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社會] 權利義務多準用民法 禁收養孤兒

權利義務多準用民法 禁收養孤兒

中時電子報2019年2月22日 上午5:50
行政院會昨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明定年滿18歲同性別2人,可成立同性婚姻的「永久結合關係」。草案保障同婚的財產、監護、扶養、繼承權等都準用民法,但繼親收養只能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不能收養孤兒。

草案規範僅准許採民法規定的繼親收養,非血親不行收養,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解釋,這是新創法律,例如,本有婚生子女的異性婚姻者,在經過離婚或喪偶導致婚姻關係消滅,再完成同性婚姻,同婚雙方當事人對於先前婚姻關係中的親生子女,可以向法院聲請繼親收養。

至於中性法案名稱引發議論,法務部長蔡清祥昨表示,當初考慮這個名稱,就是避免立法偏向哪一方,「大家也知道我們在談的是什麼樣的內容」,不必要在名稱上有太多爭議,造成社會不安;這項專法,也是特別法的名稱,過去有前例可循,例如「兩公約施行法」。另法案名稱只有釋憲文,卻未提「公投」,未來可在立法院討論。

依照草案內容,同婚雙方當事人財產制、監護、扶養義務、繼承權利等,皆準用民法相關規定。蔡清祥說,未準用民法的部分簡單說,就是「姻親」與「婚約」沒納入。

政院版同婚專法共27條,明定今年5月24日施行。稱「同性婚姻關係」者,是指相同性別2人,為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但未滿18歲者,不得有同婚關係,18到20歲的未成年人成立同婚關係,應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

對於同性婚姻關係的限制,草案明定包括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都不得成立同性婚姻,但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草案也禁止重婚;同婚終止準用民法,可以「重大事由」向法院請求終止、合意、或經過法院判決、調解、和解終止;同婚關係終止後,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的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