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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高院  監聽抓性侵  證據無效改無罪

高院  監聽抓性侵  證據無效改無罪



被害人女子  
請主動具名到監察院要求調查 高院該案相關法官銀行存款


狗仔隊    請跟監這些高院法官   

販毒 啥沒有?  錢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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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抓性侵   證據無效改無罪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0.02.23 03:01 am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5433749.shtml
  
警方為毒品案監聽一名張姓男子,意外發現他疑似利用毒品性侵少女,
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張 5 年有期徒刑,
不過,高院審理後認為,監聽毒品案的內容不能作為性侵害案的證據,改判張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張姓男子(26歲)被控 96 年間,
與一名就讀高職的女性友人參加有搖頭丸、K他命的轟趴後,
趁女性友人食用毒品後意識模糊之際對她性侵害。


張姓男子因有販售搖頭丸、K他命等毒品嫌疑,原本被警方鎖定列為偵辦毒品案對象,
不料,監聽期間卻發現,
他跟友人的電話通話內容卻談到跟該名女性友人上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的細節,
還討論對方的技術等細節,
警方懷疑他對女方下藥後性侵,主動找該名女子查證,她才說出遭張性侵經過。




張姓男子辯稱,他在電話中與友人交談的內容,是在炫耀、吹牛,
並非真的跟該女子發生性關係。
一審時,根據警方監聽內容及受害女子的證詞等,
認定張已構成妨害性自主罪,判處 5 年徒刑。



不過,高院認為,一審判決根據的監聽譯文,
與警方當初聲請監聽毒品案件的目的無關,
不得作為認定張姓男子犯下強制性交案的基礎證據。




此外,判決指出,
以張姓男子常和友人相約前往汽車旅館內嗑藥、轟叭、放浪形骸的行為,
品性本來就不是循規蹈矩之輩,以和該女子發生性關係作為吹噓、炫耀之詞,並不難以想像,
因而逆轉改判張姓男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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