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18禁-- 勿打開) 假裝幫朋友找房 色男摸女房仲胸部代價出爐

(18禁-- 勿打開) 假裝幫朋友找房 色男摸女房仲胸部代價出爐



網絡圖片與內文無關

ETtod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曾姓男子去年5月間進入龍潭區某房產公司看建案,佯稱幫朋友尋找不動產幫忙洽談買賣合作事宜,女房仲不疑有他引導曾至公司外櫥窗介紹不動產個案,曾男居然趁女房仲介紹房產物件之際徒手觸摸左胸得逞,女房仲當場被嚇壞,事後報警提告,桃檢偵結依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申請簡易判決處刑;桃園地院法官審酌曾坦承犯行,審結依犯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曾姓男子於去年5月27日上午9時30分許,行經龍潭區某房屋公司,向女房仲佯稱友人欲尋找不動產案件,洽談買賣合作事宜,女房仲不疑有他,引導至店外銷售櫥窗介紹不動產物件,孰料,曾男竟趁女房仲面對介紹案件時,突以右手觸摸其左胸乳房1次,對女房仲性騷擾行為得逞,女房仲當場被嚇傻,事後深感受辱報警處理。



檢警偵訊時,曾男坦承犯行,警方則提供房屋公司外監視影片截圖佐證,女房仲則指控曾男趁機襲胸之事實,檢方偵結依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向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法官審訊時,曾男坦承犯行,法官根據曾男訊問時自白、女房仲指控、警方提供監視錄影畫面與光碟佐證,確認曾男犯行明確;法官審酌,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之罪,係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行為,而不符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始足當之;若加害者係對被害人施以輕微性侵害行為,且於瞬間結束,此種手段實施是一種相對短暫、被害人無從立即反應的情形,等到被害人發覺被侵犯時,該侵犯行為多半已結束,即與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無法以強制猥褻罪相繩。



法官認為,性騷擾防治法既已將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明列為性騷擾之行為態樣,自應認定為性騷擾行為。衡量曾與告房仲素不相識,竟乘其不及抗拒之際觸摸胸部,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觀念,造成其驚嚇及受辱之感,所為實不足取,惟念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惟考量曾迄今未與女子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審結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依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

網絡圖片與內文無關







TOP

「有的沒的.....XD 不動産屋中介」

(18禁-未滿18歲切勿回覆)

本帖隱藏的內容需要回復才可以瀏覽

TOP

感謝大大無私的分享

TOP

感謝大大的分享
HYY

TOP

Thanks for sharing

TOP

感謝大大辛勞的分享

TOP

感謝大大的分享

TOP

感謝大大的分享

TOP

感謝大大的分享

TOP

感謝大大分享

TOP

感謝大大無私的分享

TOP

感謝大大的分享

TOP

謝謝辛苦分享好片!!

TOP

感謝大大的分享

TOP

發新話題
最近訪問的版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