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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買凶宅撈偏門 詐3000萬判4年

買凶宅撈偏門 詐3000萬判4年

中時電子報2018年10月6日 上午5:50
謝姓男子5年前,低價買進發生連續殺人案的北市延吉街凶宅後,偽造假交易契約,虛增買賣金額,隱匿凶宅訊息,先向樹林區農會詐貸,再詐騙趙姓金主。台北地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謝施用詐術貸款獲利,依偽造文書、詐欺罪判他有期徒刑4年,沒收犯罪所得3000萬元。全案可上訴。

命案地 6成低價買入

該處凶宅係在2001年9月30日,男子初秋華因房屋仲介款項糾紛,先引誘房仲至延吉街房屋殺害後,4小時內再趕赴桃園殺死友人,初被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確定。謝則在2013年1月22日以2450萬元低價買下該戶位在7樓約40坪房子,另附加頂樓增建使用權約27坪。

謝買房後,找人偽造4050萬元的買賣契約,1個月後,故意隱匿凶宅訊息,瞞騙新北市樹林區農會,設定3120萬元抵押權,貸款2600萬,但謝繳息一段時間即不再繳,造成農會呆帳。

2014年3月,謝因缺錢,再將房屋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480萬後,向趙姓被害人借款400萬。謝因欠農會本息,房屋遭拍賣,趙獲法院詢問通知,調查房屋市值,才發現曾發生命案屬凶宅,合理交易價僅為市價六成,不足清償農會借款,趙始知受騙,憤而提告。

抵押7樓 加蓋列凶宅

北院審判時,謝辯稱房屋是凶宅,網路上有揭露,否認犯罪。但合議庭查出,謝辦理借貸抵押的不動產住址是7樓,台灣凶宅網網頁顯示發生凶殺案在「8樓」、即頂樓加蓋,一般人容易誤認房屋並無任何重大瑕疵存在。

合議庭認為,謝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以假買賣契約貸款,涉犯偽造文書罪,判刑3年6月;凶宅不易轉售,且影響市價很大,未對農會、借款人據實以告,屬詐術行為,判刑1年,兩罪合併執行4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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