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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對抗紅單

對抗紅單

實際過程拖的蠻久的..且
實際於監理所申述是無效的...

故申述是無效後要向監理所..做*刑事聲明異議狀*
請大家要有耐心.且要做到勿忘勿縱.目前等待法院裁判中.

  
下為個人實例:
1.申述表單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



交通違規案件陳述單

逕行舉發

車主姓名

MMC

郵遞區號聯絡地址

33***XXXXX鄉XXXXX

車牌號碼

XXX-XXX

違規單號

北縣警交大字第C0941638X

駛人


當場舉發駕


姓名

MMC

郵遞區號聯絡地址

33***XXXXX鄉XXXXX

駕照或

(身分證

)號碼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

陳述日期

98417

違規日期

98412

違規地點

台北縣三芝鄉淡金路與育英路口

一、陳述理由:(請於£內打¢

£車號不符
£車型、車色不符(請另提供車輛實際照片)


£停車費已繳仍遭舉發
£停車未收補繳單


£未收受紅單、照片
£車輛報廢後違規   (報廢日期


)


£違規事實舉發有誤
£前(後)車主違規 (過戶日期


)


£已繳違規罰鍰未予銷案
£車輛失竊期間違規 (報案日期


)


£違規屬實,另有特殊原因此(請簡述理由)


£其他:

二、申訴內容補充摘要:

()98/04/1215時,從台北縣三芝鄉貝殼廟下山,由中正路1段左轉淡金公路2段往淡水方向,一左轉約20公尺即是育英路口(行經路線如附件圖1),當時騎乘機車以10~20公里速度
閒逛以便了解道路,過育英路口停止線時還是綠燈,但還未過路口中心時(該路口約有20公尺如附件圖2),該燈號約3秒即由黃燈即刻變換成紅燈(號誌變換如附件光碟),當然我還是繼續直行,此時我還看到員警於育英路口等綠燈後,即刻左轉淡金公路1段,追到我前方攔查,原以為員警只是一般盤查,誰知,硬是說我闖紅燈.當下我也告知該號誌跳轉太快等,但員警不予理會執意開單告發.
(
)該路口未設立倒數讀秒器,且號誌變換時間過短,員警辨識太苛刻(3項以有多次人申訴成功案例),而此聲明異議事件卻造成個人心理上的認為執法人員的不公,盼請庭上能給予公平的裁決.謝謝




三、附件:

違規裁決書(£正本
£影本)
£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


違規通知單(£正本
£影本)
£採證照片(£正本
£影本)



繳費收據
£正本
£影本)
£其他:
光碟1









(如為公司並請加蓋公司章)
申訴人簽章:



















備註:違規通知單所載應到案處所非本所者,請勿填寫。

新竹區監理所網站 http://www.hmv.gov.tw





下為監理所及警局逐一的回函...當然大家一看就知道監理所申述只是做樣子.

事實還是需由法院做出公正的裁判.才算完成過程.










所以要要求監理所開出裁決書.再向監理所提出*刑事聲明異議狀*






刑事聲明異議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金額或價額

新台幣                                   元

稱謂

姓名或名稱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聲明人





XXXX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性別:男 生日:**年*月**日 職業:自由業



住:**縣**鄉**********



郵遞區號: 337***  電話:03-******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MMC@

送達代收人:XXX


送達處所:同上住址






























為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案,提出聲明異議事:

請求之事項

警察局交通事件裁決所98521桃監裁罰字第裁52-C0941638X

裁決書所為之處分,應予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受處分人於民國98年4月12日15時20分

駕駛車號XXXXXXX之光陽廠牌普通重型機車

行駛於台北三芝鄉淡金公路2段及育英路口時因闖紅燈被警

查獲,致遭裁決應處新台幣1800元之罰鍰。

二、查異議人因行經該路口被員警目視查攔,疑員警當時為追攔我左

側超越我車之汽車,而作一併處罰,從舉發地點目視判斷極易誤

判,且該路口未設立倒數讀秒器,異議人無從拿捏是否有足夠

時間通過該路段,而該路口異議人所見之停止線到完全通過路

口約有15~20公尺,異議人通過該號誌極可能為最後一秒,此

時由綠燈變換黃燈到紅燈約三~四秒,由於當時車速約10~20

公里,行經略慢,無法於四秒內通過,員警堅持認定闖紅燈但仍

誤判之可能性,且員警無積極性證據佐證



為此台北縣警察局交通事件裁決所所為之處分顯有錯誤,

為此狀請 鈞院撤銷原處分,以免冤仰,實感德便。

謹 狀

桃園縣法院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附件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具狀人 XXX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聲明異議狀附件

事發詳細經過及異議內容說明



一. 事發詳細經過:
家住於桃園縣大園鄉,於98/04/12日騎乘機車至台北縣淡水沿路遊玩,到三芝鄉貝殼廟參觀完約下午15時,從台北縣三芝鄉貝殼廟下山返家,由中正路1段左轉淡金公路2段往淡水方向,一左轉約20公尺即是育英路口,當時以10~20公里速度閒逛以便認知道路,過育英路口停止線時還是綠燈,但還未過路口中心時,該燈號約3秒即由黃燈即刻變換成紅燈,當然我還是繼續直行,此時我還看到員警於育英路口看著他左側號誌,等待綠燈中,而員警左側號誌一紅燈也就是員警綠燈時,即刻左轉淡金公路1段,追到我前方攔查追攔左側超越我之汽車及我2輛車(該車被開罰之通知單為我前一張通知單),原以為員警只是一般盤查,誰知,硬是說我闖紅燈.當下我也告知員警我是綠燈通過是該號誌跳轉太快等,但員警不予理會執意開單告發,當時員警所開之告發單均照抄於前1張,故時間上他發現錯誤便馬上塗改,
此時個人也不知可以拒簽通知單,當下只知因尊重公權力,因此而簽了通知單,但這僅為認同當時所代表事件之時間,回家後也詢問過大園鄉交通隊員警[號誌變換讀秒過快等問題],大園鄉交通隊員警也告知此等本來就有爭議問題等,並鼓勵我到監理站作申訴之動作,況且現今錢也難賺,能不花冤望錢最好,所以我便於申訴前回原發生地拍照及錄下該路口號誌變換讀秒過快之紀錄,發現可能是以下原因,造成我與該員警判斷之差別


二. 異議內容(員警與我之
判斷差異原因) 如下:
() 當時個人神智清醒,無疲憊等問題,我可以確認行經中正路1段是為下坡,故行車速度決不可能過快,且馬上在路口要左轉淡金公路2段往淡水方向,一下坡左轉淡金公路約20公尺緊接著即是育英路口,也不可能「沒看到該號誌」,另於跨越停止線後,此時我還看到員警於育英路口等綠燈(行經路線如附件一圖1),左側汽車緊接著超越我先行,該路口未設置讀秒號誌,通行時也無從得知剩餘秒數

() 員警追攔停止處為該路口約30公尺處(如附件一圖2),員警追攔左側超越我車之汽車時,當時員警超越我時也未先警示我,而是追到左側超越我車之汽車攔下後,再將我一併攔檢,可能誤判我比左側超越我車之汽車慢通過該路口,故而認定我一定是隨該車之後闖紅燈,疏不知我比該車早通過路口停止線,再則員警所開之告發單均照抄於前1張,故時間上他發現錯誤便馬上塗改(如附件二違規通知單影本圖1),員警於育英路口等待綠燈時,他是看著左側號誌,非看我通過停止線之上方號誌,而員警左側號誌紅燈不足代表我是紅燈才超越停止線

(
)經實地測量該號誌的結果,該燈號從綠燈由黃燈即刻變換成紅燈約3~4(號誌變換讀秒如附件光碟) 通過該號誌極可能為綠燈最後一秒,由於我車速略慢,時速約10~20公里速度,秒速約0.27777~0.55555公尺,如要通過該路口15公尺長則需30~15秒,如用快步通行也需8~10秒,所以我於路口中間時已變換為紅燈,根本無法於黃燈內完全通過路口

且當下我也告知員警我是綠燈通過停止線,是該號誌跳轉太快等原因,該員警也說我看到你紅燈都3秒了才通過的,當然我從路口中心點以我的車速當然無法完全通過該路口此源由才造成今日之情形,仍乃路口號誌設計有瑕癖


聲明異議只想還原事實真相
,我想懇請釐清的是

(
) 該路口未設立倒數讀秒器,且號誌變換時間過短,極易造成員警辨識誤判。

(
)
員警是否真的看見我車是由停止線之上方號誌紅燈闖越的,而非憑號誌作出推測


() 由於目視判斷,並無拍照取證,還望調閱當時該路口監視錄影畫面,有科學證據以茲佐證,使我信服,謝謝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聲明異議狀附件一

員警攔查處所在道路示意圖1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聲明異議狀附件二

違規通知單影本圖1






行車執照、駕駛執照、保險證影本...及法院傳票不在此呈表
目前將於98年7月6日1420時上桃園法院11庭調查中. 如有遺漏或不足之處.
歡迎告知.謝謝

[ 本帖最後由 mmc58 於 2009-7-4 22:5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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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桃園法院調查.警員於庭上一直在說謊..我再後面坐時.一聽他說謊時
就看到他的耳朵就紅了...人民的保母..正義的化身.居然只在乎自己的荷包獎金.
不願履行人民的保母..正義的義務...叫人民百姓如何安家立業啊!!
各位看官...也請多分享你的心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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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很正常的事...警察就是這樣....你又拿他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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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很多警察都是  太太閒閒沒事逛街  小孩都讀私立學校  還要買車買樓的  這是怎麼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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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說
誰會主動承認自己有錯
(違規事實或是你所說的員警說謊)

紅燈前有黃燈
每個燈號轉換約3秒
到紅燈變綠燈前
整個路口也會約有3秒是全紅狀態
你走到路口黃燈轉紅燈
本來你就該見變黃燈時加速通過該路口或是停下車來等下一次綠燈
你卻辯稱以時速10-20前進無法於4秒內通過
按綠燈變黃燈有約3秒黃燈變紅燈也有約3秒到另一方向變綠燈時全路口也會約有3秒是全紅
七折八扣你約有5-7秒可以通過
可見你個人交通常識不足
基於此一原則下
顯見你所云之種種皆為狡辯


我是站在中間立場
若有冒犯還請見諒
ps~~也被開過罰單但是申訴沒過照罰的人
http://i217.photobucket.com/albums/cc91/netghost123/22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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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台北縣警察局交通事件裁決所所為之處分顯有錯誤, 為此狀請 鈞院撤銷原處分,以免冤仰,實感德便。
謹 狀
桃園縣法院 公鑒


上述內文撰述有誤更正如下:

為此台北縣警察局交通事件裁決所;???
應更正為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員警告發交通違規事實顯〈疑〉有違誤。

謹 狀
桃園縣法院 公鑒;???


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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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呀 以後警察都等紅燈亮了之後10秒再開始抓闖紅燈不就好了
給個10秒讓人家加速通過會怎樣
又不是每個人都會檢舉某某警察 看到闖紅燈不抓還讓他闖
就算是我闖紅燈被撞死還是撞死人 警察在旁邊的路口在我闖紅燈的第1秒沒有來追我 他也不一定會被告瀆職或是被法辦啊
警察不會去抓槍抓毒抓小偷喔 被槍擊殉職就算了 還有撫卹金 好像百來萬吧 台灣警察那麼多 死了也不值多少錢 抓闖紅燈幹麻 我申訴幾次就讓警察報告寫不完 法院跑不完啦
我闖了幾百次也沒撞到人還是被人撞 紅綠燈根本就不用裝了啦 會被撞還是撞人的 技術很差吧

[ 本帖最後由 xenax 於 2009-7-27 07: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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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olexgg 於 2009-7-25 10:50 發表
我只能說
誰會主動承認自己有錯
(違規事實或是你所說的員警說謊)

紅燈前有黃燈
每個燈號轉換約3秒
到紅燈變綠燈前
整個路口也會約有3秒是全紅狀態
你走到路口黃燈轉紅燈
本來你就該見變黃燈時加速通過該路口或是停下車來等下一次綠燈
你卻辯稱以時速10-20前進無法於4秒內通過
按綠燈變黃燈有約3秒黃燈變紅燈也有約3秒到另一方向變綠燈時全路口也會約有3秒是全紅
七折八扣你約有5-7秒可以通過
可見你個人交通常識不足
基於此一原則下
顯見你所云之種種皆為狡辯
說我交通常識不足.皆為狡辯
不知是你文盲..還是我所寫的字不夠大....
都說了從綠燈變紅燈是3秒
你硬是說.我說每個燈號是3秒...


難不成你是該員警....
自己上法院還說自己不清楚...該燈號變換時間......
還是自己分駐所前第1個燈號


你真的不清楚...該燈號變換時間...嗎???
什麼都不清楚...就是清楚...所開的罰單可以拿到多少獎金嗎
你所拿到的每1筆獎金...都是百姓要花多少時間才可以賺到的罰單
你所拿到的每1筆獎金....都不覺得有罪惡感嗎??
歡迎說出事實口水戰...但如無事實...請別捏造假象..
淡金公路2段與育英路口號誌讀秒..請自己觀看
http://www.youtube.com/watch?v=wlG2IhWPdKQ

[ 本帖最後由 mmc58 於 2009-7-30 21:1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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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燈轉變成紅燈的時間長短
我以前也曾經在百齡橋左轉承德路的時候(二十年前吧)
因為號誌變得太快而莫名奇妙被警察攔下來開單
由於這個莫名其妙的經驗讓我多年來都在研究合理的號誌變換時間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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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的心得為
我的看法是至少應依照路段限速設定合理的黃燈秒速(尤其現在綠燈都不閃了)
如果限速為四十
最少就應該以速度四十至五十(寬容值)的車輛開始煞車到車輛靜止的合宜時間為長度
為什麼呢
因為如果你在開車時抬頭看到號誌改變
開始踩煞車到停止
如果是來不及在停等線前停下
或是必須緊急煞車才來得及停下
那這個號誌的設置不是不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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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版主下次要申訴
台北縣的話可以先向警廣電台星期四早上九點至九點半上線callin的交通主管請教相關的問題
或直接和他們電話聯絡請教研究
之後再去申訴
否則以我申訴過的經驗
不管你再有道理
基層的交通警察幾乎都是會駁回
就算你聲明異議
到法庭去也大概會給你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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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講的都有理,不知道發生車禍是你要賠償還是你家幫你賠,
警察可以買車買樓別人就不能嗎,陳志中還有積架與豪宅呢.
情緒反應並不能夠成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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