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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請教各位大大社區大樓管委會的問題

請教各位大大社區大樓管委會的問題

小弟為社區委員之一..近日來.社區主委未經開會同意.且未公告社區大眾就私自找廠商報價修繕公設.金額數目不小有圖利回扣之嫌移..請問這樣有甚麼法律可告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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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開會私自找廠商

這有點難說......看一下當初管委會對此類行為的規範

如果沒有 要求召開會議請求說明  並且定一下規則出來

回扣

涉及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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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說沒開管委會還是區權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明定~管委會有社區設備一般改良跟修繕的權責
重大修繕或改良才需要經過區權會~
最難認定的就是所謂"一般"跟"重大"的認定
法官會參考規約~一般的公定版社區規約會限定一般改良在10萬元之內~當然那要看各社區規約的訂定

如果連管委會都沒開過的話~沒有會議紀錄或簽呈
自行請廠商來做~那就可以透過管委會開會~
由監委或財委提連署罷免~然後告侵權

收回扣的實證並不好蒐證~除非手法很低劣
如果抓到的話~就是背信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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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為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住戶規約,詢問管委會一下,應有會議記錄,先搞清礎權利義務關係,看社區主委是否有此權限。社區主委的行為恐涉及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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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惡劣的管委會,應該會重選,以避免從中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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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已有人大概回答了~(公管條例部分)
而刑法部分除背信外亦有侵占問題(當然後者較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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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委自己找人對公共設施進行施作,未經管委會會議通過,要抵制他很簡單,廠商請款時,財委與監委的章不要蓋(一般大樓館委會請款的設計,銀行提款單都是要主委、財委、監委三顆小章,再加管委會的大章),他就請不到款了,廠商請不到款,主委這個當時的委託人就麻煩了,必然要去找財委監委「商量」,這時,就可以好好讓他知道,不是他一個人說了算,管委會是合議制,主委只是對外的代表而已。

至於有無違法,侵佔大抵不可能成立,畢竟他並非將公款納為私有。
若有拿回扣(這要有證據)、或做出不利大樓的情事以圖利自己或第三人,則會有「背信之嫌」,這是公訴罪,嚴重唷。

最簡單的方法,向他表示「管委會是合議制,凡有重大決定、採購事宜,請盡量大家議決後執行」,若不從,委員的職務一般都是委員互相推選,只要先跟其他委員講好,在開委員會時發動「重新推選職務」的提案,通過後,想辦法推別人當主委就好嘍。(職務推選不用到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去,委員們互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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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無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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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在此有一點小意見
如果其他委員都被主委說通或都聽從主委的且社區其他住戶又都較不關心社區事務那不就一切都完了嗎
比如說監委和財委都和主委交情很好豈不是投訴無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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