勞動役,這樣刑事方面就解決了,民事方面對方要求金額如果你爸無法接受,聽說只要2年內法院查不到妳爸的名下財產,2年後就算你爸在有幾億的 ...
謝謝大大的回覆
不過問題是他違規再先才造成他的受傷,這樣也會判刑嗎?
作者: blueflame    時間: 2010-4-15 18:43

車禍可能發生在任何人,一旦事故發生時又不知如何處理,這篇可算是相當實用,謝謝分享。
作者: fusan0715    時間: 2010-4-17 00:03

辛苦您了~~打了那麼多的字~~我想應該是很努力的毅力才辦的到吧~~呵呵呵
作者: smalljet    時間: 2010-4-17 01:34     標題: 淺談

2年內法院查不到財產就沒事............這是誰說的?
依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2年沒錯,但若被害人已提起民事訴訟又勝訴,依民法第137條時效變為5年,只要對方聲請強制執行,就算現在沒財產,也可以換債權憑證,之後只要每5年向國稅局查你一次所得及財產資料,一輩子也躲不掉........................

直線好好開撞到也沒事.......................又是誰說的?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因為有這條白癡規定,導致車禍案件中要求駕駛人如果前方有突發事變,如果有足夠的反應時間,你沒煞車就是有過失,而刑法上的過失傷害不問對方是否也有過失甚至是肇事主因,反正你有過失他有受傷就成罪,過失比例只是量刑及將來民事賠償責任中過失相抵減少金額之參考依據

還有..........信賴原則在我國只是學說上的討論,審判實務上只有台北地院等少數法官採用,99%不甩美國法這一套,奉勸聽聽就好,不要拿自己的官司當實驗品,基本上,過失傷害案件如果鑑定過了,法官幾乎不會推翻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的
作者: roach0505    時間: 2010-4-19 17:11     標題: 回復 12# cpofabr520 的帖子

大大
您說的沒錯
那個就是刑法上的自首要件
所以你回去還要打自首表  會有幾個選項是吧~~

再回
一 按所謂信賴原則: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  情事,在可信賴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亦會相互配合,謹慎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發生危險之適  當場合,倘因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之不適當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困時,該行為人  不負過失責任.
二 依此一原則,汽車駕駛人應可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相互為遵  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而無考慮對方將會有違反交通規則之不當行為之義務,故汽車駕駛  人如已遵守交通規則且為必要之注意,縱有死傷轡果之發生,其行為難認有過失可言.
三 你朋友可以主張信賴原則,現今法院的判例,大都會朝此方向去判決.

這位大大  我有不同意見喔
很多法官不用這個了  等小弟找出來再答覆您
作者: roach0505    時間: 2010-4-20 11:34     標題: 回復 26# 626244394 的帖子

這位大大
您給的資訊不太夠
那邊是不是有兩段式左轉牌面?
或是往北為幾個車道?
另自小客與機車發生事故前相關位置  碰撞位置都沒有寫
個人猜測是自小客前方與重機車車尾發生碰撞才有可能會這樣判
不過  小弟是沒有看到現場圖  照片  很難下定論
作者: 大彬彬    時間: 2010-4-24 09:50

感謝分享交通事故的知識.我也曾發生一個事故在煩惱.
看完後終於了解.感激不盡..
作者: maxon123    時間: 2010-5-21 00:42     標題: 大大你好!!!

如果發生車禍當時沒有號誌.只有7-11監視器該如何判別那方闖紅燈ㄋ?
作者: roach0505    時間: 2010-6-2 13:48     標題: 回復 35# maxon123 的帖子

不好意思  您不是說沒有號誌了?
怎麼還會有闖紅燈的問題?

如果真的該路口有號誌
7-11的監視器如果確定有拍攝到該路口  可以請警察發文調閱
(有些私人機構  不願配合  還是會收費喔)
如果真的都沒拍到  當場又沒有目擊者的話
大部份都是各說各話
一般而言  雙方各打50大板
可能會分析雙方面  涉嫌違反號誌管制
作者: lilych    時間: 2010-6-4 22:37

小擦撞,對方機車沒全倒,人當然沒全倒,交警來處理,善意要對方去醫院(我們陪同),對方說不用,要和解對方也說不要(這些交警應可以在法庭作證吧?),事後經調解委員會,才拿出驗傷單(右肢有挫傷),調委員出於不上法院原則,要我們賠五萬元,二萬由保險公司賠(後出具理賠7xx元),餘3萬元要我們出,殺價後以2萬元說成,但對方急於離開,其實是要我妹和我兒子要跟他道歉,說是辱罵他(沒有的事要說成真),下次繼續調解。
各位大大,公義道理在那?如果讓他得逞,是否下次他可以繼續玩別人?
有新發展再po,歡迎各位大大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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