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台灣]
把手機賣給詐財集團 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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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7-16 05:22
標題:
把手機賣給詐財集團 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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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n1649
時間:
2009-7-16 22:29
該明男子被依詐欺罪法辦~~那應該是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或共犯吧??感謝魯大的分享!!!
作者:
阿海
時間:
2009-9-9 17:20
只能證明一件事:他瘋了麻~.~
自己申請的號碼自己用 不然後面的麻煩還不只這樣勒
是笨還是傻瓜 還是白痴~.~搞不懂了
作者:
bacon7139
時間:
2010-3-21 08:23
任意將手機門號交給不認識的人使用,風險是很高的,很容易淪為犯罪工具,這種情況,地檢署跟法院都會認為你是幫助犯而判刑,畢竟現在手機門號申辦很容易,為何對方不自己申請,一定要跟你買或跟你借呢,多半就是有鬼阿,各位大大就手機門號跟金融帳戶的使用,還是要多加謹慎喔!
作者:
aaronhsieh
時間:
2010-6-21 22:50
把手機門號或金融帳戶隨便給別人使用
可能會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喔!
作者:
桔梗控
時間:
2010-6-22 22:48
引用:
原帖由
san1649
於 2009-7-16 22:29 發表
該明男子被依詐欺罪法辦~~那應該是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或共犯吧??感謝魯大的分享!!!
感覺比覺像共犯
共同正犯的意思是2人以上犯同樣的事情.如詐欺是車手.打電話的人.該男在此案中提供行動電話給該犯罪集團使用
犯罪行為的過程中並無正確的參與詐騙.只算是幫助犯.應該以共犯論處
作者:
626244394
時間:
2010-6-23 22:39
我有沒有看錯呀.....1500而已.......如果詐騙集團把這門號打個幾萬塊通話費.....怎會有這麼傻的人呀,是不是缺錢缺瘋了
作者:
aini7225
時間:
2010-6-24 10:43
覺得詐欺案的判刑都太輕了
如果能再加重或是以被害人的工作所得計算刑期會比較好也比較有嚇阻力
165防詐騙網頁的新聞快訊
轉貼網址:
http://165.gov.tw/news.aspx?id=525
標題:詐騙車手-士林地檢求刑37年
副標題:檢求刑以月薪計,盼收嚇阻之效!
發布時間:3/2/2010 11:59:33 AM
士林地檢署昨天起訴詐騙車手林○○,將詐騙金額換算成9位被害人的月薪,騙到幾年薪水,就求處幾年刑期,結果具體求處37年3月重刑。若判刑確定,對向來自恃輕罪簡判的詐騙集團而言,將有相當嚇阻作用。
檢方調查,24歲詐騙車手林○○去年10月15日至11月25日,40天內連續向被害人取款,詐騙金額從36萬至305萬,共得款985萬5000元。去年11月底他在北市士林區重施故技時被捕,檢警查出有9名被害人。
檢方認為被告不思努力工作,懶惰成習,使被害人多年積蓄瞬間化為烏有,檢察官站在被害人立場,根據被害人月薪求刑,例如騙走2年8個月薪水,就求處同樣刑期。
因詐欺最重刑度為5年,2件騙走5年1個月薪水、6年4個月薪水的案件,皆求刑5年,8件已遂、1件未遂案共求刑19年3月;偽造文書部分,9案不論金額,一律各求刑2年,共求刑18年。兩罪求刑相加後總共是37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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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aini7225 於 2010-6-24 10:48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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