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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發表於 2009-11-12 11:13 只看該作者
就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淺見:
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稱社維法)緣自民國80年公布施行後,未曾修改,部分條文均已不合時宜,實有賴警政機關通盤檢討修正以符法制,茲就該社維法不合時宜之法條淺述如下。
第80條:
現行條文: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修正意見:本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應刪除。
說 明: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6號解釋,認為本款違反憲法平等權原則。
第66條:
現行條文: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修正意見:本款現行條文內施打煙毒,應修正為毒品而非煙毒。
說 明:肅清煙毒條例(所稱特別法)已修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相關用語應配合更正,較為明確。
資料來源: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080067
社會大學:法學院(公法研究生)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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