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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契約是否成立問題

契約是否成立問題

我在尋找研發替代役期間,面試了兩家公司,以下稱A公司及B公司。其中,我較滿意B公司所提供的工作內容及福利,但面試B公司後,過了好一段沒有再通知我,我以為B公司不會上了,因此答應了A公司,並簽約了。但是又過了一個多月,B公司通知我錄取了,我很開心,並且決定去B公司,但問題來了∼
問題是這樣的,A公司合約上有提到,若違約需賠償兩倍的簽約金當為懲罰金(也就是還5萬再賠10萬,共15萬),但是第三1點提到「於雙方簽立本合約書後,甲方將支付乙方新台幣五萬元為簽約保證金以保障本合約得以實現」,也就是說:

1.若A公司還沒匯簽約金給我之前,此合約書就不生效?
2.我查過戶頭之後確定他還沒匯錢進來,因此,如果我把帳戶先停掉了,再跟A公司說我不去了,這樣也不需賠償?

========================A公司合約內容如下========================================================================

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方)為適應業務需要,依據內政部所頒之『內政部研發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聘請XXX先生(下稱乙方)為甲方之研發替代役員工,雙方訂立條款如下:

一、聘用期間: 自報到日起至研發替代役結束止。
二、聘僱報酬: 每月薪資為新台幣XXXXX元整。
三、簽約保證金:
    1. 於雙方簽立本合約書後,甲方將支付乙方新台幣五萬元為簽約保證金以保障本合約得以實現。
    2. 如甲方於聘用期間前表示不願意聘用以方為員工或乙方於聘用期間前表示不願意或不能至甲方工作時,應支付上述簽約保證金之二倍為違約懲罰金。
四、依甲方規定,凡新進人員必須先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不調薪,經甲方評鑑後成為正式人員。
五、依甲方福利章程,乙方每月休假......
六、...
七、解約:
    1....
    2....
    3....
    4....
八、...
九、聘僱期間,若有任何勞資糾紛,雙方應以誠信原則解決;如有訴訟必要,雙方同意以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十、合約生效:自雙方簽約日起為本合約之生效日。
十一、其他:
      1. 乙方應遵守內政部所頒之「內政部研發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及有關法令處理。
      2. 乙方有維護甲方榮譽機密之義務
      3. 乙方應遵守甲方規章,如有違反而致甲方蒙受損害時,乙方應依甲方有關規章負責賠償損失。
====================================================================================================================

補充: 先停掉帳戶再通知他的原因是怕我跟A公司說我不去之後,A公司立刻匯5萬元進來,如此A公司便有理由要我依照合約賠錢。

A公司與B公司的待遇真的差太多了,學生是有了「就算要付出10萬元也要去B公司」的打算,但十萬元對學生來說不是一筆小數目,還沒出去工作就先賠10萬元,家人也很難接受,希望能夠避免。

該怎麼做才好?
非常感謝您耐心的看完這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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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魯智深 的帖子

小弟還沒進入該公司∼
感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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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10-3-25 05:58 發表
因為我跟實務界無甚關聯  所以無法提供你實務上一向作法

以下僅就契約內容分析

1五萬塊是不是契約生效要件?
   契約內容第十條規定來看  好像不是

2因為有試用期規定存在  可見你還不是正式員工  或許可以 ...
依照合約書上的條文,假設我違約,應賠償2倍違約金,也就是10萬∼
但簽約當天人資是跟我說要還5萬,再賠10萬,也就是15萬,感覺怪怪的,真的是這樣嗎?
如果他沒匯5萬給我,而我違約,最多也要10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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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查過戶頭之後確定他還沒匯錢進來,因此,如果我把帳戶先停掉了,再跟A公司說我不去了,這樣也不需賠償?

上面的方法不知道會不會被認定有民法101的問題
民法101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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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kimokimo 的帖子

依你契約第三條第一項來看,附負擔之意思表示於意思表示於意思表示成立時早已生效,惟於不履行負擔時得請求履行或撤銷之。
因此看,該契約於民法上是生效的,但甲方並未履行其負擔義務,所以可以請求履行或撤銷。
停止條件-->有關效力發生的條件-->條件成就效力發生。
我民法有取日本民法第131條之規定:條件於法律行為當時,已經成就者,其條件為停止條件時,其法律行為視為無條件,為解除條件時,無效。條件之不成就,在法律行為當時已確定者,其條件為停止條件時,其法律行為無效,為解除條件時,視為無條件。
你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於雙方簽立本合約書後,甲方將支付乙方新台幣五萬元為簽約保證金以保障本合約得以實現。
該份契約在法律上算已經確定。
但甲方這五萬元可視為停止條件,既然條件之不成就,其法律行為無效。
甲方並未標示於多久期限內付新台幣五萬元,所以也沒有屆至、屆滿之問題。
所以建議大大是先打電話至該公司可決策或承辦該契約之人,請求履行義務或撤銷該契約
最好是錄音、通聯、存證信函等等,並把你的帳戶影印,從契約簽訂制擬撤銷契約之間的帳戶往來,主要是以防日後有糾紛可提供之證據,真的走上法院,法官也是看證據在審判,而且公司多會請律師顧問等等,所以有證據在手,也沒辦法把白的講到黑。
以上是我看書學來的理論及法條。純粹參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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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9# cpofabr520 的帖子

我第一行有多打"於意思表示" SOORRY 那5個字拿掉 ㄎ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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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pofabr520 於 2010-3-29 00:50 發表
我第一行有多打"於意思表示" SOORRY 那5個字拿掉 ㄎㄎ
感謝大大的解說∼
我上禮拜六(4/3)已經收到該公司的存證信函,
要我三日內主動與該公司聯絡違約賠償事宜,
我發現存證信函上有錯誤,
我是3/9告知不去該公司工作,
但存證信函上是寫3/29,
請問是否會造成影響?
若這是判決賠償金的關鍵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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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查了一下存證信函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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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證信函乃是保存證據的文書。蓋口說無憑,尤其若發生紛爭,法院均以證據認定之事實,作為適用法律之基礎。而存證信函即為文書證據,乃法律上的書證,在證據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故如何妥善運用及保存證據,攸關訴訟勝敗,存證信函的重要性可見一斑。

2.另外,若是收到存證信函,回函亦應小心謹慎,特別留意來函中可能預設的陷阱(利用存證信函套出證據等)。比如:他人借己三十萬元未書立借據,他人為了取得證據,乃故意來函表示借款五十萬元未歸還,若吾人回函反駁只借三十萬元,就正好中了他人圈套,成為他人呈堂的有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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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以第一點來看,若對方的存證信函有造假的情況,以至於影響到判決的結果,該如何處理?
第二點提到存證信函會有陷阱,那該公司修改我"告知該公司不去工作的日期"是否也是陷阱之一?
該公司寄給我的存證信函只提到 要我聯絡該公司賠償事宜,並沒有要我回函,是否就不需要回函?
期待各位大大的回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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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約金過高可以聲請法院酎減。所以不用賠那麼多,看你上班都沒上班,我覺得上法院大約只要賠一二萬而以。
2.定型化契約需符合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平等互惠原則,公平正義原則。

[ 本帖最後由 s8411972 於 2010-4-6 08:0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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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8411972 於 2010-4-6 08:06 發表
1.違約金過高可以聲請法院酎減。所以不用賠那麼多,看你上班都沒上班,我覺得上法院大約只要賠一二萬而以。
2.定型化契約需符合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平等互惠原則,公平正義原則。
感謝您的回答!
小弟再請教幾個問題:
1. 如果真的要上法院,本人一定要去嗎?
2. 上法院一定要請律師嗎?會不會多花好幾萬元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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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10-3-27 09:52 發表
大大  
依你引用101條來看  你還是認為五萬塊是契約違約金的生效要件
依此見解  當然你會害怕你是不是在用不正當手法阻止條件成就


我的看法是迴避違約金是否已經生效
直接說你還在試用期  
試用期顧名思義當 ...
今天公司有聯絡我,他給了兩個方案,
方案一: 去該公司任職,這樣就沒違約金問題。
方案二: 違約金可能打六到七折(六到七萬),然後強調公司不需要這筆錢,
                會把違約金以我的名義拿去捐款,屆時會提供收據給我。

我是想走方案二,但六到七萬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小弟的身份是弱勢學生),
我一再拜託他能否幫我爭取到只賠一、兩萬,他跟我說應該不可能,請問該如何處理?
s8411972大大說如果違約金過高可以聲請法院酎減,那請問聲請法院酌減的流程是?
需不需要聘用律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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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5# kimokimo 的帖子

3/9號你可以提出證明說你有告知不去工作嗎?
假如你提的出證明,那該存證信函是有瑕疵,顯有誤導他人,我想這樣法官是不採信的
簽約保證金:
    1. 於雙方簽立本合約書後,甲方將支付乙方新台幣五萬元為簽約保證金以保障本合約得以實現。
這五萬元是否有支付勒,簽約保證金以保障本合約得以實現,若未收到保證金,何來保障本合約?
如果大大這五萬元收了,那你還是賠違約金吧!!一切依合約進行
聲請法院斟酌,我看機率渺茫,既然你已簽了本合約,一切都要照合約規範進行,除非合約有違法等等,才可以申請無效
開庭當然要本人去阿,檢附委託書請他人去,但法院要釐清相關事項,還是得有你本人到場解釋當下狀況,合約是你簽的,畢竟你最清楚。官司打贏,對造要負擔你的律師費,同樣,你輸了,要負擔對造律師費用。
方案二,真的要賠直接白紙黑字說要捐款致哪一慈善單位,不然他嘴巴說說,事後沒捐,也是白費。
白紙黑字交代寫清楚,事後公司未捐款,是否可以構成刑法詐欺?有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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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合約生效:自雙方簽約日起為本合約之生效日。 ←---- 這是前者 表合約自簽約後立即生效

1•於雙方簽立本合約書後,甲方將支付乙方新台幣五萬元為簽約保證金以保障本合約得以實現←--

這表後者 該公司並未履行合約內容  應付5萬元作為保證金 有違約存在【不要被公司蓋掉】

就表示前者合約已經生效  但是 後者並未履行合約內容

但是你說      如果我把帳戶先停掉了  但被法院清查出 該帳戶於自雙方簽屬合約後 乙方自行停掉 就表

有脫嫌之疑 自己小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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