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kololi 於 2009-3-13 02:56 發表
我覺得沒用
我的案子
被警察打電話威脅我一定要和對方和解
我因為沒有犯罪
死都不肯和解
想不到事後對我有利的証據就不見了
等我回現場找當地的人
希望他們幫我証明我的清白
卻事情過太久
沒人記得了
...
名 稱: 警察職權行使法
公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8%60&FNAME=D0080145
我被警察當場開單 但是他的態度真的很差
他ㄧ下車就問說你知道我為什麼要開你單嗎?
我說我沒帶安全帽
他還說我還有闖紅燈在前3條紅燈.....我說有嗎? (我真的沒闖紅燈)
後來我問他你要開什麼
他態度很差的說 2 樣都開好不好? 我那時候真的氣到無法說話
到後來他說開安全帽就好了 但是我還是很生氣
因為說話有需要這樣嗎? 害我後來簽字 手氣到發抖 投訴真的有用嗎?
原帖由 amy6621000 於 2009-3-16 04:10 發表
上開提供之適用法律.釋字535時.曾被要求違憲修法
不知哪法條明文.
不可去電反應執法員警態度惡劣?
不可拒絕簽名?
漠視公權力?原來是執法權利可以態度傲慢?
權利.事後證明.均係前人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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