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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漢代地方獻貢和納酎金

漢代地方獻貢和納酎金

  漢代,除了向人民徵收財產稅、消費稅,並通過專賣取得收入外,還讓地方貢獻和納酎金。貢獻,是指各諸侯王、郡國把他們本地生產的特產,定期或不定期地貢納給帝王。貢獻數量,由各諸侯、封君自定。但除了重災之年經特許免貢外,每年都要貢獻。
  酎金,指皇帝在每年八月祭祀宗廟時,各諸侯在參加助祭時所獻的金錢。從原則上說,酎金不具有稅的性質。史載漢武帝制定《酎金律》,規定以正月旦作酒,八月始成,叫酎酒。此時,皇帝親率群臣祠祭宗廟。諸侯必須獻金助祭,交納數額,諸侯、列侯各以其轄區的人口數計算,每千人獻金四兩,人口不足千口的也交四兩。在參加助祭時,將金交少府。至於九真、交 、日南則用長九寸以上的犀角及 瑁甲一,鬱林用三尺以上象牙及翡翠各二十,代替金四兩之數。漢代黃金一兩為六百二十五錢(黃金一斤值萬錢),四兩為二千五百錢。當然,這筆錢真正的負擔者不是諸侯,而是人民。按規定,千口人分擔四兩,則每人為二個半錢,就這點來說,負擔不算重。如果同別的負擔在一起,那麼人民的負擔就重了。
  漢代,對違反《酎金律》規定的,要給予程度不同的處罰,包括經濟制裁和刑罰。漢武帝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因諸侯所獻酎金成色不好,重量也不足,結果,漢武帝命令「王削縣,侯免國」,被奪爵者達一百零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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