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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歐陽修兩次被誣亂倫的幕後隱情﹖

歐陽修兩次被誣亂倫的幕後隱情﹖

  說起來歐陽修其實挺倒霉的﹐慶歷五年(1045)﹐他在知制誥的任上﹐被姐姐的繼女控告亂倫而身陷囹圄﹐罪名最終被洗清﹐但風言風語一直不曾停息過。二十多年以後﹐治平四年(1067)﹐他已經61歲﹐再次被殿中御史蔣之奇指控調戲大兒媳吳氏。這一次他又被證明是清白的。歐陽修為此氣憤填膺﹐大罵這種栽贓的行為非常卑鄙、並要求蔣之奇拿出證據來。蔣之奇當然拿不出﹐只好承認是聽別人說的﹐於是﹐誣告罪名成立﹐蔣之奇被貶﹐去道州為朝廷收取酒稅。
  有人可能要問了﹐歐陽修乃北宋一代儒宗、文壇領袖﹐官又做得那麼大﹐為何老是被人誣告亂倫呢﹖如果是政敵跟他過不去﹐為何不找其他的罪名﹐偏要一而再再而三地揪住他亂倫的小辮子不放﹖這其中到底有何隱情﹖當然有﹐還不止一個。
  宋代亂倫罪可判死刑。針對親屬之間非法性關係的懲罰﹐宋律一般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來決定懲罰的輕重﹕與父親或祖父的妾、叔伯的妻、自己的或父親的姐妹、兒媳或孫媳及侄女亂倫的﹐判死刑﹔與母親的姐妹、兄弟的妻子和兒媳亂倫的﹐流放到2000里以外﹔與繼女(妻子前夫的女兒)或同母異父的姐妹亂倫的﹐拘役3年。與母親、同父同母的姐妹或親生女兒亂倫的﹐顯然在宋代人看來不可思議﹐因而法律沒做具體規定﹐但一經發現﹐肯定是十惡不赦之罪被砍頭。在亂倫案裡﹐如果男方使用了暴力﹐那麼他將接受高一級刑罰﹐女方可以免刑。
  有宋一代亂倫誣告成風。因為法律對亂倫罪的嚴判﹐所以﹐宋代亂倫誣告案件經常發生。為此﹐蘇轍曾建議官員應該迴避調查這種事﹐理由是若有人因此獲罪而另一些人沒有﹐那就很不公平。南宋的洪邁曾記錄了許多被人誣陷亂倫而受害的故事。
  在歐陽修的第一個亂倫案裡﹐「姐姐的繼女」顯然與歐陽修沒有直接的血緣關係﹐一旦罪名被坐實﹐需拘役3年。我們來分析其中的原因。1045年﹐正是「慶歷新政」宣告失敗的那一年﹐范仲淹、韓琦、富弼等人相繼被貶﹐歐陽修也參與了革新﹐在改革吏治、軍事、貢舉法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當然也得罪了不少人。但其時的歐陽修只是一個小角色﹐而且是幫皇帝寫詔書的﹐不在被貶之列。政敵想打到歐陽修﹐相當的不容易﹐只能通過收買所謂的「姐姐的繼女」來誣告。這個罪名無論成不成立﹐對原告方來說﹐危險係數很低﹐不顯山露水。但對歐陽修來說﹐則麻煩很大。最終﹐歐陽修被貶為滁州(今安徽滁州)太守。第二個案件中﹐由於時事發生了變化﹐開始你死我活了。
  政治鬥爭的殘酷性。歐陽修的第二個亂倫官司﹐大概跟這種誣告成風的社會現實和政治鬥爭的殘酷不無關係。
  一方面宋代言官可以「風聞奏事」﹐歐陽修本來就有亂倫「前科」﹐再來一次誣告﹐順理成章﹔另一方面﹐1067年﹐是王安石開始為變法做準備的前兩年﹐反對變法的歐陽修﹐此時身居參知政事、刑部尚書﹐位高權重﹐對變法陣營中的人來說﹐無疑是個極大的絆腳石。所以才有了蔣之奇的誣告。對比前一次誣告﹐這一次誣告如果成功﹐對歐陽修將是致命的﹐亂倫兒媳是死罪﹐可見當時確實有人希望歐陽修盡快地死去。同樣的命運也曾落到蘇東坡的頭上﹐現在流傳的「爬灰」的典故﹐就是那個時候變法陣營中的人對反對變法的蘇東坡的誣告﹐雖然沒有形成案件﹐但這個屎盆子還是讓蘇東坡狼狽不堪的。
  難以開展調查﹐容易形成「莫須有」。就像女人很難證明自己是受害者一樣﹐男人同樣也很難證明自己在亂倫案件中清白無罪。在所有可能犯亂倫罪的人當中﹐宋代史料經常提到的只有兩類﹕兒子與父親的妾亂倫、父親與兒子的妻爬灰。從法律上看﹐這兩種都是最嚴重的罪﹐如果男方沒有強迫女方的嫌疑﹐雙方都判死刑﹐如果使用了暴力﹐男的判死刑﹐女方免罪。
  從我們已知的中國家庭生活的安排看﹐歐陽修陷入猜疑誣告之中是不奇怪的。因為公公與兒媳之間的亂倫很容易發生。即使人們都希望新娘避免與公公不必要的接觸﹐但是又不可能完全避免﹐一般會要求兒媳侍候公公的飲食起居﹐在他生病時照顧他。這樣﹐亂倫的事就可能發生。如《名公書判清明集》裡記載的一些案件﹐均表明兒媳要想制止公公的無理要求是多麼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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