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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古代夫妻如何離異

古代夫妻如何離異

  古代主要夫妻離異方法,主要有三種--「七出」、「和離」、「義絕」。
  不過在介紹這三種之前,先看看國家強制離婚的幾種情況。
  《唐律,戶婚律》中列了以下幾種婚姻形態是必須由國家強制拆離的。
  第一大類,是基於血緣,宗族關係的,比如同姓(同宗異姓也在此列)不婚,緦麻(五服之內)不婚,
  第二大類,是基於孝義,道德範疇之內的,比如為父母守喪期間不婚,已婚者不得再行婚配(古代重婚,指的是再娶一房正妻,娶妾當然可以)。
  第三大類,是基於國家公器使用,社會的公議訴求,比如地方官吏不能在管區內與當地民戶結親(上任之前既有訂婚,或者三輔之內,官員之間家世婚配不在此列),不得娶逃亡婦女。
  第四大類,是基於社會地位基礎上的,比如良賤不婚(雜戶,奴婢,樂工不許與良戶通婚)。
  以上各種情況,依照唐律以及唐以後各朝通例,若是被政府查出,一律強制判離,當然還是在二十年內。
  下面開始介紹七出之條,男同胞們注意,古代離婚的七種武器登場了。
  1,不順父母,不順父母因其逆德。孟子說過「娶妻為養」,就是事奉丈夫的父母。古代有這麼個例子,漢代的名人鮑永孝養老母。有一天他老婆當他老母面罵狗,鮑永認為妻子不知孝道,就按不順父母之條離了。
  2,無子,無子為其絕後。孟子說「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古人碰上這種情況,立馬可以去妻,不但自己可以,而且朋友還可以代為出頭。例如,漢代的何湯曾經因為他老闆桓榮的老婆不能生養,替榮哥出頭去妻。這才叫朋友嘛。有人要問,那還有沒有別的緩和一點的法子呢?也有,比如納妾,就是一種很合理的解決辦法。還有沒有呢,當然還有,向朋友借種嘛。就看你豁不豁得出去了。
  3,淫僻,淫僻為其亂族,為其亂族。這就不多說了,這都要解釋,不如去買只綠毛巴西龜好了。這方面的仁人志士,前赴後繼,用腳指頭都數不過來。
  4,惡疾,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備祭祀供品),惡疾的覆蓋面有很多種啦,比如喑、聾、盲、癘、禿、跛、佝,遍身爛灼,毛髮凋零,指節自解等等。
  5,嫉妒,嫉妒為其亂家,這方面的例子多的是,比如唐朝房玄齡的老婆,就是有名的悍婦,被李世民聽說了,召她入宮勸誡,不聽,賜以鴆酒,而她亦不畏。李太宗也不禁為之束手無策,只能對老房寄予無限的同情。還有一則,話說明朝常遇春的老婆也相當凶悍,老常不能制服,結果重八哥一出手,就把那個悍婦剁成了肉醬。這才叫跟對了大哥不吃虧,老常感動的當場就癲癇了。還有一則,也是明朝,有一個吏部楊侍郎的老婆虐待家中的姬妾,不知怎麼被東廠知道了,打了報告上去,結果被判杖刑。
  6,多言,口多言,為其離親也;長舌婦,多嘴婦人最招人厭。要按古代的辦法,現在八卦週刊的女性娛記,人文網站的女性主管,斑竹,統統應該被老公拋棄。不過背後說人是非,是女人的天性,幾千年下來,也沒見多少人改過。現在也如此,煮酒的女斑竹們明顯就比男斑竹強勢,唉,世風日下,人心不古啊。
  7,竊盜,為其反義也。藏小金庫,貼補娘家。怪不得,現在人人都說要生女兒了,說是生女兒好,貼心,顧娘家等等。古人說,嫁出的女兒,潑出的水。現在可好,嫁女兒好比撒出的網,做女婿的自己老豆老母不一定管,但是丈母娘家是一定要顧牢的,男人做到這個份上,還真是悲哀。
  當然古代也有三種情況,是不能離婚的,叫做三不去。
  一是有所取無所歸,二是與更三年喪,三是前貧賤後富貴。第一是指結婚時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時已去世,原來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於是無家可歸。二是和丈夫一起為父親或母親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三是結婚時貧窮,後來富貴的。
  那麼是不是只要女人符合上述三項,男人就沒辦法解除這段不幸的婚姻了呢?也不是,還有最後一招,叫做「義絕」。
  以宋代傳說中,著名的陳世美為例,按理秦香蓮是符合三不去原則的,而且在七出之條裡,沒有一項可以制約這位女士。但是,如果陳世美聘請小熊出馬,而不是冒冒然派出職業殺手韓琦去殺妻滅子(由此推論,古代也沒有素質教育,陳狀元明顯的高分低能, 不懂法啊)。那麼事情完全是可以有轉機的。因為根據「義絕」的條款,
  (1)毆妻之祖父母、父母,殺妻之外祖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妹妹。
  (2)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
  (3)毆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4)與夫之緦麻以上親或與妻母奸。
  (5)欲害夫者。
  依據其中的第五條,那麼秦香蓮在開封府申請司法援助,狀告陳駙馬,在本質上就有意欲害夫的主觀願望,熟讀大宋律令,完全就可以根據這一點,反訴秦女士,要求法庭判定雙方當事人為實際意義上的「義絕」,那這婚就算離了。而且依照宋律,婚後子女撫養權歸屬男方,女方只能獲准帶走婚前的嫁妝(最多陳駙馬大方一些,補貼她一點散碎銀子罷了)。如果包公罔顧國法,還敢胡判,不要緊,只要龐太師,公主肯出頭,。依照原告秦香蓮的訴狀,陳駙馬拋棄她時曾寫過「休書」,但是在宋代只有「離書」一說,而稱離婚狀為「休書」,是在元以後才出現的,由此推論,秦香蓮一定是蒙古間諜,還可以狀告包公裡通外國等等大罪,掀起一場大逆案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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