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各位有沒有看過判決書
對於被告的格式是這樣的
EX:
被 告 abc 男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A123456789
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而司法院提供的網路查詢則是都用甲00來代替
但是如果說要公布姓名
請問要公佈道哪個程度?
只公布姓名 天下同名同性的人這麼多
連身分證字號也公布 那個人資料野外洩的太嚴重了吧?(有身分證字號可以幹什麼就不用多說了吧?)
更遑論連住址都寫上去了
說真的 身為一個曾經的司法從業人員 我真的不清楚立法院那個預算中心在搞笑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