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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脫產子女無法抓? 立委籲修法

脫產子女無法抓? 立委籲修法

脫產子女無法抓? 立委籲修法
台灣醒報台灣醒報 – 2015年5月11日 下午2:46
【台灣醒報記者張禹宣綜合報導】立法委員賴振昌於11日記者會上指出,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貪污治罪條例」僅要求配偶及未成年兒女有申報財產以及證明不明來源財產的責任,造成貪官將不法所得轉移至成年子女,規避法律責任,賴振昌呼籲應增訂法條並納入成年子女,避免被有心人士利用法律漏洞。
對此,前監委李復甸則認為,貪污所得多會放在人頭上,若僅針對子女等特定人員,要求自主申報作用不大。文大政治系教授楊泰順則認為,若強制已成年的子女自主申報,恐有侵害隱私之嫌,檢調單位須詳實徹查而不是違背立法精神,對申報對象無限上綱。
【脫產兒女無法可管】 針對被媒體諷為「最清貧的縣長」苗栗縣長劉政鴻卸任後,任內身價不凡,卸任卻一貧如洗,檢調對於劉政鴻脫產無可奈何,不列入搜查範圍的成年子女成了最好的避風港,警調只能扣押劉政鴻現存的苗栗老家,卻猶見他的兒子開名車,奢侈度日。
台聯黨團表示,其於103年即提案修正,要求公務人員已成年子女的財產也應要自主申報,並認為其成年子女若有不明來源收入,須自行求證自清,避免貪官脫產給成年子女規避法律稽查,造成所謂「貪官窮、兒女富」的現象。
【確實申報徹查人頭】 前監察委員李復甸認為,財產申報制度應只對掌握政策決定的政務人員及民代,並將應申報員額精簡,確保立即詳實的調查,以當前統計應自主申報的1萬3千人來說,因人數眾多難以全面落實,且按3月1日為申報基準日的方法,實務上毫無用處,有心人士大可以在基準前日移轉財產,次日再轉回去的方式規避。
針對財產來源不明罪,李復甸指出,實際上大多數貪污所得都會放在人頭上,若僅針對特定人士如子女,要求自主申報並無太大作用,當事人仍可投機取巧各種規避,應是針對所有非特定對象有可疑的金流往來,或者無法證明來源的財產都可以去要求申報或調查。
文化大學政治系楊泰順則認為,依民法而言18歲已經是獨立自主的行為人,不該利用特定人物所引起的單一事件,加以對法律無限上綱,他認為不僅限於子女,只要有不合常理的贈與額度或者不明財產來源,檢調單位都該自主詳實的做調查,而不是依憑著對於法規的要求,期待政務人員可以照實自主申報為免不切實際。

https://tw.news.yahoo.com/%E8%84 ... 3%95-064600147.html
其實我是熊 我是熊 我是 熊 哈哈哈哈 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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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申報財產??,國稅局去查就有轉讓過戶的金額了。
而重點流亡的中華民國不被國際承認,所以無法跟其洗錢經過國家下銀行轉帳提訟國與國司法互惠調查證據資料提供來源。
這才是無法追討原因。
不然得子女有其他合法獲利證明,也無法以貪污所得,轉假期子女所得。
所以其子女申不申報,法源薄弱,就算強制立法,這大法官解釋也不見得適法。
套一句國民黨說的一切都合乎法源,所以不是貪污~~不是故意圖利財團~~XD
流亡的中華民國是用的是清朝法源,貪污定不了罪啦。
除非當場搜出現金,但也可以依其他法源來辦訴其得合法法源。
一樣有開脫罪責依據。
該立民生應有法案不去立,立一些莫名其妙的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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