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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未依Google路線 車禍職災不賠

未依Google路線 車禍職災不賠

一名劉姓女子在台中市朝富路上的一間火鍋店上班,前年5月,劉女從大墩路租屋處騎機車出門上班,聽從友人建議,往車流量少的反方向行走,途中卻發生車禍,事後依法向勞保局申請職災醫療給付,勞保局卻認為劉女車禍地點與公司是反方向,與上班路徑不符,且比Google建議的路線遠600公尺,時間多1分鐘,因此拒絕給付,劉女不滿提行政訴訟;法官認為,上班路線標準應無要求最短路徑,批勞保局固執、不知變通,判劉女勝訴。前年5月22日上午11時許,劉女騎乘機車行經台中市大墩路與向上路口與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左側髖部挫傷、頭皮損傷,事後她申請職災醫療給付遭拒,申請審議遭駁回,訴願也失敗,於是只好提出行政訴訟。

勞保局認為,劉女上班的火鍋店在台中住處的西北方,但發生車禍的地點卻在台中住處的南方,不是合理前往工作地點應該經過的路徑,認定她不符合傷病審查準則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的要件;並且提出Google建議的行駛路線圖,比她行駛的路線還要短。

劉女不服表示,原本自己住在彰化,對台中的地理位置不熟,於是聽從朋友的建議,行駛反方向車避免車潮並較單純好記的路線,而且通常塞車的時候,她走的路線還可節省時間。

彰化地院法官認為,雖然Google建議路線較短,但須穿越至對向車道,反而比較危險,且劉女主張的路徑交通順暢時也僅需10分鐘,與GOOGLE建議路線相差無幾,並指出地理位置的相對關係雖應納入考量,卻不是「唯一」或「絕對」的標準,並無要求勞工需以最短路徑前往就業場所的道理。法官採信劉女說法,認定她是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受傷,符合職業傷害規定,因此撤銷勞保局的原處分,劉女可獲職災醫療給付,全案仍可上訴。


資料來源

https://www.msn.com/zh-tw/news/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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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4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第9條:
被保險人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10條:
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經所屬團體指派參加前項各類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所屬團體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第16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雇主同意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或下班後直接前往診療後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18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        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        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        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        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        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        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以上是勞工發生職災事故,向勞保局申請保險理賠規定說明,依據我國法律採列舉主義、罪刑法定主義等原則,本案保險人據以上開準則申請理賠,勞保局主事者何以拒絕理賠其法理不明?按保險人於上班期間,駕駛動力車輛行經路線,均可認定為合理路徑,而所謂合理路徑認定;即謂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法則判別足之,然政府官員卻過於顢頇自創見解,置勞工權益如敝屣!完全未能依法行政,更是讓保險人徒生困擾實為不該!
次據,上開準則規定,所謂如保險人有未戴安全帽者,或競駛、競技情事者,但未戴安全帽者並無規定不得視為職災,唯對於超速是否又屬於這競駛、競技情事者?因為這第18條負面表列規定,並無明確律定要超速若干公哩,才算是競駛、競技之行為,所以這競駛、競技則屬具文,這規定屬於法律不明確,應該要由立法院委員修訂內文明確規範。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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