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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目擊開車講手機 開單沒拍照…免罰

目擊開車講手機 開單沒拍照…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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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法官有他的專業考量,但交通警察在執行職務,就是在維持交通秩序,保障行車安全,警察與被開單的民眾無仇無恨,為何會開這樣有爭議性的紅單,何況當時只是情況證據,隨時都會消失的,如果凡事都要有照片做佐證,是不是以後只要有被開紅單時,就可以主張警察沒有照片,警察是污賴我的,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有幾種違反交通規則在當場不宜攔截掣單時,可逕行舉發:例如「闖紅燈、闖越平交通等」,可是要提出車號、時間、地點,這都是不用照片就可逕行舉發的,如照法官的邏緝無照片就可免罰的話,那我們定法規何用,只要照片法官之心證即可,我看也不用警察了,聲明異議是人民的權利,如果當時法官向電信公司調出被掣單時有無通訊資料,不是一切都明解了。
,再說回來如果今天自己違規,被測速照相後,又說政府搶錢,其實端看自己的修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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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滿常聽到的是

法官會問..你認識那個警察嗎?

被開單人..會說我不認識

法官又會說..警察不認識你.應該沒理由會誣賴你吧!

總而言之.要想辦法提出不在場證明才是上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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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4# oookkk333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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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現在小老百姓最困惑的是法官判決的標準很柯怪,有時跟大眾的期待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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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

該案是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457號
原處分撤銷不罰理由原文如下:
...惟證人之供述證據於知覺、記憶及表達之過程,難免有摻雜各種錯誤之危險性,本件舉發機關書函敘述當時舉發經過,陳稱受處分人係南往北行駛,而證人到院證稱為北往南行駛(應為北往南,此為受處分人自承),則證人之記憶及表達過程,不無疑慮,然尚無法排除其所謂受處分人以手持式行動電話講話乙節,亦即受處分人當時是否果真係正在手持、撥接或使用行動電話,有無觀察或解讀上之誤認,仍有疑義。另證人證稱攔停之後,受處分人下車時仍持續通話中,惟衡諸常理,用路人在遇警察攔檢時,應會盡量保持合乎法規狀態,如:未繫安全帶即馬上繫上、使用行動電話馬上掛斷,應無遇攔停後,尚保持通話狀態之理(見本院訊問筆錄第2 頁,證人答開單經過,第12行),則證人證詞,或有懷疑、或有不合常理之處,其記憶或為時間太久不復清晰,故而法院於審理行為人違反條例案件,踐行調查證據之後,為事實之認定時,如就原處分機關所認定受處分人違規之事實仍有合理之訴訟上懷疑,即應依「倘有懷疑,從有利行為人解釋」之證據法則,為有利於受處分人之認定

簡單的說,法院因為2點理由:
1.警察連南北都分不清楚,記憶力顯然欠佳,證詞可信度打折
  話說回來....人的記憶本來就不可能毫無瑕疵,你能說記錯A事,B事就一定也會記錯嗎........
2.受處分人下車還在講電話,他不可能那麼白目明知道警察追還不掛
  各位,摸著良心說說看,每天路上白目的駕駛人沒有1萬也有8千吧....................................

法官不是神,更沒有時光機,誰也沒辦法回到過去那個時點去還原真相,只能靠現有跡證逐一拼湊出最接近真實的事實,沒錯,異議人是不用自証違規,但警察開單不過是例行公事,敢背負著偽證罪7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公務員撤職的風險証述舉發經過,況且現在實務上法官都會反覆詢問舉發細節,甚至開放讓受處分人自己與警察對質,這件案子會撤銷不罰,正是因為證人證述有矛盾之處, 並有特殊情事之經驗法則佐證,如果今天警察到庭前後供述均一致,受處分人又只會說沒有就是沒有,你認為在法官的空白心證下,天秤該倒向何方............

沒錯,無罪推定是刑法學世界的真理,但只是個方向,還是需要很多細微的法學概念去支撐它,某學者曾說過一句名言,法律不僅是單純的邏輯推論,而是利益衡量與價值判斷,如果只會嚷一句無罪推定,法律系何必念那麼久

況且交通罰單本質為行政罰,只是因早年我國法治不備,故由地方法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程序處理之,但其仍具有行政事件本質上的迅速性及有效性要求,不應與要求嚴格證明程序之刑事案件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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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贊同魯大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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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8# 魯智深 的帖子

所以有充分的資格去懷疑法官根本沒有盡責
因為法官並沒有盡責的去調出通聯紀錄確定是否有人說謊
而是只想要快速結案
這應該不是我們要的司法吧

法官該判刑的案子不判刑
檢察官該起訴的案子不起訴

希望不適任司法人員替換機制趕快出現
還給人民真正公平的司法

[ 本帖最後由 aini7225 於 2010-5-10 01:49 編輯 ]
希望台灣有不適任司法人員淘汰制度,不能再讓不適任司法人員踐踏台灣尊嚴
強烈要求修改憲法,憲法必須刪除多餘的中國領土
台灣法律、司法制度總檢討,司法人員請改用培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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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0# aini7225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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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1# 魯智深 的帖子

突然想到
那檢察官的功能到底是?
那法官的功能到底是?

所以在檢察官收集證據時認罪
到了法官那裡再翻供
案件就會變成警察需要自己舉證

那一般案件民眾也可以這樣子弄嚕
反正法官都不會自動調查證據的
而警察又不如檢察官有國家賦予的調查權
所以警察無權調查證據
呵呵,突然好想笑
台灣好法律

[ 本帖最後由 aini7225 於 2010-5-11 03:14 編輯 ]
希望台灣有不適任司法人員淘汰制度,不能再讓不適任司法人員踐踏台灣尊嚴
強烈要求修改憲法,憲法必須刪除多餘的中國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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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2# aini7225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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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 魯智深 的帖子

應該是"罪疑唯輕"才是
我認為法官只是做了他應該作的判決而已  
但是
從這新聞可以看出我國檢警單位對證據保全的輕忽以及程序正義的怠慢
否則也不會有那麼多更十幾審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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