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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民法 759 宣示登記

民法 759 宣示登記

1.宣示登記 及生效力。 (但是不能處分其物權)。
有沒有 舉例。
比如 a父 死亡  b子 繼承 表面上有效。 但是實際上 如果要對 繼承之物 做拍賣動作 還是需要登記 就對了。
<<<<這是我自己想的 不知道有無對錯。

                     民事三種判決  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形成判決。
                     形成判決 是即刻有效。

2.給付判決   確認判決   是不登記  無效   
是這樣嗎?  可否舉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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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條僅針對*************不動產物權**************除此以外不適用之

因不動產物權之移轉等要求------公示原則---------登記就是公示-----

至於繼承是所謂----對被繼承人之財產為公同共有

                 被繼承人之****不動產關係******有759條規定的適用

((民事三種判決  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形成判決。 形成判決 是即刻有效。))

要這麼理解也是可以........但實體法規實體法.訴訟法歸訴訟法.

((給付判決   確認判決   是不登記  無效  是這樣嗎? 可否舉個例子))

不是

給付判決.是ㄧ個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一個執行名義

確認判決.是針對過去法律關係為確認.......如債務不存在之訴

         如果確認債務不存在確定.
         
                 即使債權人有該執行名義(向是本票裁定啦)亦無法以之聲請強制執行

形成判決.形成新的法律關係.如離婚判決.在勝訴確定時.即婚姻關係就消滅

簡單的說.判決的效力.有可能要透過登記才發生應有效力.這時才須拿判決去登記.

換言之判決只有在部分的情形才會與登記有關係.與判決本身效力無關

登記只是是法律要求的一種步奏

[ 本帖最後由 VISTA01 於 2010-11-24 21:1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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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懵懵懂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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