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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燹錄] 中國蒙元兵制

中國蒙元兵制

  1206年,成吉思汗統一蒙古草原各部,把衛隊擴充至萬人,編成名為「怯薛」的禁衛軍,平時輪番值宿,戰時充「大中軍」,隨大汗出征;並將各部落按千戶、百戶統編,成年男子均有出軍之義務,上馬備戰鬥,下馬屯聚牧養,實行兵牧合一的制度,使軍事組織與社會組織融為一體。1260年,元世祖忽必烈即位,政治重心南移,軍事制度也深受中原前代王朝的影響,加強中央集權,組建侍衛親軍,但仍保留了蒙古部族軍隊的許多成分。
  皇帝統馭軍事大權。下設樞密院,專掌軍政,為最高統軍機構,其要職多由蒙古、色目貴族擔任,征討、戍守、簡閱、差遣、舉功等均由其秉承皇帝旨意統一管理。元初和元末征戰較多,往往分設行樞密院,就地節制軍事。行樞密院常冠以地域的名稱,多為臨時設置。中書省設兵部,管理屯田牧養等事,有時並管領驛站。各地軍政則由行省丞相負責,通常也由蒙古、色目人擔任。
  軍隊主要由四部分構成:蒙古軍,由蒙古人包括部分色目人組成的部隊;探馬赤軍,初指從蒙古諸部抽取精銳組成的前鋒、重役或遠戍部隊,後來也有色目人、漢人等加入;漢軍,即由原金朝地區的漢人和部分女真人、契丹人組成的部隊,還包括早期改編的南宋降軍;新附軍,即滅南宋前後改編的原宋軍。此外,侍衛親軍中還有不少按族屬組編的色目人部隊。軍隊按十進制編製,分為萬戶府(統兵3000~7000人)、千戶所(統兵300~700人)、百戶所、牌子(10戶)等4級,分由萬戶、千戶、百戶、牌子頭統領。非蒙古軍的萬戶府、千戶所又置「達魯花赤」,是為監軍官,專由蒙古或色目貴族擔任。萬戶府上設都萬戶府、大都督府等,侍衛親軍在千戶所上設指揮使司。
  蒙古軍(包括色目人部隊)主要是騎兵。漢軍、新附軍大多為步軍,也配有部分騎兵。水軍編有水軍萬戶府、水軍千戶所等。炮軍由炮手和制炮工匠組成,編有炮手萬戶府、炮手千戶所,設有炮手總管等。一部分侍衛親軍中,還專置弩軍千戶所,管領禁衛軍中的弓箭手。
  軍隊依承擔任務的不同,區分為宿衛和鎮戍兩大系統。宿衛又分為皇帝直轄的「怯薛」軍和由樞密院統領的侍衛親軍,平時主要護衛宮廷,守衛京畿,戰時也出京征伐;鎮戍諸軍,屯戍於全國衝要地區。北方是蒙古軍、探馬赤軍的重點戍防地區;淮河以南主要由漢軍、新附軍屯戍,並配置部分蒙古軍和探馬赤軍。邊境地區由分封或出鎮其地的蒙古宗王所部和土著部族軍配合鎮守。各級軍官一般實行世襲制,但朝廷能調動和另行任命。
  被劃為出軍當役的人戶稱軍戶,父子相繼,世代相襲,不准脫籍。蒙古軍、探馬赤軍和漢軍軍戶,占田地4頃以內的可免交地稅,一般可免除科差雜役。對上述3種軍戶,分別設立專門的管領機構,稱為「奧魯」(見圖),負責監督軍戶出丁當役,保證戰時有充足的兵源,並要向軍戶徵發其當役親屬所需的錢物。蒙古軍、探馬赤軍的家屬多隨軍遷徙,與屯駐地點相隔不遠,其「奧魯」隸屬於當役軍人所在的萬戶府、千戶所之下。漢軍出征,家在鄉里,其「奧魯」由所在州縣管民官兼領。新附軍多未設置「奧魯」,軍戶由所在地區管民官與本軍協同治理。
  元朝極其重視對馬匹的管理。中央設太僕寺專掌馬政,在水草豐盛地區設養馬千戶所監牧。民戶養馬30~100匹,須抽取1匹入官。此外還經常強徵民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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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宋兵制

  中國宋朝(960~1279)重建統一的封建政權,南方經濟發展較快,北和西北地區民族矛盾轉趨激烈。1127年後,金兵繼續南下,宋政權偏安江左。北宋和南宋的軍事制度有許多不同之處,但總的是吸取晚唐、五代軍閥割據的教訓,皇帝加強集權,削弱大將兵權,以文臣御武事;集中大量財力、物力,供養大批招募來的軍隊,募兵制始終居於極其重要的地位。
  北宋時期皇帝直接掌握軍隊的建置、調動和指揮大權。其下兵權三分:「樞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諸軍,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樞密院為最高軍事行政機關,直接秉承皇帝旨意,調發全國軍隊,「掌軍國機務、兵防、邊備、戎馬之政令」,以及「侍衛諸班值,內外禁兵招募、閱試、遷補、屯戍、賞罰之事」,設有樞密使、副使等。三衙即殿前司、侍衛馬軍司和侍衛步軍司,分統全國禁兵和廂兵,各設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等,地位低於樞密院長官。樞密院與三衙分握發兵權和管兵權,互相牽制。率(帥)臣在平時統領同駐一地的各司軍隊,即同駐一地的軍隊平時要受三衙和率(帥)臣雙重統轄。戰時,軍隊受樞密院調發,由皇帝臨時派遣統帥(率臣),給以都部署、招討使等頭銜,率兵出征,事已則罷。這樣就使兵將分離,將不專兵。此外,還設有兵部,只掌管儀仗、武舉和選募軍兵等事。
  北宋主要有禁兵、廂兵和鄉兵,在邊境地區還有蕃兵等。
  禁兵是軍隊的主力,兵額多時在百萬以上,主要任務是「守京師,備征戍」。禁兵實行「居中馭外」的「更戍制」,除駐京師外,還分別到邊地或衝要地方戍守,一二年輪換一次,既使士兵往來道路,以習勞苦,又使兵不識將,將無專兵,以防止武裝割據或擁兵叛上。一般以50人為隊,2隊為都,5都為營,5營為軍,10軍為廂。營又通稱為「指揮」,是作戰的基本單位。步兵1指揮為500人,騎兵少於此數。各級主官名目繁多,大體是:廂、軍分別設都指揮使,軍還設都虞候,營設指揮使,其下尚有都頭等。禁兵的給養按規定較優厚,月俸分等發給,年節有賞,大典有賜,行軍另有行裝錢等。但有的妻室隨營,又加軍吏剋扣嚴重,禁兵生活都很困苦,特別是社會地位低下,深受將校欺凌和虐待,以致常常發生兵變。
  廂兵名義上也是一種常備兵,實際上是一支專任勞役的隊伍。它分屬各州和某些中央機構,「內總於侍衛司」。其組織編制大體如禁兵,給養比禁兵低,主要擔負築城、修路、運輸等雜役,多不訓練和校閱。
  鄉兵亦稱民兵,有的稱強壯、弓箭手、土兵、果毅等,是不脫離生產、農隙集結訓練的民眾武裝,以按戶選、抽的壯丁或募集的土人組成。其組織編制,各地極不統一,有的設指揮、都等,有的設甲、隊等。鄉兵服習水土,有的戰鬥力較強。朝廷遇有邊事緊急,也徵發鄉兵出戰,並發口糧和醬菜錢。鄉兵有的還可轉為禁兵。
  蕃兵是由北、西北邊境少數民族組成的武裝。在西南邊境還有砦兵、峒丁等。任務主要是邊境戍守。組織編制因部落而異,常見的有部族、姓、小姓等。朝廷對其首領區分不同等級給予錢糧、衣服和土地,對士兵也偶有賞賜。蕃兵、砦兵等熟習邊情,勇悍善戰。
  北宋神宗時,王安石等人曾推行新法,在軍事制度方面主要有保甲法、保馬法和將兵法。保甲法規定10家(後改為5家)為1保,5保為1大保,10大保為1都保,「籍鄉村之民,二丁取一」,農隙教戰。保馬法,即與保甲法相配合的牧養軍馬之法。「凡五路義保願養馬者」,由官府給予馬匹,或按市價發錢自買,每戶養1~2匹,免一定賦役,馬匹如有死病等情須補償。將兵法,即改變原來的「更戍制」,在全國重要軍事地區置將統兵,平時就地訓練,戰時接受調遣,「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士」。新法初行,頗見成效,但推行不久,隨著王安石變法的失敗而被廢止。
  南宋時期軍事制度較之北宋有很大變化。宋高宗開元帥府節制諸軍。樞密院的軍事領導體制雖然基本保留,但朝廷控制軍隊的能力已削弱,樞密院的軍權也隨之縮小。禁兵已不居主要地位,廂兵所在多有,蕃兵已不存在,而鄉兵建置更為繁雜,制度紛歧。軍隊的主力為屯駐大兵和三衙諸軍。屯駐大兵即抗金各將領所率領、屯駐在前線的軍隊。其稱謂幾經變易。後來,朝廷為加強對各屯駐大兵的控制,將其改為御營軍或行營護軍。紹興十一年(1141),又剝奪韓世忠、張俊、岳飛等大將的兵權,把他們的部隊改為御前諸軍,「遇出師取旨,兵皆隸樞密院」。屯駐大兵多是親族鄉里和軍將的舊時部曲,戰鬥力較強。其中,岳飛所率岳家軍最為著名,有「撼山易,撼岳家軍難」之說。此外,三衙分別領率3支大軍,初、中期在沿江和川陝邊界還陸續組建10支御前諸軍。這13支軍隊有軍、將、隊等編製,統兵官有統制、統領、正將、副將、準備將等,兵士一般區分為效用和軍兵兩級,每級又分若乾等。每支軍隊中有一定比例的「不入隊人」,充輜重、火頭(炊事)等非戰鬥任務。寧宗時,這些制度又遭破壞,往往以文臣控制軍隊。
  兩宋的募兵制宋朝的禁兵、廂兵、屯駐大兵等都實行募兵制。北宋檢選禁兵時,初有「兵樣」,按身長、體魄劃分若乾等,分送諸道,令如樣選募。以後用木梃代「兵樣」,差以尺寸高下。對應召者,根據身長、體魄以及技巧等確定等級,再按等級編入不同部隊。凡「亢健者」揀入禁兵,「短弱者」即入廂兵。應募以後,家屬可以隨營,本人須黵面涅臂為號,中途不得退役,實則終身為兵。兵員空缺則有時從子弟中補選。如果逃亡或犯罪,懲罰極重,甚至株連親屬和鄉里。每遇凶年饑歲,就大量招募破產農民,又往往收編「盜賊」為兵,即所謂「除盜恤饑」。在兵源缺乏時,也捉民為兵。罪犯也成為兵士的來源之一。
  兩宋軍隊的兵種及軍事法規兩宋時的兵種大致相同。主要是步軍,其次是馬軍。弓弩是重要武器,考核兵士較重視其挽弓能力。另外還有水軍。南宋水軍規模比北宋為大,已常用車輪戰船作戰。宋朝重視製造武器,興辦若干廠作,能大量生產弓弩,也能成批生產火藥兵器。還設置專門管理武器的機構。
  宋朝重視制定軍事法規,曾頒布《賞罰格條》。北宋仁宗、神宗時設立武學(軍事學校),實行「武舉」、「御試」等制度,培養、選任軍將。
  遼朝和金朝是中國北方契丹族和女真族上層相繼建立的兩個王朝。由於他們都保留著原始部族的痕跡,並處於由奴隸制向封建制迅速轉化的歷史階段,軍事制度初期多與本民族社會制度合為一體,進入長城以南地區後,既保有本民族特色,又逐步接受漢族影響,具有民族融合的特點。
  遼朝皇帝親掌最高兵權。下設北、南樞密院。北樞密院為最高軍事行政機構,一般由契丹人主管;南樞密院亦稱漢人樞密院,掌漢人兵馬之政,因而出現一個朝廷兩種軍事體制並存的局面。
  遼軍大體分為宮帳軍、部族軍、京州軍和屬國軍。宮帳軍,徵集直屬皇帝的著帳戶壯丁組成,是契丹族親軍,供宿衛和征戰。部族軍,主要由契丹以外的部族壯丁組成,供守衛四邊。以上兩種部隊是遼軍的主力。京州軍,亦稱五州鄉軍,徵集五京道各州縣的漢族、渤海族等的壯丁組成。屬國軍,由臣屬國壯丁組成。後兩種部隊為輔助兵力。遼初,貴族男子人人服兵役,年齡在15~50歲之間的列籍正軍,兵器、戰馬自備。「正軍一名,馬三匹,打草谷、守營鋪家丁各一人」,「人馬不給糧草,日遣打草谷騎四出抄掠以供之」。後來,「沿邊各置屯田戍兵,易田積穀以給軍餉。」遼軍以騎兵為主,主要武器是弓箭和刀槍。後期從宋朝傳入拋石機式的火炮,編有炮手軍。
  金朝軍事大權亦由皇帝直接掌握。其下設都統,後改為元帥府、樞密院等,協助皇帝統轄全軍。戰時,指定親王領兵出征,稱都元帥、左右副元帥等,權任極重,但是臨時設置,並非固定職務。邊防軍事機構有招討司、統軍司等。金軍的編制,初時與社會組織相結合,主要編為「猛安」、「謀克」,一般以百戶左右為一「謀克」,千戶左右為一「猛安」。「猛安」上統於萬戶府,「謀克」之下還有五十、十、伍等組織。兵員的徵調,1名正軍,配1名副軍,戰時副軍可以遞補正軍。兵為世襲,可以子弟替代,但不能以奴充任。
  金軍大體可分為本族軍、其他族軍、州郡兵和屬國軍。前二者為主力,後二者為輔翼。最初,奴隸主、封建主都應從軍。進入長城之南地域後,主要實行徵兵制,簽發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為兵,謂之「簽軍」。後期也行「募兵制」。金統治中原後,還仿漢制,實行發軍俸、補助等措施。對年老退役的軍官,曾設「給賞」之例。對投降的宋軍,常保留原建制,仍用漢人降將統領。金軍亦以騎兵為主,步兵次之。騎兵一兵多馬,慣於披掛重甲。各部族兵增多後,步兵數量大增。水軍規模也較大,但戰鬥力較弱。另編有炮軍萬戶。除冷兵器外,還使用火炮、鐵火炮、飛火槍等火器作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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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兵制

  隋朝和唐朝是中國統一的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重新建立、各民族進一步融合、經濟發展、國力強盛的時期,也是府兵制進一步完備並走向敗壞,軍事制度發生重大變化的時期。
  隋朝沿襲和發展了西魏、北周府兵制。在皇帝直接統轄下,設立12衛府。每衛府統1軍,置大將軍1人,將軍2人;下轄驃騎府、車騎府,分置驃騎將軍、車騎將軍;再下設大都督、帥都督、都督。煬帝時,改驃騎府為鷹揚府,置鷹揚郎將,並取消將軍、都督等名號。軍府按「中外相維、重首輕足」的方略,分置在京城及衝要地區。12衛除臨時受命征伐外,平時主要擔任京城宿衛和其他軍事要地或重要設施的駐守。府兵與禁兵及其他軍隊相互為用,相互鉗制,以便皇帝控制軍隊和維護全國統一。
  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文帝對府兵作了重要改革。在代周前後曾下令將府兵將領賜胡姓的恢復本姓,軍人也不再隨從將領的姓氏;重新整理鄉兵,將私家部曲收編為國家軍隊。開皇十年(590),又頒布詔書,規定「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同編戶。軍府統領,宜依舊式。」軍戶編入民戶,改屬州縣管轄,不再存在。但軍人仍有軍籍--「軍名」,無論在軍、在役或在家,凡軍役範圍內的事宜,均屬軍府管理。軍人依均田令受田,免納租庸調,平日生產,每年有一定時間輪番宿衛,戰時出征,資裝自備。在鄉為農,在軍為兵,實行兵農合一、寓兵於農的制度,這是隋朝及唐初府兵制的特點。
  隋朝常備兵約60~70萬人,戰時徵募達130萬上下。煬帝時,大肆擴軍,「增置軍府,掃地為兵」,還「募民為驍果」,而「驍果之家,蠲免賦役」。因此,「租賦之入益減」,府兵制也遭到削弱。
  唐朝初期恢復府兵制,較隋朝更為完備。府兵為基本的常備軍,平時隸屬於皇帝的12衛和皇太子的東宮6率。每衛設大將軍1人、將軍2人,每率設率1人、副率2人。平時負責管理府兵輪番宿衛諸事,戰時經皇帝任命,率領從各府調集的府兵出征。即「若四方有事,則命將以出,事解輒罷,兵散於府,將歸於朝。」重要軍機大事由政事堂舉行的宰相會議輔佐皇帝商決。尚書省的兵部,主要負責武官的考核、任免,軍隊的編制、簡點和輪番,甲仗的管理等。
  太宗時整頓府兵制度,12衛各領40~60府。鷹揚府恢復驃騎府、車騎府的舊名,不久又改為折衝府,「因地立稱」,分別冠以所在地名。府分上、中、下﹕上府為1200人,中府為1000人,下府為800人。全國最多時共設634府,府兵約60萬人,主要分佈於政治中心地區的關內、河東、河南及鄰近諸道,旨在「居重馭輕」,「舉關中之眾以臨四方」。
  折衝府為府兵的基本組織單位。每府置折衝都尉1人,左右果毅都尉各1人,長史、兵曹、別將各1人,下轄4~6團。每團200人,設校尉,轄2旅。每旅設旅帥,轄2隊。每隊設隊正,分為5火。每火10人,有火長。每隊、每火的裝備,如馬、馬具和鍤、斧、鉗、鋸等,均有定數。府兵自用的武器、裝具和征途所需糧食皆自備。馬匹不足,由官府供給。平時訓練在冬季進行,由折衝都尉率領本府兵馬習戰。
  府兵的調遣、指揮權屬於朝廷。凡發兵10人以上,除緊急情況外,都要有尚書省、門下省頒發的皇帝「敕書」和銅魚符,州刺史與折衝都尉勘契乃發。府兵每年需輪流到京師宿衛,稱上番。由兵部依各府離京師遠近,確定上番的次數,每次1月,平均每年在役可達3月左右。部分府兵被派遣到衝要地區戍守,一般為1年一次。
  府兵的來源,主要是從自耕農和地主中挑選,後來則漸以貧苦農民充役。按照規定,「三年一簡」,即3年徵一次兵。凡20歲以上的健壯丁男,都是簡點對象。簡點標準,以資財、材力、丁口三者為據,「財均者取強,力均者取富,財力又均先取多丁」。一般21歲入役,61歲出軍,實為終身服役。後來,征戰益多,勳賞不兌現,社會地位下降,地主也漸漸厭惡當兵,特別是「番役更代多不以時」,土地兼併嚴重,均田制逐步廢壞,軍資無所依靠,府兵乃紛紛「亡匿」、「耗散」。玄宗時,下令將服役期減少至15年,自25歲起服役,40歲乃止;又將「三年一簡」改為「六年一簡」,但都未實現,以致折衝府無兵上番。天寶八年(749),被迫停止上番,折衝府從此名存實亡。
  由於府兵制日趨敗壞,唐初即存在的募兵制便逐漸興盛。從開元十年(722)起,大規模召募壯士充宿衛。開元十二年,更名為騎。次年,騎達12萬人,分隸於12衛,每衛1萬人,又分為6番,輪流上番服役。平時近營為堋,教閱弓弩,免除賦役,資糧由官府供給。騎多是被強迫入募和已逃亡再來應募的折衝府衛士,實際上是攤派兵役,其重要變化是由盡義務變為受僱傭。騎自始就很衰弱,其召募亦無定制,前後只維持20餘年。
  唐初,駐防京城和宮廷的部隊統稱禁兵或「天子禁軍」。從12衛府輪番調來宿衛京城的府兵,稱南衙禁兵。單獨組建、駐防宮城北門的禁兵,稱北衙禁兵。他們最初是從跟隨李淵起事的軍人中簡選3萬人組成,稱為「元從禁軍」,系父子相代,專事宮城宿衛。以後,太宗又從中選善騎者百人,供戍衛、田獵之用,號「百騎」。另置北衙7營,選驍壯者,於玄武門左右屯營,號「飛騎」。高宗時,置左、右羽林軍。武則天時,改「百騎」為「千騎」;中宗時,改「千騎」為「萬騎」,分左、右營;玄宗時,增左、右龍武軍;肅宗後,也多有更易。禁兵一般是召募來的,歷來驕惰怯弱,後受宦官控制,更加腐敗。但是,唐朝後期主要靠禁兵維持殘局。
  唐初,駐防邊境的軍事機構稱鎮、戍。鎮與戍均有上、中、下之分。上鎮500人、中鎮300人、下鎮300人以下,每鎮設鎮將、鎮副各1人。上戍50人、中戍30人、下戍30人以下,每戍設戍主、戍副各1人。此外,在少數地方,大者設軍,小者設守捉,各設使和副使統領,有的由州刺史兼任使職。地方兵中多為各地輪番到邊境戍守的戍卒,稱「防人」,3年一代,自備資糧;另有少數召募來的兵,稱「防丁」或「丁防」。玄宗時,在戍卒中召募能更住3年者,官給賜物;後又召募長期從軍的健兒,稱「長征健兒」,資糧等均由官給,稱為「官健」,是由國家供養的職業軍人。後期,地方藩鎮的軍人主要是這類「官健」。從武則天時期起,北邊部分州還建立一些民眾武裝,稱團結兵,其他地區也有土鎮、土團、團練等。團結兵一般是「選丁戶殷贍,身材強壯者充之」。官府給予身糧、醬菜,免其徵賦。主要任務是配合軍隊防衛邊疆。他們由州刺史或節度使統轄。
  唐朝還制定了比較完備的軍事法律,如《衛禁律》、《擅興律》、《捕亡律》、《宮衛令》、《軍防令》、《兵部式》、《兵部格》,對軍人的職守、賞罰等有較詳細的規定,凡違犯了「令」、「式」中的有關規定,就要依「律」、「格」給予懲處。
  唐末,各節度使控制地方政權,憑藉其擁有的土地、人丁、財賦,豢養大批軍隊,與朝廷抗衡,改變了「內重外輕」的態勢。安史之亂以後,割據日甚,以致「方鎮相望於內地,大者連州十餘,小者猶兼三四」,「自國門以外,皆分裂於方鎮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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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南北朝兵制

  中國南北朝時期(420~589),國家分裂,政權常依軍權的大小和兵勢的強弱而頻繁更替。南朝軍隊體制基本沿襲晉制,世兵制衰落,主要實行募兵制。北朝,拓跋氏初期乃實行兵民合一的部族兵制,入中原後逐步封建化,後期創立了府兵制。
  南朝宋、齊、梁、陳的軍隊,多有中軍(亦稱台軍)和外軍的區分。中軍直屬中央,平時駐守京城,有事出征。宿衛京城的編為領、護、左衛、右衛、驍騎、游擊等六軍。宋武帝劉裕曾恢復屯騎、步兵、越騎、長水、射聲等五校;加強殿中和東宮宿衛兵力,以圖扭轉東晉以來內弱外強的局面。但是,不久由於宗室自相殘殺而未果,以後各個政權都未能改變這種局面。外軍分屬各地都督。都督多兼刺史,常擁兵自重,與中央相抗衡。
  軍隊以步兵和水軍為主,騎兵較少。初期,兵員來自世兵。後來,由於戰爭的消耗,士兵的逃亡和被私家分割,部分兵戶變為民戶,兵源趨於枯竭,於是募兵制逐漸成為主要的集兵方式。私家也通過募兵組織部曲。招募的對象是大量的失地流亡農民,將領待兵亦較寬惠,因而士兵的地位和戰鬥力都高於世兵。
  北朝北魏軍隊,初期以鮮卑族為主體,也吸收被征服民族的成員當兵,分由各部落酋長率領,幾乎是單一的騎兵。在其統治範圍擴展到漢族集中居住的地區以後,漢民當兵人數增加,攻城戰增多,軍隊由單一的騎兵變為步、騎兵結合。後期,步兵比重超過騎兵,成為主要兵種。
  北魏統治擴大到中原以後,軍隊分為中兵、鎮戍兵和州郡兵。中兵亦稱台軍,主要擔任宮廷及京城的宿衛,也是對外作戰的主力。有羽林、虎賁、宗子、庶子、望士等名號。以領軍將軍為最高長官,下有幢將、羽林中郎將等。鎮戍兵是為保衛邊防而設置的,初時僅設置在北部邊境,後來擴展到南部邊境。鎮相當於州,設鎮都大將、都副將、大將、將等軍官;戍相當於郡,設戍主領兵,一般由郡守兼任。各鎮、戍大小不一,兵額不等,多達數萬,少則千人。在鎮、戍之間,有的還設防一級組織。州郡兵,置都尉統領,是諸州所轄的、維持地方治安的部隊,有時也奉皇帝調遣出征或充作鎮戍兵。
  北魏後期出現兵戶,它包括充當中兵羽林、虎賁的鮮卑族人;鎮戍邊防的鮮卑族人;中原強宗子弟和遷配為兵的罪人及其家屬;叛逃被追回後遷至內地的北方少數民族人;一部分被征服的南齊地民戶。兵戶丁男終身為兵,世代相襲,社會地位低於民戶,生活艱難,「役同廝養」。同時,漢族民戶也要定期輪番服役,最初主要充當諸戍的戍卒和諸防的防人,後來也常併入中兵。
  北魏軍隊中,部族兵的給養由各部自行掠取。中期以後,中兵、鎮戍兵靠朝廷向州郡徵收軍糧,統一供給,同時實行屯田積穀。
  東魏和北齊的軍隊主要是原6鎮和洛陽的鮮卑兵。北齊初加以精選,稱「百保鮮卑」,又選漢族勇士,以備邊要。河清三年(564)均田令規定﹕男子18歲受田,20歲充兵。
  西魏、北周在繼承鮮卑族傳統和接受漢族影響的基礎上,創立府兵制。宇文泰在西魏當政時,於大統十六年(550),確立府兵的組織系統,選拔體力強壯者充當府兵,是府兵制之始。府兵制初創時,中央設8個柱國大將軍。其中宗室廣陵王元欣僅有虛名;宇文泰為都督中外諸軍事,是最高統帥;其他6個柱國實際分領府兵。每個柱國督2大將軍。每個大將軍督2開府將軍,共24開府,為24軍。領官有儀同、大都督、帥都督、都督等。編製有團、旅、隊。總兵力約5萬人。宇文護時,增柱國、大將軍之數而削其權,以24開府將軍領兵。
  北周武帝時,又削開府之權,改諸軍軍士為侍官,使府兵成為中央宿衛軍,歸皇帝直接掌握。作戰時則臨時命將配兵,以便皇帝控制和指揮。
  早期府兵自相督率,不編戶貫。統兵官中的漢族將領及其他少數民族將領,用鮮卑賜姓,軍人亦從主帥之姓,帶有部族兵的色彩。府兵除自帶弓刀以外,其他武器裝備均由官府供給。平時輪番服役,半月宿衛,半月訓練;戰時則出征打仗。府兵本人免除賦役,社會地位較世兵為高。
  西魏府兵以鮮卑人為骨幹,又廣招關隴地區漢族豪右作為補充。北周武帝時,為擴大兵源,對九等戶中第六等以上的民戶實行徵兵制,規定三徵一丁。以後,由於戰爭頻繁,徵兵對像又擴大到包括貧下戶在內的一般享受均田的農民。
  府兵是西魏、北周軍隊的主力,但不是唯一的軍隊。當時,中軍除府兵擔任京城宿衛外,還有專任宮廷侍衛的禁軍,由千牛備身、左右武衛、領軍將軍等統領。地方的鎮戍兵、州郡兵仍然存在,它們都不屬於府兵系統。此外,南北朝時期,世家豪族勢力強大,大都擁有人數眾多的家兵、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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