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台灣]
《黑白集》台大醫院愧對憲政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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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8-9-20 08:02
標題:
《黑白集》台大醫院愧對憲政正義
引用:
台大.最近2次開記者會說明.都是越說越模糊
::36:
《黑白集》
台大醫院愧對憲政正義
資料來源.
http://data.udn.com/data/contents.jsp
【黑白集】
台大醫院致台北地院的函件,出現「解讀不一」的情況,令台大醫院百口莫辯。
拼湊各方的說法,台大醫院此次的回應似乎面面俱到。
一、一再表明未開診斷書;
二、不否認曾表示,出庭時間若不太長,無猝死的危險;
三、依專業判斷,在情境壓力下,不能排除危及生命之可能;
四、提供避險的急救人員及設備。
這樣面面俱到的陳述,被陳水扁找到了「巧門」。
問題或許不在台大醫院此次的應對,而是要回頭來問:
既然前十六次台大皆開給醫師證明,為何此次不開?
答案若是此次吳淑珍沒申請,這恐不是可以服人的答案,
更不是台大可以問心無愧的答案。
吳淑珍此次未申請醫生證明,
當然是知道翁昭旼醫師不可能再開證明,
或社會輿論已不容許翁醫師單獨處理此事。
吳淑珍既知拿不到證明,當然就不申請證明,以免落入申請不成的困境。
但是,為何連開了十六次證明,此次不開;
又為何過去十六次皆可由翁昭旼一人主導,
如今卻改由「醫療團隊」
共同負責
?
扁案是個天大的罪案,偵審過程及結果,攸關憲政是非與司法正義的存亡。
翁昭旼一個人開出「可能猝死」的證明,
使吳淑珍連續十六次可以名正言順地不出庭;
而翁昭旼的判斷,又與如今「醫療團隊」的判斷顯有出入。
但翁昭旼一人的「猝死」二字,完全阻斷了憲政正義的實現;
這在憲政正義與醫療人權之間,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吳淑珍逃避司法審判的意圖,路人皆知
;
一名台大醫師竟可連續十六次使吳淑珍不出庭,
而院方如今卻對這十六次證明有了保留
。
台大是否愧對憲政正義?
更是否在責任倫理上已淪為扁家的
共犯
?
【2008-09-20/聯合報/A2版/焦點】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8-9-20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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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8-9-20 10:55
標題:
回復 #2 魯智深 的帖子
台大.很多都是榜首的學系
演出這齣大爛戲.受人矚目.
很多人的態度.造就出這令人痛惡的結果
昨天媒體說.短期間內此案沒進度的話
明年就又換法官了.蔡守訓輪調
法官輪調.台灣沉淪
明年新增倒馬戲碼
::36: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8-9-20 18:38
標題:
回復 #3 amy6621000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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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I5038
時間:
2008-9-21 00:41
台大醫院的診斷書,
就淮假與否的程序事項而言只有參考的作用,
就算台大醫院對於吳淑珍可否出庭有明確的回覆,
對法院本就沒有任何拘束力,
更何況這次台大醫院的回函,
不是診斷書,更沒有適合出庭的明確表示,
台大醫院僅就之前的病歷,就已知的病情,
向法院說明,
「如果出庭可能的風險是什麼?
要避免可能出現的狀況,
必需準備什麼急救器材。」
如此而已
台大就其醫療專業,
所出具的專業意見,
不應涉及醫療以外的事項,
如政治正確、社會觀感等,
所以,
小弟認為,台大不必就「這次」的事件負任何的責任,
至於其他前面幾次的診斷書是否妥當?是否有違醫療專業?
則要另外討論了。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8-9-21 06:01
標題:
回復 #5 JAI5038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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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I5038
時間:
2008-9-21 23:40
謝謝版主的評分::46:,
再跟各位大大分享一點個人的想法。
我想台大所謂的「機密」.
應是指刑法第316條的「因業務得知之他人秘密」,
醫師確實有保密的義務,
台大不願公佈病歷或回函法院的內容,
並沒錯。
又台大的社會道義及社會教育責任是什麼?
本次事件中,
台大醫院的社會道義責任應該是就醫療事項,
本乎其專業出具診斷証明或回函法院,
其社會教育責任應是告訴大眾,
台大醫院在承受龐大的壓力下,
仍能本平其專業倫理出具診斷証明或回函法院。
台大醫院不是政治團體,更不應去服務政治,
就當前局勢而言,
在朝的是藍軍,台大醫院的前院長是國民黨政府的政務官,
台大選擇「出庭不會有生命危險」是政治正確,
但台大醫院沒這樣作。
今天絕大部分的民意,
一定是支持台大作出「出庭不會有生命危險」的回函,
台大為何干冒大不諱,
只要回函說「病人可出庭」就好了嘛,
何必惹得一身腥?
我們應該期待一個專業的醫療單位,
去迎合民意、服務政治嗎?
應該期待台大用其醫療專業去教訓一個不尊重司法的被告嗎?
我想這樣的期待不符合專業分工,
醫療的歸醫療,司法的歸司法,政治的歸政治,凱撒與上帝各有其職,
在這時去苛責台大醫院,
只是中了被告陣營的計,
大家把責任歸給台大,
只是讓被告暗爽在心內,
她說「尊重台大才不出庭」,
難道我們就要順著她的意去指責台大嗎?
我要說的是,
台大就醫療專業的回函表示,
並沒有錯,
錯的是斷章取意的被告,
錯的是藐視司法的被告,
錯的是把藐視司法責任全推給台大的被告。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8-9-22 06:30
標題:
回復 #7 JAI5038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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