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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進行梅毒篩查致試管嬰兒流產?

未進行梅毒篩查致試管嬰兒流產?


晶報
2013-05-05
袁女士通過做試管嬰兒終於受孕,不料在3個月後突然流產。她認為這是因為做試管嬰兒診療的醫院在沒有排除梅毒的情況下給她實施手術,遂將醫院方告上法庭,索賠18萬余元。近日,此案在市中級法院二審。

試管嬰兒術後3月流產

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情況,2011年3月21日,袁女士和丈夫到深圳某泌尿外科醫院就診,經檢查為繼發不孕症。同年7月26日,袁女士夫婦在該醫院進行了胚胎子宮腔內移植術,8月8日顯示受孕成功。

袁女士稱,懷孕3個多月以後她就流產了,原因是梅毒造成的。她認為醫院在沒有排除梅毒的情況下給她做了試管嬰兒手術才導致她流產,遂將醫院告上法庭,索賠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經濟損失費、身體傷害費、誤工費等共計18萬余元。

一審判醫院賠償3萬多

此案一審開庭時,醫院一方認為,袁女士是在該院醫護人員的治療下成功受孕,院方已經履行了醫療服務合同的全部義務,診療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醫學診療常規,因此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在治療前,醫院曾建議袁女士行腹腔鏡處理輸卵管積液以提高懷孕幾率,袁女士隨後前往宜春市婦幼保健院行腹腔鏡檢查,2011年4月14日進行HIV抗體測定和梅毒TRUST檢查均為陰性。該醫院根據國家關於“推進同級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互認”的文件,采信並認可了宜春市婦幼保健院的檢查報告結果。

福田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試管嬰兒植入手術關於梅毒篩查是醫療機構必須進行的檢查項目之一,被告醫院認可宜春市婦幼保健院的檢查結果,未對袁女士進行梅毒篩查存在醫療過錯。

衛生部“關於推進同級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互認”的文件明確:建立檢查結果互認的前提是,各省首先建立醫療質量控制中心,且要求各省衛生廳對本轄區內的結果互認進行明確的項目安排和質量控制。被告醫院以衛生部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性文件,作為他們對宜春市醫療機構的檢查結果確認,而未對袁女士進行梅毒篩查具有合理性進行辯解,沒有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

法院遂做出一審判決:被告醫院應退回袁女士支付的醫療費並賠償誤工費共計3.7萬余元。

二審雙方有意接受調解

因不服一審判決,該泌尿外科醫院向市中院提起上訴。

該醫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他們對袁女士進行手術前未能進行梅毒篩查存在過錯,理由不足。因為目前法律法規對於醫療機構之間檢查結果互認並無詳細明確的規定,醫院根據袁女士的病史陳述(明確既往無性病史)以及醫療界同行業間(如深圳市婦幼保健院、羅湖區人民醫院等)的操作慣例,認定梅毒篩查檢驗結果半年內有效(即無須重複檢驗),並無不妥之處。

袁女士一方則認可一審判決,但對具體醫療費用數字存在些許異議。

雙方均當庭表達了調解意願。目前,此案仍在審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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