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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刑法 作為犯 不作為犯

刑法 作為犯 不作為犯

1.作為犯  不應為而為   >
純正作為犯   <<<僅得以積極地作為方式  EX:§237、239、347、358
不純正作為犯   <<    得以積極作為方式或消極不作為方式皆可實現構成要件之內容而成立之罪名
   EX:§271、277   
<<<<<<<<<這裡出現問題  。這樣殺人罪   這裡寫  不純正作為,但是一堆網站 寫 純正作為犯
讓我有點搞不懂了 <<<<請大大解釋
因為  純正  不純正  <<<只差1個字,但是差很大。
請問是純正 還是不純正   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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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另外一說,就是只有  作為犯  (沒有分純正與不純正)
之後不作為犯(就有分 純正與不純正) <<<<<<如果這樣分的話,殺人 屬於  作為犯 所以沒必要在分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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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作為犯 應為而不為

純正不作為犯   聚罪不解散罪
不純正不作為犯  不餵食,等小孩餓死

<<<<<之後 又有人  說    作為犯 <<<<通常常見的方式     不作為 <<<<例外(通常不常用的)
<<<<<<<<<看到後來就變的超瞎

[ 本帖最後由 kevin90018 於 2010-11-30 11:5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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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大的概念應該是有點錯誤

作為犯與不作為犯的區分其實是原自於"行為"的概念
也就是刑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所稱的"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當然"行為"的概念會牽涉到許多行為理論(也就是什麼才是刑法上所稱的"行為")
不過"行為"理論並非是"作為"或"不作為"區分的關鍵
"作為"或"不作為"的區分是"行為"下位階的概念
簡單來說 就是刑法處罰的是"行為"
而"行為"又可以區分為"作為"與"不作為"
如以殺害嬰兒為例:
1.積極的"動"態行為來用刀殺害嬰兒
2.消極的"靜"態行為來不餵食而餓死嬰兒
以上二者都是刑法二七一條所謂的"殺人"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去區分"作為犯"與"不作為犯"這是沒有實益的 因為不管是"動"或"靜"二種行為都會構成"殺人"的行為

那為何我們要區分"作為犯"與"不作為犯"呢?(.....我希望我可以從簡說)
從原因上來說 應該是起源於社會(國家)團體需求的必應然再加上理論派的分類的使然
因為我們發現 有時候我們是需要行為人做出一定的行止(動或靜,不一定是作為或不作為)
就比如刑法第一四九條聚眾不解散罪
並不是處罰行為人不是做了什麼事情 而是處罰行為人沒有做什麼事情(即構成要件裡的"而不解散"(非"作為或不作為"人)
比如刑法第三零六條第二項的受退去之要求無故不退去
是處罰行為人受退去之要求無故不退去的不作為
此上二者 都是要求行為人"不可以再做某種行為" 若是行為人再做那他便構成了犯罪
以上 可以說是"作為犯"與"不作為犯"的區分主要基礎

再來我們要討論的是"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區分
"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概念
其實是涵蓋了"行為類型"與"犯罪類型"的區分(比如來說;:行為類型可以區分為"作為"與"不作為";犯罪類型又可以區分為"作為犯"與"不作為犯"){***這是很重大的不同點}
當"行為類型"與"犯罪類型"的概念融合後 我們又發現原來"不作為犯"還可以區分為"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兩種
1.想像所有的行為是一顆西瓜 行為類型的區分方式是從上到下切一刀 犯罪類型的區分方式是從左到右切一刀 如此分下來的結果是有四種類型:作為+作為犯;作為+不作為犯;不作為+作為犯;不作為+不作為犯
2.於是我們的區分行為人的行為類型與犯罪類型後,可以很理所當然的說作為類型構成作為犯;不作為可以構成不作為犯。但是"作為+不作為犯"與"不作為+作為犯"的類型呢?
3.就像前例我們提到的"消極的不餵食而餓死嬰兒",行為人(非作為或不作為人)是用消極的不作為(不餵食)來達成殺死嬰兒(餓死嬰兒)的行為。所以從行為類型來說,行為人是用了一個"不作為"的方式來達成"殺的行為方式"而構成了殺人行為。
4.於是我們發現行為人的行為類型與犯罪類型有時候並不能完全等同。雖然大致上來說我們處罰的行為大多是作為型態(比如說殺人、傷害、竊盜、搶劫等),但是我們又沒有辦法否認消極的不餵食他人而讓他餓死也是一種殺死人的方式。
5.所以,"理論上"我們又把犯罪區分為作為犯、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三種類型。
6.這樣的分類結果就是
(1)作為構成作為犯罪類型(如開槍射殺他人)
(2)作為構成了不作為犯罪類型(這是一個矛盾的假設,不可能存在。EX聽從警察的解散命令而解散,就不可能構成聚眾不解散)
(3)不作為構成作為犯罪類型(如不餵食嬰兒而餓死嬰兒)
(4)不作為構成不作為犯罪類型(如聚眾不解散罪)
7.所以我們可以簡單的把行為與犯罪類型劃成一個簡單的分類圖形:(1)行為→          作為
                      不作為
-----------------------------------------------------------------------
    (2)犯罪類型→            作為犯
                      不作為犯
-----------------------------------------------------------------------
    (3)行為+犯罪類型→純正作為犯(以作為行為構成作為犯)
                     不純正作為犯(以作為構成不作為犯。這
                     是個矛盾的命題,前已述及)
                     純正不作為犯(以不作為構成不作為犯)
                     不純正不作為犯(以不作為構成作為犯)

所以我們的重點就是"如何區分不作為犯裡的[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
而這類型的區分方發卻不複雜,只要我們觀察行為犯類型就可以得出 因為不作為犯與作為犯的區分基礎就是從犯罪類型而來的
當我們反視聚眾不解散罪等犯罪類型可以發現,某些犯罪類型是"一定要不作特定的行為"才構成犯罪 這種類型我們就稱呼他作"純正不作為犯"
而其他以不作為行為達成行為犯罪類型的我們便稱呼他為"不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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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大大精闢的分析。有很大的了解。
看完眼睛都脫窗。超詳細解說。
感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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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想回答的,看到樓上完善的回覆後就省下一些工夫了。
最後只想問: 純正「作為犯」? 不純正「作為犯」?.. 第一次聽到這種稱法。即便有,如此分類有任何實益可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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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樓的很有專業~
佩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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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3# kevin90018 的帖子

對阿,
就像這位大大所說的
密密麻麻的一堆字
跟本就類似在玩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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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僅問到犯罪類型
二樓大大另增加"行為類型"論述
未直指核心
多增了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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