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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法拍屋

法拍屋

在下買了一棟法拍屋,而該屋一、二樓具有違建
而在拍賣時該屋將違建列入該屋之坪數內,其是否合理?
主要是依據什麼法規?(不曉得該找哪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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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般法院民事執行處的拍賣公告

ㄧ定會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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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標的第__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
    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
    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該__建號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
    鄰地,即同段第__地號土地【□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泉源不
    明□據債權人查報本件債務人係□無償使用前開土地□基於
    ○○關係使用前開土地】,占用面積約 平方公尺,該占用
    鄰地部分之土地,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拍定後自行解決。拍賣標的建物於拍定後依建物現況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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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說法源依據..........法院判例.創造出使用權概念

                           ...........違章建築因為未辦建物第一次保全登記無法在
           
                   行政上被視為非法建物

在買法拍屋時必須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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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感謝V大的解惑

那再問另一個問題即是,因為該違章建築原屋主出租予他人
然得標之後,若承租人不搬我是否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在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項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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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當初的拍賣條件

是點交還是不點交.....

點交的話..........可以請法院將他請出來交付房屋給妳

不點交的話.....代表租賃關係存在你們之間.必須繼受原租約

             包括租金

所以後者425第2項就沒有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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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拍賣的房屋已有租賃人且現在還居住在裡面, 除非租賃合約有說明到期日後房客需遷出, 否則大部份的情況就只能用錢請房客出去. 一般有租賃現實存在的情況法院不會點交, 需自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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