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簡獻宗/玉里報導】
花蓮縣玉里鎮男子余文龍去年遭警方查獲販賣毒品,查出涉及8件販毒案,花蓮地方法院審結,依一罪一罰原則,將他判刑129年10個月。
玉里警方昨天收到判決書,員警說,依刑法規定余服刑最高刑期雖僅20年,但不得假釋,夠他受的了。警方說,余文龍(36歲)在17年前就涉及販賣安非他命等毒品,陸續犯有竊盜罪,是玉里警方列管的毒品人口。
余文龍去年7月10日在交易海洛因毒品時,遭到花蓮縣玉里警察分局查獲。警方查出,他從去年5月起至6月間密集交易毒品,犯案竟然多達8次,偵訊後將他依法移送花蓮地檢署,余文龍遭法官裁定羈押。
玉里警分局昨天收到余文龍的判決書,員警發現,法官依新修正刑法,對余採一罪一罰判決,他每件販毒案被判刑15年6個月至18年6個月不等,前後加上徒刑達129年10個月,在玉里地區罕見。
依刑法規定,被告服刑最高期限是20年,不得假釋。警方說,余文龍被判刑近130年,雖只要服刑20年,但不能假釋,當他出獄已近60歲,值得其他販毒者借鏡。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
第 一 編.總則.第 七 章.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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