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著作權法 (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8%60&FNAME=J0070017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
之權利。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
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
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之前天下雜誌有一篇文章叫做"直升機父母"
該文章被大量的轉貼在部落格中
﹝本期封面故事﹞
別當直昇機父母 /李雪莉 攝影/黃明堂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magazine/mag_retail.php?item=R030007338
張貼盜版連結何罪之有?
文 / 楊智傑教授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 ... 24&article_id=71708
昨天出現一則著作權的新聞,說是有個小女孩,
把 Youtube 網站上的盜版影片的連結,放到自己的部落格中,
就被業者告上法庭,結果少年法庭的法官裁定,
說小女孩不懂事,不需真的處罰,交由父母管教即可。
一般人看了這則新聞,或許會覺得這個法官挺通情理,值得讚賞。
但看在我這個學習著作權法的學者眼裡,卻覺得這個法官怪怪的。
因為,這個小女孩所做的這件事,根本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怎麼說呢?
網路上會涉及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最主要的就是上傳和下載行為。
下載盜版會侵害著作權中的重製權,而上傳盜版則會侵害著作權中的公開傳輸權。
但是,貼一個盜版的網路超連結,根本沒有下載、也沒有上傳,
小女孩根本沒有侵害任何著作權。
就拿過去兩三年的 Kuro 和 ezPeer 音樂交換網站的爭議來說好了。
Kuro 和 ezPeer 本身並沒有真的去上傳和下載盜版音樂,
他們只是提供網友交換的平台,提供軟體和技術,協助網友去上傳或下載。
這兩個網站是否真的侵害著作權,其實有很大的爭議。
著作權法中有一條 87 條,把未直接侵害著作權的一些幫助行為,
也規定成「視為侵害著作權」。
當初就是因為這一條,並沒有直接提到 Kuro 和 ezPeer 等幫助行為,所以才引發爭議。
為了解決這個爭議,2007 年著作權法修正,增加了這種情形,
明白指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
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
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視為侵害著作權。
連 Kuro 和 ezPeer 這樣的行為,最後都必須修法才確定其責任。
小女孩只是張貼個連結網址,並不是提供「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
也沒有「受有利益」,到底少年法庭的法官認為這樣的行為何錯之有,
需要裁定交由父母管教呢?
我們不該把著作權法無限上綱,以為任何跟盜版沾上邊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不僅著作權業者不該到處亂訴,欺侮小孩子,
法官也該好好認識著作權法的體系,而不要跟著業者起舞。
畢竟著作權法並不只是重視著作權人的利益,也很重視使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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