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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關於養護中心責任問題

關於養護中心責任問題

去年父親因為車禍的關係導致癱瘓,在醫院住了一陣子穩定之後,聽從醫師的建議,轉移到醫院附設的養護中心,這樣已經過了快一年。

前幾天醫院突然發出病危通知,了解過後才知道是因為尿道感染引發敗血症。但我覺得居然是這種原因導致病危真的很扯,一家有看護的養護中心居然會讓病人因為尿道感染引發敗血症。

目前父親還在加護病房尚未脫離危險期,想請問版上的法律高手,是否可能追究醫院的職業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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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

要證明.醫院看護的養護中心.有過失.很困難..更正.-----非----常----困難

一般民事訴訟之原告要負舉證責任.如何證明.是因其過失或故意導致(因為尿道感染引發敗血)

尤其養護中心非醫院本身.其中最多只有護士等駐守.

況且就算是醫院本身.要證明有醫療疏失...更難(病歷在其手中)...

本案因係養護中心...只能說...儘量收集證據再提告

而且要搞清楚收集證據的對象及要告的對象...否則很容易就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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