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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辦理債務人異議之訴

辦理債務人異議之訴

一、因母親於民國87年過世前,於85年擔任親友連帶保證人,因當時母親刻意隱瞞使本人未能知悉,故當時未去申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當時親友所貸之金額為80萬。

二、因民事繼承編於98年5月22日通過、98年6月12日實施,本人現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因而需要提出母親於85、86、87年度銀行往來明細以資證明當時借款人是否有將貸款金額轉至我母親之銀行帳戶。

問題一:請問我該如何申請85、86、87年度銀行往來明細資料。
問題二:我不知母親生前究竟有哪些金融機關之帳戶。
問題三:我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所申請之資料如下(只能證明無任何財產)
        1.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
        2.全國贈與資料清單。
        3.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理  由:本人申請85、86、87年度銀行往來明細資料是要向法院提供我們從此筆借貸中並未取得任何利益。

請問能為我解惑,實感恩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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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魯智深 的帖子

謝謝
我會去去問問看
不甚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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