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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散布總統蔡英文勝選作票 網友遭辦侮辱公署

散布總統蔡英文勝選作票 網友遭辦侮辱公署

刑事局偵查第七大隊,今年3月30日接獲民眾檢舉「YouTube」網站上,有網友散布標題「蔡英文做票,必須下台」的下集影片」指稱總統蔡英文做票400萬張以上,影片下方還帶有簡要說明內容為「民進黨慣用詐騙語做票來勝選!2020,臨時更換投票箱為紙箱,於紙箱中動手腳,大舉做票400萬張以上」。

警方說,影片內容多為自行揣測並配上「換票、偷票」字眼,意圖引導民眾產生誤解,對政府相關選務部門失去信心,使社會大眾激起對立面。

刑事局循線通知散布影片的台北市李姓男子到案說明,詢後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4月15日移送台北地院簡易庭,5月19日簡易庭裁定不罰。

不過刑事局認為,影片的內容有影射中央選舉委員會在辦理選務工作時涉嫌「換票、偷票」情事,有涉及侮辱公署罪嫌,因此刑事局針對違反刑法第140條公然侮辱公署部分,再將李男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網友在網路上散布選務不實謠言,遭刑事局移送侮辱公署。圖/記者廖炳棋翻攝


網友在網路上散布選務不實謠言,遭刑事局移送侮辱公署。圖/記者廖炳棋翻攝


網友在網路上散布選務不實謠言,遭刑事局移送侮辱公署。圖/記者廖炳棋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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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8/06/07/LCEWA01_080607_00008.pdf?fbclid=IwAR3kL5ln2V_efx5Gcjzr-6DPVV3bzAU6BjnCYMRDifElYXOjIitNxid25Dc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委  5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印發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7120號案由:本院委員賴振昌、葉津鈴、周倪安等18人,為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之所謂「侮辱公署罪」,乃上世紀三○年代產物,如果衡諸法制,係訓政時期的法律,立法當時毫無人權概念,本來公署就是衙門,是打壓人權的符號,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的利器,容易被當作政治迫害工具,故該規定,顯然背離時代潮流、違反人權、箝制民意,明顯為惡法,早該廢止,這是長期的立法怠惰,爰此,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一、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明文加以保障,是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二、2009年完成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化」,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肯認「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涉之權利」、「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自應寬容對待不滿政府之「政治性言論」,「侮辱公署罪」打壓公民權益,既違憲也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三、何況該罪名是刑法初頒時,以前民智未開、威權時代,政府用來恐嚇人民,限制言論自由的惡法,早已不合時宜而應廢除,尤其民主法治已為全民共識,更應及早修正。

提案人: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連署人:葉宜津    蘇震清    黃偉哲    鄭麗君    陳其邁   蔡煌瑯    陳亭妃    陳唐山    管碧玲    何欣純   李應元    姚文智    林淑芬    陳歐珀    段宜康


[ 本帖最後由 983u54uf 於 2020-6-17 02:2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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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不喜歡這個人是一回事,沒證據亂說話又是另外一回事,
真是腦子長在肛門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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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公署最多也是判罰金而已!
綠營要不要考慮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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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LIFE 於 2020-6-17 10:16 發表
侮辱公署最多也是判罰金而已!
綠營要不要考慮修法
綠營曾想廢掉,現在又拿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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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沒事
太陽花也是侮辱公署
現在領頭那幾隻
肥的跟什麼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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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的可以公開在媒體任意抹黑罵人, 百姓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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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ouis12121 於 2020-6-20 03:19 發表
綠的可以公開在媒體任意抹黑罵人, 百姓不能?
人家是官員~你是賤民~有相同嗎??
人家掌握的是國家機器~你掌握的是尿尿工具~有相同嗎??
人家出槌有國家元首自動出來化解~你出槌要花錢請(人家)出來化解~有相同嗎??
百姓的功能只有投票那天有用~其他時間可以直接忽視
不要老是說政府可以而百姓不行的廢話
你不滿意不平等待遇可以去當官啊~只要你選得上......你也可以橫著走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凡射過必留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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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不二罰的原則可能刑事局不懂,既已依社秩法送辦被判不罰,怎可再依刑法再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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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的官就很聰明,散布不實謠言只要用上傳聞兩字就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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