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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退貨的法律規定

退貨的法律規定

請態度要堅定,千萬別被售貨小姐的晚娘臉給嚇到,他們搬出公司法條,你就搬出國家法條,反正該退的貨,一定要退,才不會對不起自己啊……


不知道是為什麼 , 我這雙手就像是被魔法詛咒了一般,每次買東西,即使千挑萬選,但就是會買到瑕疵品回家。


再加上耳根軟,抵擋不 住推銷員的三寸不爛之舌 , 常常抱一些隔天就看不順眼的衣服回家。


不過,我也不會因此受氣,因為本人的臉皮夠厚,只要我不喜歡,不管在多遠買的,我都會拿去「退貨」。


首先,有瑕疵的商品比較好退。


像許多超市買回來的食物,要拆掉保鮮膜才能確定品質如何,因此,我家附近的超市就被我退過發臭的雞腿、切開後發爛的西瓜、底下那面發黴的蓮霧等。


沒有瑕疵,純粹只是買回來就看不順眼的東西就比較難退了。


早年,在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還沒出爐時,那時要退貨全講運氣,碰到刁難的售貨小姐常常鎩羽而歸。


但消保法出爐後,即情勢逆轉,退貨好退多了!


拿我最常退的衣服來講吧!


「小姐,這是我前天買的衣服,我想退!」


「哦!請問是那裡有問題嗎?」


「沒有,只是我不喜歡了,想退。」


「抱歉,公司規定沒有壞就不能退。」


「可是,根據消保法規定,凡是這種有人推銷的買賣,只要在七日內我都可以退貨,不須任何理由啊!如果你不讓我退,我可?! H去消基會檢舉。 」


通常,拿出消保法後,小姐就會讓我退了,但還是有不肯的。


有一次,小姐指著牆壁上 A4的公告:「 貨既售出,概不退換 」,再加上桌上貼的:「 折扣期間,恕不退換 」。


很多人看到這種情況可能就會打退堂鼓了吧!錯了,「小姐,你們這樣寫是犯法的你知道嗎?消保法規定不能以這種契約形式來約束消費者,所以就算你們公司有這樣寫也沒用,衣服你還是得給我退。 」


可是,有時即使法條都搬出來了,售貨小姐還是不肯退,以前我還曾為此與小姐吵了一個小時。


現在聰明了,有些售貨小姐因為職位較基層,在她們心中,公司規定絕對大於法律規定,若硬不讓退貨,也不必跟她們吵,直接找公司就行了。


在百貨公司買的,就找百貨公司的客服部,在專賣店的,就直接找那個品牌的總公司客服部。


根據我的經驗,這些經理級的人的確都比較有法律的觀念,跟他們溝通後(消保法還是得拿出來用),就會讓我退了。


尤其是在百貨公司,現在都有退貨的觀念了!


什麼都不須要解釋就有客服人員服務到好。


另外,還有一種常見的拒絕退貨理由,「小姐,很抱歉,我們公司規定掛牌剪下後就不能退貨了!」


這種也是不成立的說詞,我買衣服回家穿,掛牌當然要剪掉啊,就像包裝要拆一樣嘛!


只要衣服本身完整,並無損壞,公司還是得退的。


退貨時,還有個必勝招數,就是「態度要堅定」,千萬別被售貨小姐的晚娘臉給嚇到,他們搬出公司法條,你就搬出國家法條,反正該退的貨,一定要退,才不會對不起自己啊!


另外,許多售貨小姐會勸你用換的,通常價錢若不到原價的話,還 會再勸你買一點其他的東西 , 如果真能換到自己喜歡的東西也不錯,但若換的東西還是不太喜歡,也不必勉強自己,該退的,還是要退的。


P.S. :還有一條也是最近消保法才成立的以前妳跟別人定貨因為商人怕妳跑掉都會叫妳先給幾成的定金不過等事後妳後悔了在跟商人說你不要這個東西時一般商人都不會退你定金可是現在因為消保法有規定商人必須要給消費者15天的考慮期若消費者在這15天內後悔商人都必須將定金全數退回否則妳都可以去消基會檢舉


PS: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為方便您消費申訴及諮詢,所建置的 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已正式啟用。


您只要拿起電話撥1950四個號碼,這個電話就會直接轉接到當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即可迅速獲得服務,歡迎多加利用。


所以如果有白目的業者~~你就直接再他面前撥給他看~~嚇死他們~~看敢不敢不給你退


PS:消保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若是你去賣場親自買的並不適用七日日無條件退貨的要件請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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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買賣好像跟我認知的不一樣

所謂訪問買賣並不是店內有人介紹之買賣行為

而是路上隨機尋找對象的那種訪問買賣

也就是無固定店面的才是訪問買賣

或是雙方並無直接面對面經由個種管道聯絡而達成的買賣

才是訪問買賣

而消費者自行進入店家,並經有店內服務人員介紹而達成之買賣((不適用7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之資格)

只能壞掉換貨,但不能因為不喜歡而退貨

完全違反消保法,原本制定的規則



消保法是保障:訪問買賣與網路購物這種無法當面確定商品狀態之買賣行為(這些才適用7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之資格)

與商品不實陳述之買賣行為或商品損壞之買賣行為,不實陳述需要舉證如何不實

而不是已經當面確定商品狀態的買賣行為

PO文者已經因為用錯法條或誤解法條而製造出對商家的侵權行為了

這上到法院光法條就已經站不住腳了

[ 本帖最後由 aini7225 於 2011-10-22 05:09 編輯 ]
希望台灣有不適任司法人員淘汰制度,不能再讓不適任司法人員踐踏台灣尊嚴
強烈要求修改憲法,憲法必須刪除多餘的中國領土
台灣法律、司法制度總檢討,司法人員請改用培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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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 買東西 7天內可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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