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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關於:商業攝影的【著作人】&【著作財產權】的問題

關於:商業攝影的【著作人】&【著作財產權】的問題

是這樣的

弟受雇於一家公司

工作內容為網路銷售平台管理&商品攝影

稍微查過現行法律一下


我和公司如果在沒有特別約定之下,我有著作人格權,公司有著作財產權,是嗎







目前這些照片在各大網路銷售平台都有在使用中

那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的呢?

如果沒有任何權利可以主張,那是作品的著作人是不是也沒有什麼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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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
所謂的著作人格權,是以保護著作人名譽、聲望或其他無形之人格利益為標的之權利。
著作人格權享有的三項權利:
A.公開發表權─著作人對其原創的創作,有決定對公眾發表的權利。這項權利包括「是否發表著作」、「何時發表」、「以何種方式發表」及「在何處發表」。
B.姓名表示權─著作人可在著作上,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當這項著作有其他衍生著作時,亦可要求於該衍生著作標示原著作人姓名之權利。
C.同一性維持權─又稱『禁止不當修改權』,其目的是在於防止其他人歪曲原著作人之著作,造成原著作人名譽之損害,所以任何人未經著作人同意,不得竄改原著作的內容、變更其著作名稱或其他內容或型式的改變,以避免損害原著作人名譽之權利。
此外,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能讓與或繼承。

著作財產權
所謂的著作財產權,則以保護著作人經濟價值利益為標的之權利,也就是說,擁有著作財產權的人,可以利用該權利獲得利益。
至於著作財產權的項目,請見著作權法第22到2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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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說,我可以要求要把我個人的網站和浮水印放在照片上之類的呢?


先感謝前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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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silkwormtsai 的帖子

同意二樓魯哥的說法
基本上妳可以要求~
但法律只有規定表示但未說表示在哪

個人有不同見解~即是~妳賣出的財產權A圖,故買到的(包括雇傭的任何關係取得)是A圖而不是A圖上有XXX大名的圖片

個人覺的表示權出現的地方是在侵權時主張才有意義~不然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契約中沒做用

EX:在妳賣出去的書能叫買的讀者在第一頁寫上XXX著嗎?
EX:妳也不可以叫出版1000萬本的書商臨時要改圖或排版吧

回原點~對方取得是A圖,而非A圖中有XXX著字
              不然妳在授權時前要強調加字~但是強調後誰要買?(除非妳是很有名氣的~但很有名書商也要自己加上妳的大名才好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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