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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車禍賠償

車禍賠償

在6月7日時我停紅綠燈,遭到一台貨車追撞,後來報警處理,結果警方來處理後做酒測,測出對方酒精濃度達0.41,在派出所做筆錄時,因為當時對方表現誠意合解,所以當時我在警局做過失毀損筆錄時保留法律追溯權;後來對方約定將車子到原廠修復,牽車時會和我一起去保養廠付錢(車輛維修時對方有自已到保養場看車,並和保養場拿了估價單),但到牽車時對方閉而不見,電話也不接,因為急於用車,所以先把錢繳掉取車,並且我也保留了修車發票到估價單,請問那位法律高手能給我指點,謝謝~~
ps對方也因酒後駕車遭移送~

補充:我修車花了7829元(工資3000,零件4829)我能要回我修車的錢嗎?

[ 本帖最後由 miniayu123 於 2009-6-30 19:1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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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miniayu123 的帖子

先發存證信函給他,你保有刑事追溯權,
因為你們並沒有實際上的和解,就是沒有書面達成和解,
我覺得妳先發刑事給民事的存證信函給他,
就像智深大大說的你有證人和筆錄證物的優勢,
如果他還是不理你,你就直接提告,讓他出庭出到煩::49:
反正他要是不理你,開庭都不到,那他就等著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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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有以下情況請參考:

一、過失致人於死(含業務過失)。
二、過失致人於重傷害(含業務過失)。
三、駕駛車輛致人於傷害或死亡後肇事逃逸。
以上為刑法非告訴乃論之罪。

四、過失致人於傷害(含業務過失)。
為刑法告訴乃論之罪(須於六個月內提出)。
以上均依刑事案件審理。

駕駛動力車輛如發生交通事故,僅車損無人員傷亡者,係屬民法之侵權行為。
刑法只有對於故意毀損有歸責處罰規定,而無處罰過失毀損(交通事故屬於過失行為)。
如僅車損告訴人則必須向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提出民事侵權告訴(須於二年內提出求償)。
至於這侵權行為告訴時效為二年以內必須提出,自無保留法律追溯權之說,法定時效之主張已甚為明確。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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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時候拿不到錢,對方態度無誠意又惡劣的化,就讓對方留下前科無需要去合解,一個
正常人誰想要自己有前科,對找工作,信用都有很大影響(除非對方前科累累,那更別想拿到)
通常這種案件,肇事者一定會詢問相關人員很多逃避辦法如
一、讓法官OR檢察官去判,依過失責任,金額依成數下去折(對方如這樣,合解談都不用談
         開庭告知法官OR檢察官,對方惡劣態度,讓法官對他印象不好)
二、不聞不問,能托就拖,厭煩了就算了,或只拿一些就了事(這件案件基本面上你應無過失
        千萬不要嫌煩)
三、哭窮,現在的人就是這樣,開車騎車不尊重他人生命,有錢的想說拿錢解決,沒錢的就哭
        窮賠不出來,如果不是故意就還可以商量,沒錢還不注意,亂開車,撞死人,叫被害人家
        庭要如何
四、找牛鬼蛇神,跟你談判,理都不要理他,唯一能談判地點就只有調解委員會,跟電話中
        不要出去赴約,很危險地

重點是你一定要提出告訴,過了追訴期就沒了

寫了上面那些就是現在人,不尊重他人,不怕有事,事發了,能推就推、能閃就閃,有錢也不賠,不是叫你敢淨殺決(金額是合理範圍,又沒獅子大開口),只是討個公道,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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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發存證信函給他...要求對方在限定期限內賠償..
若對方置之不理.再提告...記得不要超過民事請求期限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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