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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關於對公眾人物的批評與看法...等等~

關於對公眾人物的批評與看法...等等~

電視上三不五時常看到~誰誰誰的服裝或是行為怎樣? 然後就對他們提出批評意見等等~~ 包括政治人物或藝人~~~ 有些藝人的部落格也會有人公開批評,然後像政治人物,也有名嘴在討論~等等...
想問一下~~如果這樣的批評討論行為...會不會造成觸法??(如妨害名譽之類的)
如果有觸法...那為什麼還是有那麼多人在給予批評呢??
我是有問過朋友...
他是說~~"公眾人物之行為是可受公評的...所以提出自己的看法,並不觸法...除非是真的有明顯的人身攻擊"
這樣的解釋對嗎??
還是有其他的解釋???
要不然我覺得~~如果每天看電視~~都是誰說誰或誰罵誰...那不用說這些人了,光是總統就要告一堆人了,不是嗎??
請各位給些意見,因為我覺得好亂喔~~ 天天都在看到新聞炒一堆有的沒有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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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網友討論的結果~~

因為對這問題感到很新鮮,所以和網友討論後.....我將他的說詞提供給大家參考....
若有意見~也可提出來討論~~ 因為我也不是法律專家,只能說參考一下~~

<以下是網友的說詞>
公眾人物,也許他們很不幸需要受大眾檢視...如果有犯法你發言登錄在網路上是刑法的公然

所以簡單說,..對公眾人物的評論是屬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但是當然不能無限上綱,所以要仔細檢視
網路上跟與一般談話不同,觸犯法律的程度也不同,文字敘述都會加重刑責
若是法表的字裡行間都是正常的評論而也都是事實的論述,因此不會有刑責的問題
但是日後你要注意公眾人物與一般人物不同,一般人物之私密行為就算屬實也不能談論,
比如說普通人婚外情就算是真的你也不可以說,但是公眾人物卻很可憐,還是需要受檢視.
而一般言論或許刑法不會有事,民事因為是獨立審判所以還是有可能被求償
因此言論不要有情緒字眼,比如瘋子,垃圾......等
名嘴評論不是沒事,而是告的人要不要提告,不要以為告的人就會開心其實壓力是一樣的.

由於網路越來越普及與方便,致使更多人過去只是隨便說說現在只要敲敲鍵盤幾乎就能讓言論可以文字化的流傳出去,當然就容易觸犯刑罰的加重毀謗罪,因此我就一次性將這樣的問題跟大家在此論述,而我盡量白話不般條文,還有一個問題也要大家了解,法律規定沒有律師身分是不可以替人解說法律問題,只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所以一些熱心的朋友很可能都有觸法之嫌,只是因為微罪不舉並不是沒有問題的!要大家多多了解!

  首先是妨害名譽,一般人常犯的問題就是說人家的不是,而當他不是事實時就成了妨害名譽,但是電視上常常教壞了大眾像最近陳致中的困擾其實屬於私密行為,我們先不論是否屬實,在法律上就明文規定私人或與大眾無關的事物就算是屬實也不得傳頌,大家可能會認為那為甚麼有些人會被拿來被檢視呢?原因是因為他是公眾人物,難道公眾人物就罪該萬死碼?我也很無奈,所以這就是公眾人物的悲哀,因為很有可能他的私事會跟公眾利益有關!所以幾乎公眾人物都很難求償。

  而一般網路上幾乎大家都是道聽塗說,自己再拿來加油添醋,雖然你會說那是人家說的,但是如果你的學識可以輕易分辨真假,而卻未加思索就引申論述,那你就成了共同正犯,那也很難脫離干係,所以很多記者都會說已經善盡查證之責,這不是在證明事實喔!大家要知道這是免責,就是卸責將責任找一個可以負責的人,未來有法律爭議時就將查證的結果拿來當護身符,但是查證並不代表一定需要是真的,只要善盡查證之責,問題就會落在被查證的人事物上,而與你無關。

  有些年輕人,這時就會斷章取義,認為只要有人說我就可以傳頌,其實只能說刑事沒問題民事並不一定,因此大家言論中要更謹慎而引述言論更要有所依據,像過去很多朋友都跟我說他問過律師,律師都說應該沒事,後來都有事!不過我要跟大家報告其是這是好律師,因為法律真的不是哪一個人說的準,因為是人判的,這就是我認為不可能有死後審判的原因,因為不可能公平,既然如此就不該說是神,上帝不是公平的嗎?

  因此大家在評論上真的要好好了解一下法律,而就算是自己的事也很可能出事,所以我才會跟大家說中國法律不是比台灣複雜,而是台灣一般告訴乃論的案件,因為台灣人過去比較不喜興訟,並不是沒事,現在大家都拿刑事告訴來當增廣見聞,加上沒有費用,所以司法案件業績量暴增,而中國人因為比較閒所以比較多時間抓把柄,而台灣這樣生活背景的朋友機會就成了箭靶。

  所以我認為法律基本常識應該是現階段一般人都必須多少具備,才不會常常出了問題才來擔心害怕,過去處裡很多年輕人的問題,幾乎都是一時意氣用事,但是後來都非常後悔,原因不是輸贏而是打官司過程的煎熬,碰到如果告訴人不懂法律到處亂告,很多年輕人都會內心動搖到底自己會不會有事,加上律師都會無法保證,那當然就更怕。

  像我都會依自己的實例跟當事人分析實際情況,一般訴訟過程因為我都會把可能的情況及整個過程先跟當事人分析完,而當事人會在已知的過程中面對未曾謀面的司法人員,這樣才能讓ㄧ些人減輕憂慮,但是如果律師不是這樣處理甚至恐嚇當事人,往往當事人幾乎受到的傷害宛如被強暴一般,造成一輩子的陰影。

  所以我會告誡年輕人,不要因一時的氣憤,找自己的麻煩,除非你能像我不怕麻煩。

  就像近來很多人喜歡在網路上留言,都會跟我說我又沒有指名道姓,雖然刑法公然毀謗的認定標準是這樣沒錯,但是如果從你的言論頁面,可以延伸經過幾個手續而知道當事人是誰,那你還是有犯罪之嫌,問題就是現在網路上雖然幾乎是匿名,但是透過搜索還是可以找到當時人的對照關係,因此就還是有刑罰相科的可能,反正不要以為以前只要不爽就立即三字經伺候,以為神不知鬼不覺,像我們全身上下都是蒐證工具,很可能一下子你的ㄧ切就成了呈堂證供,除非你覺得前科累累也算是一種榮耀。

  由於法律認定很複雜,所以才會讓人說有錢判生沒錢判死,但是我還是認為台灣司法有很大的乾淨樂,問題就是認定問題在作祟。

  所以未來大家要客觀評論,不是公眾人物別談,自己私事沒必要讓人知道的也別說,主要是情緒字眼,自己別亂加,甚麼笨蛋 白癡 去死 這個事實都無關,只要說了就容易上法院,加上是在網路上用文字或是圖畫公然散布,很可能被加重其刑認定。


再來是網路上無法分辨的言論你不能拿來做傳遞的依據,刑事或許沒事民事就不一定,

因為如果碰到你的學識可以分辨那你就公親變成事主喔!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上轉述於網友的部落格...因內容太多,可以請各位有興趣者上他的部落格看詳細內容,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foodking2005)


因此....由上法條加上網友說的,我大至上整理如下~~(下面五點  該網友也認同)

1.對公眾人物的評論是屬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但是當然不能無限上綱,所以要仔細檢視
2.網路上跟與一般談話不同,觸犯法律的程度也不同,文字敘述都會加重刑責
3.言論合理當然就應該沒事的(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4.網路上無法分辨的言論你不能拿來做傳遞的依據,刑事或許沒事民事就不一定
5.個人私德問題也不能隨便公開討論(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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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用的知識~路過~又增長一見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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