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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hosthead99 於 2014-4-6 15:10 發表
這道理我也說過,但都被 " 原本不支持這說法 " 現在突然支持的人給打槍,這標準難道是因為要打擊的人不同就有變化?
還記得關說案嗎,就有人說過只要是違法得來的證據皆違法,不得使用! 監聽不就是為了查證犯罪嗎? 那和所謂的 " 偷拍正當性 " 不就一樣? 怎麼結果不同.....
柯建銘有案底在身,也有檢察官向他洩密的前科,那麼就算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不也有正當性 " 監聽嗎?
我個人不細論事件,單純討論這套說法 !
這牽涉一個問題,是否為犯罪慣性,而關說案,主要有時是台面下認罪條款,(要有相當證據支持的),而一般呈堂證供,一般是不公開的。
而呈堂供證,如果要公開只能在法庭上行之,只能有相當科學證據來支持,但因為總統無權干涉司法調查(總統就是總統不是法官),這可能會發生竄改證供可能,更可能影響判決之結果。
以前臭貓因公職上法院曾經領教過,主要關說條件事要事先申請監聽,不能事後確立其合法性。
不能以時間證據流程順序顛倒來強調合法性。只能以事後補強可能原有的事證來補強。再者關說案法律上站不住腳,但總統職權以黨紀來提送(那是搞錯提訟法律條文適用性),但關說背後並無職權帶來實質利益可言(這要去證明有這層關係),搜證粗略是注定官司敗訴的。
這是檢調問題,跟法官不相當證據而判決無效是無關的。
而比例原則套用上是不能無限制解釋的,鎮暴警察全身裝備是國家付於的公權力,過度強調比例原則,總不能叫警察穿條內褲鎮暴吧!!
PS:如果是身材姣好的女警,脫光鎮暴,那大概就沒有暴民的問題吧。但可能嗎?^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