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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沒過關! 1200億欠稅討不回?

修法沒過關! 1200億欠稅討不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20/69/2tn14.html欠政府幾十億的稅,可以不用繳嗎?現行的財稅法,追討期限是五年,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修正版本,想延長期限到十年,沒想到竟然沒有完成三讀,所以2007年移送的欠稅案,追稅期將在明年三月到期,如果法案到時還沒通過,算一算總共1200億稅金,恐怕得一筆勾銷,包括黃任中家族,超過45億的稅金,還有環亞飯店欠下的20億稅款,國稅局可能通通追不回來。

五月繳稅,六月結算,國稅局頭大了,因為有1200億的欠稅收不回來,現行的稅捐法討稅期限最長5年,原本打算修法延長到10年,結果修正案沒過關,無黨聯盟這一撤,2007年移送執行的案件,追討期限明年三月就到期,總共1200億元得要一筆勾銷,國稅局公佈現階段的欠稅大戶,黃任中家族就超過45億元,環亞飯店也超過20億元,去年度的欠稅最大戶,藝人賀一航還有前太電董座孫道存,如果下個會期稅捐法修正繼續沒過,那麼這兩個人,就可以成為修法怠惰最大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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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不知道現在還有法修不過的...
國民黨立法院絕對多數  想要修的法豈有過不了的道理  只是看國民黨想不想修而已...
就算選舉到了 還是向財團低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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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於要不要做 不然國民黨甲級動員 一下午法案就通過了
但欠稅的不大多是國民黨的黨國大老之後.或是國民黨的紅頂金主
國民黨連做做樣子都不肯....腐敗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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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無能..
首要任務是政策買票(公務員加薪)..
哪在乎其他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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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靠攏財團的模樣還真是讓人感到無比噁心!國家稅收不足的
情況之下,這一千二百億無法追回?這到底是公權力不彰還是不想
執行公權力?

小老百姓欠個一百二十萬,國稅局就可以哇哇大叫了,而面對這筆
天文數字,竟然要放過嗎?那我們這些繳稅的民眾是不是腦袋有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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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沒過關!  每次只要一有這種修法問題,國民黨就愛推給前朝

不是推說是民進黨內修的法,就是民進黨也沒投等等之類的,

總覺得國民黨是當民眾都是白痴嗎? 一直以來立院一黨獨大,

這些鬼話能騙的了誰呀!!! 來個甲級動員管你是啥自肥法案..

無黨或民進黨能擋的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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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追稅問題我倒是有稍微不同的想法,以下分享給各位:

依行政程序法、稅稽法之規定,公法之債權時效為5年,而送執行後5年亦罹於時效,
也就是說,一個稅捐案件最長的時效是10年。
此與民法的消滅時效原則上為15年不同, 在民法上我國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時效完成後債務人
得援引時效抗辯拒絕履行,但債權債務關係並不因此消滅;
相對地,公法上的債權則為5年,且採「權利消滅主義」,亦即國家若怠為履行,5年後該債權即消滅而非如民事法律關係一般。

為何兩者有此差異?
原因很簡單 :
   民事法律關係是私人間的法律關係,人民若追討債權不果時,應循訴訟關係主張而無法自力救濟;而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則是以「國家居於強勢地位」,原則上行政執行處得逕為強制執行,且當事人非有將受不可測之損害時,不得申請停止執行(執行不停止原則),此種雙方權力、地位不對等的情況,若再予以過長的時效,將對人民權利造成不可測之損害。 且換個角度想,國家既有如此權力,何以於5+5年內仍無法妥善完成執行程序? 此非公權力自己怠惰又是什麼?

因此,個人認為目前公法上的債權時效為5年其實並無不妥。真正該檢討者應該是「執行效率」問題,且應設立機制嚴辦「放水」的官員, 否則為針對大企業的同時反而有可能侵害到一般老百姓的權利,如此未必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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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oveendou 於 2011-7-7 20:24 發表
關於追稅問題我倒是有稍微不同的想法,以下分享給各位:

依行政程序法、稅稽法之規定,公法之債權時效為5年,而送執行後5年亦罹於時效,
也就是說,一個稅捐案件最長的時效是10年。
此與民法的消滅時效原則上為1 ...
的確問題出在追討太慢  但是執政者想要延長追討時間 來彌補這個問題  現在法案沒過  就是一個幫助財團逃稅的好理由
行政院現在是國民黨在管的   立法院國民黨也是絕對多數   兩者在互踢皮球  是誰的錯?
一個問題不解決  只想用這樣的方法欺騙人民嗎?

還有那個影響一般人的問題  我想是不會啦   對一般人民追稅   我看搞不好不會超過五個月  這些以億為單位的財團 才有能力鬥五年

[ 本帖最後由 wfpswfps 於 2011-7-7 22: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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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fpswfps 於 2011-7-7 22:11 發表

這個東西是行政院送的
行政院現在是國民黨在管的   立法院國民黨也是絕對多數   兩者在互踢皮球  是誰的錯?
當然是執政當局的問題,
然而就算將執行的時效展延為10年,
若執政當局施壓而使執行處不執行,或是單純只是行政自我怠惰,
如此就算延長到100年也沒用,
受苦的只是一般的老百姓而已不是嗎?
試想過了9年多執行處突然派人來你家貼封條的情況...

所以個人認為該講究的是「執行效率」,而非「時效長短」。
公法債權的時效不宜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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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oveendou 於 2011-7-7 22:20 發表


當然是執政當局的問題,
然而就算將執行的時效展延為10年,
若執政當局施壓而使執行處不執行,或是單純只是行政自我怠惰,
如此就算延長到100年也沒用,
受苦的只是一般的老百姓而已不是嗎?
試想過了9年多 ...
請問一下大大  依你的高見
要如何才能防止這種壓案的情形   增進執行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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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fpswfps 於 2011-7-7 22:30 發表

請問一下大大  依你的高見
要如何才能防止這種壓案的情形   增進執行效率呢?
很難,諸如設立獎懲制度、其它監督制度...等其實也只是把問題丟到另一票人手上而已,
試想如何能確保考核、監督人員的工作有落實呢?
本人智慧有限,充其量只能提出 :
若是執政者以稅捐為討好特定族群的手段,
除在部分情形可以刑事處罰介入(司法權現在由誰掌握?)外,
也只能透過人民的選票制裁罷了
(有點類似人民無公法上請求權時,欲要求機關作為或不作為時,只能端靠機關的良心而已...類似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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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oveendou 於 2011-7-8 16:32 發表


很難,諸如設立獎懲制度、其它監督制度...等其實也只是把問題丟到另一票人手上而已,
試想如何能確保考核、監督人員的工作有落實呢?
本人智慧有限,充其量只能提出 :
若是執政者以稅捐為討好特定族群的手段, ...
看來我們的結論是一樣的  就是把騜換下來才是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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