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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房屋贈與後二年內死亡,房屋所有權問題?

房屋贈與後二年內死亡,房屋所有權問題?

想請問房屋贈與過戶給媳婦,但假如贈與者二年內死亡
其房屋價值是否會列為遺產?
那房屋所有權是否會收回給所有繼承人共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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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就過戶了
房屋所有權過戶以後追回的狀況
據所知只有在有特別情形會被追回(犯罪脫產 或是神智不清下辦理贈與行為)
不然正常情形下兩造情願的贈與不會有回收還是又列入遺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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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回答版大的問題前,先假設下列的親屬繼承關係:
    甲男(被繼承人)--->
               >>丙子(繼承人)
               >
               >>丁子(繼承人)--->>>
    乙女( 繼承人)--->           >>>己孫
                 戊媳     --->>>
    甲男、乙女二人為配偶關係,丙、丁二人為甲、乙二人之子,戊媳為丁之配偶。
    再假設甲男生前有房屋一戶,價值150萬,亡故時遺有現金900萬元整。
 試問:一:戊媳是否為法定繼承人之一?
    答: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又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所以丁子雖然生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己孫一人,但依上述規定,己孫不是「第一順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戊媳與甲、乙、丙、丁四人間關係為姻親關係(與丁男間關係法律上特稱為配偶),不符合民法第1138
       條所定的遺產繼承人關係,所以不是法定繼承人。乙、丙、丁三人則為法定繼承人。
    二:甲男生前贈與房屋予戊媳,是否列入遺產中計算?若是,該如何分配?若不是,繼承人可各分得多少遺產?
    答:(一)依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
          他人之干涉。」,甲男於生前依個人自由意志,處分(贈與行為)其所有之房屋一戶,與戊媳二人間
          具有合意之意思表示(接受贈與的行為),屬合法贈與行為。
         又依民法第1148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
          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在前一問題中可知,戊媳不是法定繼承人,不受此法條的約束,所以房屋不列
          入遺產中計算。
      (二)甲男若是將此屋贈與乙、丙、丁三人其中一人,則受前述民法第1148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的約束,甲男的
          遺產計有現金900萬元整,房屋一戶,價值150萬元整。
         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略)」
         所以分配方式為繼承人全體均分。
         (900+150)/3=350萬,其中二人均為現金350萬,另一人為現金200萬,房屋一戶值150萬。
      (三)在房屋不列入遺產中計算的情況下,乙、丙、丁三人均分遺產現金900萬元整,各人可得300萬元整。

[ 本帖最後由 MichJodan 於 2010-7-18 21:5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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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了就是給了 除非是以上所說的一些特殊情形
但是2年內贈與的,會被追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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