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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台灣不能縱容精神病患殺人無罪

台灣不能縱容精神病患殺人無罪

中國國民黨前屏東縣議長鄭太吉曾有一句名言:過高屏溪殺人無罪!發生在去年七月台鐡火車上,鐵路警察李承翰遭鄭姓精神病患殺死案,因為嘉義地方法院判處鄭嫌無處,並裁處鄭嫌五十萬元,引發全台灣輿論譁然!要求司法改革呼聲再起!  

在嘉義地方法院兩度裁定五十萬元交保後,因檢察官抗告成功,最後更裁一百萬交保,全案移送高院審理後,更裁定被告續押,對如此充滿不確定性的精神病殺人犯,法院有保障人民免於恐懼的自由!

變相縱容  

本人不贊成網友出征負責本案鑑定的精神科醫師,因為他只是基於自己的專業和職責,發表自己的見解。問題是以殺人案如此刑度規模介於死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大刑案,不應也不該只信任單一醫院鑑定!更何況原本鑑定只是參考,如今竟然成為判決無罪的唯一依據,如果執政的民進黨不修法せ不改革,那便是變相縱容精神病患殺人無罪!  

別說是每個精神科醫師根據自己的專業,各自做出的精神鑑定可能不同,連法醫鑑定如此更專業的醫學科學,都可能做出南轅北轍截然相反的認定,最有名的便是武漢大旅社命案,台灣第一位最權威的法醫せ同時也是楊日松博士老師的葉昭渠先生,就是因為不滿本案憤而請辭法醫,進而交棒給楊日松。

所以除了像行政院長蘇貞昌所説,可以考慮增加精神鑑定機構參考外,衞福部長陳時中建議,可以一勞永逸成立國家級鑑定機構,避免不同醫院、不同醫生、不同專業見解成為斷人生死的依據。

有人批評全世界並沒有人成立相同機構,問題是全世界也沒有一個國家的司法審判如此不被國人信任!

和社會脫節的法匠  

台灣司法的最大問題,在於司法悖離民意,法官淪為六法全書的法匠,而忘了司法存在的目的是為人民服務!  

尤其一到三位法官長年聽訟,不同法官的專業見解,使同一案件歷經地院、高院、發回更審,竟然可以產生截然不同的結果,太過強調司法官的專業,反而使台灣的司法如同碰運氣般的兒戲!  

民進黨不該被人數很少的人權團體綁架,一場百人的司法大拜拜過後,司法改革在那裡?不敢大刀闊斧採取陪審團制度,也不該弄一個條件苛刻的國民法官參審制度,台灣的司法不能再任由一到三位法官斷人生死,更何況有不少法官的專業見解已經完全和社會脫節成為法匠!  

台灣刑法在民國24年1月1日頒佈、7月1日實施,最早共357條,其中引發此次爭議的刑法第19條原本規定:心神喪失者不罰、精神耗弱者得減輕其刑。  

五年之後  

後來在文字上改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如今隨著精神病患殺人事件一再發生,應該將不罰二字廢除,一律改為得減輕其刑。  

另外本案法官依刑法87條規定,一旦依刑法19條判無罪,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場所施以監護,期間為五年以下。  

問題是萬一五年期限已到,但是其精神病狀況未解決呢?法律規定就是五年,對被告而言國家沒有醫好他,對社會而言形同縱虎歸山!法務部如今有意修法增加年限,對於犯下殺人重罪卻判無罪者,他既是病患也是罪犯,國家有義務將他醫好,而不是時間一到就放人,一旦再犯案將成為社會莫大負擔,對當事人和社會大眾都不公平。  

司法改革不能等  

正如同殺害鐵警的鄭姓嫌犯獲得嘉義地院法官五十萬交保,如果交保期間再殺人,法官一點責任都沒有,諷刺的是,當此案判決一出,嘉義地院電話被打爆,還得請求警察加強巡邏保護呢!  

我們反對將精神病患污名化,連過去容易使人心生不快的精神分裂都已改名為思覺失調症,問題是法律的天秤是平等的,而不是一面倒傾斜向被告的人權著想,台灣的司法再不改革,如果再出一個隨身攜帶長刀、隨時可能精神病發的路人甲,在捷運、高鐵、火車、客運、公車上連續殺死數人,只要是精神科醫師專業鑑定行兇時心神喪失,再經恐龍法官判決無罪,而冤死的可能是你我和家人,國家連使人民生活在免於恐懼的自由的保障都沒有,你能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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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精神病會殺人,這比例本來就是少之又少,
但犯罪者通常都會用精神病這個理由,
來逃脫法律的制裁,真是可悲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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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 {肖}怕打 每天三餐照打看他還會不會 {起肖}
不要總把自己與別人比較,這樣會愈看自己愈不值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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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事就廢除刑法19條 憑什麼精神病患殺人就可以不罰 民進黨的司法改革不要打假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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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各位~要認清一件事
我們在這裡發言到死是沒用的
有能力的豬公都不說話~不去做~只會講幹畫
等到下一個被精神病砍死的無辜受害者出現....又再次講幹畫
這是無限循環的幹畫一籮筐

盡量不要讓自己成為受害者.....我們只能做到這件事
受害者是沒有人權的~尤其是死人.....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凡射過必留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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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早該修法了

難道就因為講這句之後 就沒事?

那被殺的人 何其無辜 還有那些判決殺人者無罪的法官真該不得好死

法官只看殺人者 卻沒從被害者角度去想
換成被殺的人是法官的家屬 試問 這些收了錢的法官的回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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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規定不嚴謹或有問題
根本解決之道就是修法
而不是只會講有的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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