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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收賄百萬 前金門縣長李沃士判8年

收賄百萬 前金門縣長李沃士判8年

中時電子報2017年12月28日 上午5:50
前金門縣長李沃士、蘇鳳英夫婦遭控在金酒公司推動高端白酒案和總經銷案期間,收受廠商100萬元賄款,金門地院27日依貪汙罪判李沃士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蘇鳳英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

李沃士表示,他對法院做出這樣的判決,感到十分詫異和遺憾,強調收到判決書後一定會上訴。但目前還不清楚判決書的內容。地方上也傳出李明年可能捲土重來,再投入縣長選舉,但他本人表示,「還未想到是否會參選縣長。」非常感謝這段期間,鄉親給他的關懷。

曾擔任金門縣第5屆縣長的李沃士在2011年7月金酒公司進行「高端白酒案和總經銷案」期間,偕同妻子蘇鳳英赴台接受競選期間的金主徐姓廠商(另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宴請,並收受新台幣100萬元的賄款,由他協助向金酒公司施壓,以調低金門陳年高粱酒酒基售價。

雖然,後來該案因金酒內部決策問題,而未進入招標程序,全案等於「胎死腹中」並未付諸執行,且李沃士夫婦也在偵查期間否認犯行,但檢方仍在2015年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將夫婦2人提起公訴。

金門地院審理後認為,李身為縣長,受縣民之託,本應戮力從公造福福梓,並應廉潔自持,而金酒公司能否正常經營,在在與金門縣民福祉息息相關,李應站在管理監督者立場,為金酒興利除弊,卻因徐姓廠商曾在其競選縣長期間,大力金援競選經費,順行行賄廠商之意,利用職權施壓,有愧職守。

法官認為,李沃士夫婦自始至終矢口否認,顯見犯後毫無悔改之意,若不科以較重的刑責,無法澄清吏治,分別判處8年及4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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