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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侵奪智財 李焜耀籲訂商業間諜法

中國侵奪智財 李焜耀籲訂商業間諜法

中國侵奪智財 李焜耀籲訂商業間諜法
自由時報 – 2011年11月3日 上午4:43相關內容放大照片中國侵奪智財 李焜耀籲訂商業間諜法
〔自由時報記者洪友芳、陳梅英/台北報導〕面板大廠友達董事長李焜耀(見圖,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昨趁著馬總統與竹科廠商座談時公開呼籲,他說,隨著兩岸交流頻繁,已出現對企業與競爭力損失重大的後遺症,近期國內高科技業,發生多起將營業秘密或智慧財產權轉賣中國競爭業者的事件,國內現行法令卻束手無策,無法進行有效偵查。

與總統座談 友達、康寧聯名提案

友達與面板玻璃大廠康寧聯名臨時提案,強力建議總統應參照美國制訂「商業間諜法」,修正相關法令,以加強保護企業營業秘密。但李焜耀不願多談細節。

馬總統坦承,不只科技業,農業等其他產業界也出現李焜耀所指的情事,這顯示兩岸擴大交流後,保防問題相對更要留意,他將指示法務部研擬刑法是否增訂相關法令,將在促進兩岸交流的同時,不喪失對產業權益的保障。

李焜耀指出,近年來伴隨著兩岸交流頻繁,已發現多起國內高科技產業技術人員或與企業往來的第三人,將其因職務所知的營業秘密或智慧財產,轉賣給中國不肖競爭者的重大犯罪行為。

參照美國立法 有效偵查嚇阻犯罪

李焜耀不滿地說,目前國內對於上述犯罪行為,政府並無有效偵查手段與強力嚇阻規定,向來僅透過刑法背信、侵占及妨害秘密罪制裁此類犯罪行為人;但不只刑罰輕,又涉及兩岸敏感政治情勢,無法進行有效偵查。

李焜耀表示,美國有商業間諜法,制裁犯罪效力高、強度更強,建議總統參考美國商業間諜法,修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將不法竊取他人法定營業秘密,列入得發通訊監察書的事由;也調整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第三百一十七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允許檢察官逕為起訴,無需被害人提起告訴。

兩岸交流緊密 必須保障台灣產業

台灣康寧證實,美國總部今年七月已向北京市人民法院,對中國河北東旭集團提起侵權告訴。康寧說,河北東旭集團涉嫌盜用康寧用於生產液晶玻璃基板的專利技術,但對於案情細節,康寧表示,已進入司法程序不方便透露。

台灣康寧主管私下表示,台灣這幾年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上已有長足進步,但在營業秘密保護上還有進步空間,且兩岸交流緊密,康寧今年才在台灣砸大錢設立亞洲玻璃技術中心,當然希望台灣能制訂更嚴格的商業間諜法,保護康寧技術及營業秘密不會被中國廠商侵奪。

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E4%B8% ... 3%95-204309110.html

請看紅字部分
馬總統現在才在後悔這些有用嗎
不是說簽了ecfa有多好就有多好
現在怎麼出現這麼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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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在中國是無效的.
中國小到雞蛋.大到航空母艦都是仮冒的.
上海襄陽市場.門口高掛"嚴打仮冒"市場大樓內整棟都是仮冒名牌.
中國的經濟是以模仿起來的.各國都不會把最新的產品拿到那裡生產.
只有台灣現在的執政者漫無止境把台灣優勢送給中國
其心可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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