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取得時效
取得時效 (動產5年,不動產20年or十年)和平、公然、繼續佔有他人之動產or不動產。
<<< 各位大大 可以舉個例子給我嗎? (這樣不是變成侵占)
之後對於侵權行為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超過10年而消滅。
(如果人在國外,別人把房子蓋在我的土地上,而且又久居國外這樣超過10年,土地就變成別人的嗎?)
根據上面 取得時效,侵權行為沒有行使而消滅。是這樣嗎?
請各位大大說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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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形成權不行使而消滅 ex詐欺、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撤銷,若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0年內不得撤銷
<<<<這為啥要這樣規定。不是被詐欺 都會知道 上法院撤銷。(這點還需要大大舉例說明)
[ 本帖最後由 kevin90018 於 2010-11-14 20:45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