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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你以為拿到本票一定有錢拿嗎??

感謝大大的無私奉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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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0# satrc1026 的帖子

結婚那個是看新聞的,重點是對那個男的不予置評,有錯在先,再提婚姻無效。
再者,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我是看黃仲夫編著裡面提到
其構成要件
1、需有侮辱他人之行為,侮辱必須要有損害他人名譽之故意。這點較沒爭議
2、需公然為之:所謂公然,乃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但實際上不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果已共見共聞
為必要,只以在事實上有此共見共聞之狀況,即足認為達公然之程度。又所謂多數人,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
這點我是擷取書裡面之理論。
警察、里長,算特定人?在自家非公然場合,但是否為大大所述不特定場合,再來自家人為不特定人?
若依大大敘述,今天我找我點頭之交的朋友來我家中,三字經、五字經怒罵,現場有警察、里長等公開人,這樣也不算公然侮辱,那有無構成其他違法行為?(不好意思,這句話有講的比較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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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2# cpofabr520 的帖子

這邊容我再稍為你解釋一下,
有關於自家住宅是否屬於"不特定場所"概念,
來定位警察、里長是屬於"不特定人"還是屬於"特定人"這部分,
相信你應該知道刑法中的侵入住宅罪,
所謂的自家住宅,亦是指個人的住居所是私人的領域,
只有不動產所有人及同居人,可以自由進出之外,
他人不得任意進出,進出須經同意,
故自家住宅不可能是所謂的"不特定場所"的概念,
是不得任意闖入,不然會犯上述的侵入住宅罪。

今天兩夫妻在自家開罵,警察跟里長能夠進來,是「已經得到屋主或同居人的同意」開門,
才能夠進來,也就是說警察和里長的身份,由不特定人的身份變為特定人(經屋主及同居人的同意)的身份。
故案例中的警察、里長並非不特定人。

你可能會有疑問說聲音傳到隔壁家裡,鄰居沒有闖進家中也聽的到,
但別忘了法律是講究"人、事、時、地、物",聲音傳達的概念並不包括在其中。
也就是今天你所在的"地"是自己的家中,而非當事人雙方所在的"地",
而且兩"地"都是特定的場所,只有特定的人才能夠進出。
而所謂的不特定的場所,也就是公共場所,就是不特定多數人能夠共同使用的場所,比如馬路,
今天不論是誰都可以進出使用這個場所,舉個例子:今天你跟你朋友在大馬路上吵架,
他罵你,這樣才成立所謂的公然汙辱。

再來就是國人有個很糟糕的觀念,就是遇到法律相關事件,第一個想到的是刑法而不是民法,
雖然刑法是比較有強制力的法律,但它是所有法律中標準最低的,這部分是受到"刑法謙抑思想"所影響,
沒有刑事,當然還有民事,對於這個案件,可用民法δ184的侵權行為,向民事法院提出告訴,
並可以依據民法δ192~195請求損害賠償,係該不法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他人之人格權,
原告可以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或是精神上的慰撫金。
大致上就這樣。

[ 本帖最後由 satrc1026 於 2010-4-11 19: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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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力談:[特定場所]的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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