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稗官野史] 宋代管制放蠱制度

宋代管制放蠱制度

  民間放蠱害人的事,也常在刑事案件中傳到朝廷。宋仁宗慶歷八年(1048),仁宗一天翻看福建路(省)奏報朝廷的刑案,發現民間常有人放蠱害人,仁宗非常難過。又一次在刑事案件中。敘明福州有一個叫林士元的醫生用中藥治療蠱毒,很有效果,仁宗告知近官:可將林士元的治蠱藥方交給宮中的太醫審查,連同太醫們蒐集的治蠱祕方,匯為一編,印成專書,頒發各路,轉發各地民間使用。
  宋朝對於民間有過放蠱和養蠱前科的人,管理非常嚴格。太祖乾德二年(964)下令將永州(湖南省零陵縣)養蠱的人三百二十六家移往當地的窮鄉僻壤,不准他們進城。

TOP

巫蠱的起源

  《左傳.隱公十一年》記載,鄭伯伐許,穎考叔被本國大夫公孫閼(子都)用暗箭射死。戰爭結束後,鄭伯為懲治射穎考叔的兇手,命軍隊出貑(公豬)及犬、雞,詛而射之。
  傳世之《祖楚文》,據考為秦惠王詛咒楚懷王的告神之辭。漢代,詛咒術十分盛行,故法律規定對詛咒者處以死刑。射偶人是用木、土或紙做成仇家偶像,暗藏於某處,每日詛咒之,或用箭射之,用針刺之,認為如此可使仇人得病身亡。西漢武帝晚年,奸佞江充詐稱武帝得病是由於巫蠱作祟,以預先埋設的偶人誣害太子,結果造成太子及其家屬全部遇難,連累而死前後共數萬人的大冤案。
  《紅樓夢》第二十五回及八十一回,趙姨娘買通女巫馬道婆剪紙人和做木偶人陷害鳳姐與賈寶玉,也屬此類。毒蠱指用毒蟲害人。又稱蠱毒、放蠱、蠱術等,封建法律嚴禁,自漢代起即規定,對蠱人者處以斬刑。近代則閩、粵及西南少數民族中有行毒蠱之術者,名目繁多。
  《史記.封禪書》:「丁夫人、雒陽虞初等以方祠詛匈奴、大宛焉。」
  《漢書.武五子傳》:「昭帝時,胥見上年少無子,有覬欲心,而楚地巫鬼,胥迎女巫李女須,使下神祝詛,... ...祝詛事發覺,胥惶恐,藥殺巫及宮人二十餘人以絕口。」胥,指文陵厲王劉胥。
  《漢書.王莽傳》:「宗姊妨為衛交軍王興夫人,祝詛姑,殺婢以絕口。事發覺,莽使中常侍責問妨,並以責興,皆自殺。」
  《續資治通鑒.宋太祖乾德二年》:「徙永州諸縣民之畜蠱者三百二十六家,於縣之僻處,不得復齒於鄉。」
  《驅蠱錄》:「隋書志江南數郡往往畜蠱,而宜春偏甚。其法以五月五日聚百種蟲,大者至蛇、小者至虱,合置器中,令自相啖余一種存者留之,蛇則曰蛇蠱,虱則曰虱蠱,行以殺人。因入人腹內,食其五臟,死則其產移入蠱主之家,三年不殺他人,則畜者自鍾其弊,累世相傳不絕。」清劉昆《南中雜說》:「世傳南人能造蠱... ...沅江土司世傳此法,其藥最毒而最奇。凡郡守新任,必設宴迎風,藥已入腹矣。在任理事,藥不即發也,但兩目瞳子變黑而為藍,面色淡黃,狀類浮腫,至離任一月刊,則閣門並命矣。」。

TOP

發新話題
最近訪問的版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