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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VISTA01 於 2010-10-23 22:49 發表
投保
一般都是以底薪為標的
其他的像加班費+全勤+伙食費
屬於浮動的項目.為啥說浮動?
沒加班.哪來加班費?加多少?
所以投保時不可能會以不確定的的項目投保
SO.沒有向公司反映的必要
我會說應該要算在內是因為以下條文
3.
被保險人當月加班之加班費如未能於當月底前結算者可併入次月之月薪資總額申報。
為被保險人當月加班,其加班費宜於當月底前結算,依規定申報投保薪資,其未能於當月底前結算者,可併入次月之月薪資總額辦理申報。
內政部70年12月22日臺內社字第56276號函
6.
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膳)食津貼,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2條暨施行細則第2條、第10條關於平均工資之計算及工資中非經常性給予項目中,均未將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膳)食津貼排除於工資之外,故事業單位每月按實際到職人數,核發伙(膳)食津貼,或將伙(膳)食津貼交由伙食團辦理者,以其具有對每一在職從事工作之勞工給予工作報酬之意思,應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之經常給予,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將其列入一併計算,不因給付方式不同而影響其性質。惟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膳)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0月16日臺(76)勞動字第3932號函
7.
績效獎金應屬工資範疇。
績效獎金係以勞工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質範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6月2日臺77勞動2字第10305號函
10.
生產效率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應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生產效率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屬於經常性,均屬前開規定所稱之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5月11日臺82勞動2字第24899號函
11.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工資」釋疑。
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
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予」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10日台85勞動2字第103252號函
我個人解讀藍字部分為應該是底薪再加上以其他名目給的薪水,例如加班費,全勤,伙食,工作獎金等等
不知道對不對,有沒有大大有相關經驗的 請告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